國際勞工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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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英語: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法語:Organisation internationale du Travail;西班牙語:Organización Internacional del Trabajo)是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也是聯合國唯一的三方機構(政府、僱主和工人)。該組織成立於1919年,其設立是《凡爾賽和約》的組成部分。該組織制訂勞工標準、政策和計劃,促進所有女性和男性享有體面勞動,追求社會正義以建立世界持久和平。[1]該組織因保障社會正義、努力增進國家間情誼獲得了1969年諾貝爾和平獎。[2]截至2021年3月,該組織共有187個成員國。
國際勞工組織旗幟 | |
簡稱 | IL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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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時間 | 1919年,105年前(1919) |
類型 | 聯合國專門機構 |
法律地位 | 永久性組織 |
總部 | 瑞士日內瓦 |
坐標 | 46°14′N 6°08′E |
會員 | 187(截至2021年3月) |
國際勞工局局長 | 吉爾伯特·洪博(英語:Gilbert Houngbo)(第11任,2022年10月1日-) |
秘書長[註 1] | 吉爾伯特·洪博(英語:Gilbert Houngbo) |
員工數 | 3,500 (2023年) |
獎項 | 諾貝爾和平獎、Hans Böckler Preis[*] |
網站 | https://www.ilo.org/ |
1919年1月至4月期間,巴黎和會先後於巴黎和凡爾賽宮召開了會議,其設立的勞工委員會起草了《國際勞工組織章程》,國際勞工組織作為國際聯盟的附屬機構成立。《章程》借鑑了國際勞工立法協會(1901年於巴塞爾成立)運作中產生的理念,其序言概括了包括安全、人道、政治和經濟等驅動該組織誕生的因素。[3][4]
鑑於只有以社會正義為基礎,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
鑑於現有的勞動條件使很多人遭受不公正、苦難和貧困,以致產生如此巨大的動盪,使世界和平與和諧遭受危害;改善此種條件是當務之急;例如,通過規範工時,包括確立工作日和工作周的最長限度,規範勞動力供應,防止失業,提供足夠維持生活的工資,對工人因工患病和因工負傷予以保護,保護兒童、青年和婦女,提供養老金和殘廢撫恤金,保護工人在外國受僱時的利益,承認同工同酬的原則,承認結社自由的原則,組織職業教育和技術教育,及其他措施;
鑑於任何一國不實行合乎人道的勞動條件,會對願改善本國條件的其他國家構成障礙;
各締約國出於正義和人道的感情,以及謀求世界永久和平的願望,並為實現本序言所提出的各項目標,贊同下列國際勞工組織章程:
……
——國際勞工組織章程序言
1919年10月,在華盛頓召開的第一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六項國際勞工公約,包括(工業)工時公約、失業公約、保護生育公約、(婦女)夜間工作公約、(工業)最低年齡公約和(工業)未成年人夜間工作公約;1920年夏,該組織選址於日內瓦,阿爾伯特·托馬斯(英語:Albert Thomas (minister))出任國際勞工局第一任局長,後者在不到兩年的時間推動該組織通過了16項公約和18項建議書,但這種早期熱情很快消減。1940年5月,出於戰時安全考慮,該組織總部臨時遷往蒙特利爾。
1946年,該組織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並於第29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最後條款修正公約,該公約全稱對國際勞工組織全體大會最初二十八屆會議通過的各公約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該公約所賦予國際聯盟秘書長的若干登記職責今後的執行事宜有所規定並因國際聯盟的解散及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修正而將各該公約一併酌加修正的公約,主要列明了因國際聯盟解散而應修改的過往合約的部分字樣,比如「國際聯盟秘書長」改為「國際勞工局局長」、刪除「國際聯盟的」等。[5]
1960年,該組織在日內瓦成立了國際勞工研究所;1965年,該組織在都靈建立了國際培訓中心。1969年,該組織在成立50周年之際被授予諾貝爾和平獎。[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