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葛訴山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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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葛訴山佛案(60(英語: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60) U.S. 393 (1857)),全稱德雷德·史葛訴山佛案(Dred Scott v. Sandford),簡稱史葛案(Dred Scott case),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857年作出的判決,其牽扯奴隸制。該案判決結果嚴重損害了美國最高法院的威望[1]:113,更成為南北戰爭的關鍵起因之一[2]。
Quick Facts 史葛訴山佛案, 辯論:1856年2月11日-14日再次辯論:1856年12月15日-18日 判決:1857年3月6日 ...
史葛訴山佛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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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1856年2月11日-14日 再次辯論:1856年12月15日-18日 判決:1857年3月6日 | |
案件全名 | 德雷德·史葛 訴 約翰 F. A. 山佛 案 |
引註案號 | 60 U.S. 393 19 Howard 393; 15 L. Ed. 691; 1856 WL 8721; 1857 U.S. LEXIS 472 |
既往案件 | 美國聯邦法院對被告的判決 |
法庭判決 | |
因缺乏裁判權駁回上訴。 1. 即使是自由的黑人,也不能成為美國憲法含義中的美國公民,所以史葛無權在法院提起訴訟。 2. 國會制定《密蘇里妥協案》在準州排除奴隸制超出憲法賦予的權力;且違反《第五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因此《密蘇里妥協案》違憲。 3. 一旦史葛回到密蘇里州,他的身份就由密蘇里州法律決定,密蘇里最高法院認為他是奴隸,那他就是奴隸。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坦尼 聯名:韋恩、卡特倫、丹尼爾、 納爾遜、格里爾、坎貝爾 |
協同意見 | 韋恩 |
協同意見 | 卡特倫 |
協同意見 | 丹尼爾 |
協同意見 | 納爾遜 聯名:格里爾 |
協同意見 | 格里爾 |
協同意見 | 坎貝爾 |
不同意見 | 麥克萊恩 |
不同意見 | 柯蒂斯 |
適用法條 | |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密蘇里妥協案》 | |
被取代 | |
《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美國憲法第十五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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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奴隸德雷德·史葛隨主人到過自由州伊利諾和自由準州(Territory)[註 1]威斯康星,並居住了兩年,隨後回到蓄奴州密蘇里。主人死後,史葛提起訴訟要求獲得自由,案件在密蘇里州最高法院和聯邦法院被駁回後,史葛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期間由於《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和「流血的堪薩斯」的影響,此案被廣泛關注,當選總統詹姆斯·布坎南和後來的總統亞伯拉罕·林肯都在公眾場合表示將等待並服從最高法院的判決[1]:118,120。經過兩次法庭辯論,最終9位大法官以7:2的票數維持原判,首席大法官羅傑·坦尼撰寫了判決意見,長達55頁,主要論述以下3點:
- 即便自由的黑人也不是《美國憲法》中所指的公民,所以史葛無權在聯邦法院提起訴訟[1]:123。
- 史葛不能因為到過所謂自由準州威斯康星就獲得自由,因為在威斯康星準州排除奴隸制的是《密蘇里妥協案》,而制定《密蘇里妥協案》超出了國會的憲法權力[1]:123。
- 史葛不能因為到過自由州伊利諾就獲得自由,因為他一旦回到密蘇里州,他的身份就只受密蘇里法律支配[1]:123。
雖然案件的名稱是「Dred Scott v. Sandford」,但被告人實際為「Sanford」。這僅是一個文員的拼寫錯誤,但法院沒有糾正[4]:2。 南北戰爭後《美國憲法》增加了《第十三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和《第十五修正案》,從而廢除了美國的奴隸制,並規定非裔美國人具有平等公民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