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1968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於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制定的公約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道路交通公約,也被稱為「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是一條由多國所簽署,冀望以制定一些在締約成員間的交通規則標準,來提高在國際道路上的交通安全意識。此條約是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1968年10月7日至11月8日期間在維也納舉行的,有關於道路交通的會議上通過,並於1977年5月21日正式生效。此條約現時被約70個國家所認可及執行,但部份尚未簽署此條約的國家及地區,仍然是「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的締約成員。 此會議上亦通過了另一份條約,即關於道路標示及燈號的維也納會議。
Quick Facts 簽署日, 簽署地點 ...
維也納公路交通公約參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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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68年11月8日,55年前(1968-11-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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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奧地利維也納 | ||
生效日 | 1977年5月21日,46年前(1977-05-21) | ||
簽署者 | 36 | ||
締約方 | 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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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處 | 聯合國秘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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