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7年憲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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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年憲法法令》(Constitution Act, 1867),前稱《1867年英屬北美法令》(The 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1867),最初是由英國國會通過的法律,如今仍是加拿大憲法的主要組成部分。該法令規定了加拿大為聯邦制度的自治領,並規定了加拿大政府的運作方式,如聯邦的組成,加拿大下議院、加拿大上議院、司法體系等,不過英國仍掌握加拿大大部分事務,加拿大僅獲得自治權,仍被視為大英帝國一部分,直至《1931年西敏法規》才獲得完全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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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加拿大國會立法將《英屬北美法令》更名為《憲法法令》,同時加拿大正式將修憲權從英國國會收回,自此加拿大國會完全獨立於英國國會,加拿大完全脫離英國獨立,但仍以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由加拿大總督實際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