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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政治)
代行、看守、過渡某職務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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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臨時、過渡,漢語用作現代政治術語時,通常作為詞的前綴即術語的前一部分,有多種形式。指國家政權、多黨執政國家臨時組閣的政府,如臨時政府、過渡政府,看守內閣;指臨時行使國家元首權利的人如臨時總統、「代」總統、「非常」總統、「監國」、「權知」國事,或直接稱呼「代理國家元首」;政黨制政府國家,未按照法定程序產生的臨時政府的首腦,或者政府中未按法定程序產生的政府首腦;地方政權中未按照法定程序產生的最高行政長官;另外還有政黨、各種機構組織沒有按照憲章、章程的規定臨時代理的黨務、事務人員。護理、署理、兼理、兼領等詞各有意義。護理為官員暫代上司的職權,署理為官員暫代同級或下屬的職權。兼理、兼領為官員同時任另一職位,如特命全權大使同時出使多個國家,兼任一國駐數國之大使(亦稱雙重委派)。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23年10月31日) |
臨時政府
一個國家出現政權更迭時,國家的局勢混亂、新的政權沒有建立,這時由社會各方力量組建臨時政權。漢語對這一臨時組建的政權通常稱為「臨時政府」或「過渡政府」,對應的英語詞彙為「Provisional Government」或「Interim Government」。
1912年1月,中華民國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形式於南京成立後,孫中山與黎元洪曾被推舉為「臨時大總統」,並制定《臨時約法》。2月,清帝退位。中華民國得以繼承清朝,北洋政府亦獲得「中國」法統。蔣中正在北伐戰爭成功後,將臨時政府改組為國民政府,最後在抗戰勝利後的1947年舉行制憲國民大會,才有了今日中華民國政府的根基。
1990年代末,香港主權移交與澳門政權移交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兩地分別設立「臨時立法會」,成員由當地推選委員會選舉產生。在移交後才分別選舉正式的香港立法會和澳門立法會。
2003年3月20日美軍佔領伊拉克推翻薩達姆·侯賽因政權以後,伊拉克國家內部各個派別爭鬥激烈,國內局勢混亂,開始建立的伊拉克臨時管理委員會和之後建立的伊拉克臨時政府(或稱「伊拉克過渡政府」)。在這種情況下其最高負責人可能兩種身份即既是國家元首也可能是政府首腦。
而受到分離主義影響的科索沃、東帝汶、南蘇丹在獨立之前,受到聯合國的監督,而地方自治當局則在聯合國授權下實施代理政府實權,直到當地獨立公投通過為止;而東帝汶與南蘇丹在獨立之後就順利加入聯合國。
2011年成立的利比亞全國過渡委員會,於同年的內戰取得政權後,仍實施過渡政府制度,並逐步實施制憲代表選舉、國會選舉與總統大選。
國家政權穩定,通常為政治開明的國家,由於政治派別爭鬥激烈,此時政府出現更迭時,特別是原政府辭職而新的政府沒有產生時,被授權組織的政府稱為「過渡政府」,有時也被稱為「臨時政府」。
在內閣制國家中,執政內閣由於失去議會信任、總辭、或被彈劾、罷免等原因失去執政基礎,但新的選舉尚未舉行、執政內閣尚未選出、任命的時期,原內閣繼續任職以維持國家運作,稱為「看守內閣」(caretaker government)。而在一部分的內閣制國家中,原政府出於憲政慣例在普通大選的競選期間不可施行新的政策或新的財政支出,且不可任命出缺的重要行政職位,而只可維持既有的政府運作,因此在此期間執政內閣也稱為「看守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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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職位或代理職位
政府職位由於突然或臨時的原因出缺,而代其行使職務者沒有通過既定的程序正式繼任此職位時,此代理職位稱為「臨時」職位或「代」職(對應的英語詞彙為「acting」)。出現「臨時」或「代」職職位的情況可能包括:在任期結束以外的時候發生辭職、去世、罷免或被推翻等意外去職;由於疾病、意外等情況臨時無法行使職務;以及由於出國訪問等情況臨時無法行使職務等。由於各國制度不同,類似職位的同一種出缺情況在各國的結果也有不同,例如在一些國家總統突然去世時會由副總統立即循序接任,而一些其他國家則會由代總統代理職權,直到新總統選出或得到任命;在一些國家總理出國訪問時不設代職,繼續由不在國內的總理擔任政府首腦,但其職權實際上由在國內的官員一部分分擔,而一些其他國家則會由副總理或其他官員暫任代總理,直到總理回國。
代職經過既定程序轉正,遞補頂上的過程稱為「真除」,在粵語俗稱「坐正」。
臨時國家元首 (「acting head of state」),通常為「非常總統」、「臨時總統」、「代總統」對應的英語詞彙為「acting president 」,或直接稱呼「代理國家元首」 。由於國家元首職權的重要性,各國的法律中,元首職位出缺時如果沒有副職或繼承人直接接任,大多規定由代職臨時接任代理職務,直到新的元首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
- 在總統制國家,當總統突然辭職、去世,除了國家憲法規定由副總統接任為合法「總統」以外;有的國家不設立副總統職位或憲法沒有作出規定由副總統接任的情形下,被授權代理行使「國家元首」權利的人即被稱為「臨時總統」、「代總統」。
- 在君主立憲制國家,君主事先沒有遇先下詔,就突然退位、禪讓或駕崩,除了憲法、法律規定由儲君或備位親王直接繼位的情形除外,要求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產生新的國家元首,過渡期內,被授權臨時行使國家元首權利的人稱為「代理國家元首」。
- 在某些國家的法律制度中,國家元首出缺時,副元首未必能接任,而只能「代理國家元首」,直到下任元首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
- 在英國以外的英聯邦王國,總督(實際國家元首)臨時出缺時(例如總督去世、出國訪問等情況),由稱為「行政官」(Administrator)的官員臨時代職。行政官的人選在法律中有具體規定,一般是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在澳大利亞聯邦則是聯邦各州州督中任職最久者。
臨時政府首腦,對應的英語詞彙為「acting head of government」,漢語的稱謂通常為「代總理」、「代首相」等(acting premier、acting prime minister等)。當政府首腦出國訪問或發生疾病而無法視事時,一般會由副總理、副首相等其他官員代為履職,稱為「代總理」或「代首相」等。政府首腦突然去世或辭職時,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是由副總理或其他官員直接接任成為總理,但如果前任出缺與後任正式獲得任命之間有相當時間的話,則臨時接任者在獲正式任命前也是「代總理」或「代首相」等。發生一屆政府集體辭職(內閣總辭)以後,如果沒有按照規定的程序(任命、選舉)產生新的政府以前由臨時過渡政府執政的話,此政府首腦也是「代總理」或「代首相」,例如中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代理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期間、李鵬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代總理。但在多數內閣制國家中,前一屆政府總辭後一般會以「看守內閣」身份留任至下屆政府產生,因此其首腦是正式總理、首相(也可稱為「看守總理、首相」),而不是「代總理」或「代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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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代理行政長官與臨時政府首腦產生和任免一樣。多黨制國家其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的產生和政府首腦基本一致,基本為通過直接選舉的形式競選產生;一黨制國家實際上通過任免加法律上議會通過的形式。其臨時行政長官即為「代理行政長官」,如代州長、代省長、代市長、代縣長、代鄉長。例如前任中華民國行政院院長賴清德在尚未接任前的職務為臺南市市長,後接受總統蔡英文之邀約,前往臺北市接任行政院院長一職。原臺南市市長一職則改由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派任原任臺南市政府秘書長李孟諺擔任代理市長處理市政。
部長等行政官員臨時出缺時,在不區分由議員出任的政務官和由政府任命的事務官的國家和地區,一般會規定由副職官員或其他官員代職,直到下任官員按照規定程序產生,或代職官員的任命獲得確認,真除轉正。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個部辦委的最高行政負責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有其程序,當出現人事變更時,未按程序受命的行政負責人即稱為「代x」如「代部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當中,也都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署理行政長官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署理行政長官一職。在區分由議員出任的政務官和由政府任命的事務官的議會制政體中,一般政務官(部長、大臣等)不會出現代職,發生出缺時需等候內閣或議會任命繼任,而事務官一般會規定由事務官系統內的官員出任代職,直到內閣任命新官員或確認代職官員真除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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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的首腦出缺時,在通過政黨內部競選、補選、推選或形式上選舉產生下任之前,臨時受命擔任政黨的政治領袖(黨魁)或黨務負責人(主席、書記、總裁等)的,通常稱為「代書記」、「代主席」、「代黨魁」、「代總裁」等,如中國國民黨籍的黃敏惠,曾於時任黨主席朱立倫因2016年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失利辭去中國國民黨主席後,於同年1月18日以副主席升任代理黨主席一職,成為首位女性黨主席(代理),也同時成為中國國民黨建黨以來首位女性代理主席。另外趙紫陽在胡耀邦下台後,曾擔任過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代總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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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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