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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行政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级行政区划类别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地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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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行政區 即「地區級別行政區」,是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中常規的第二級行政區劃單位,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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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行政區隸屬於自治區直轄市省級行政區之下;下轄若干個縣級市縣級行政區[註 1]。地級行政區本級黨政機關的行政級別為正廳級

實際上,省轄市與地級市並不完全相同。省轄市是在省或自治區直轄下的市,既可以是地級市,也可以是縣級市(如海南省的五指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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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950年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即開始根據《共同綱領》設置級別介於省縣之間的民族自治區,惟名稱上自治區的行政級別無法以省、縣區分。

1954年憲法正式確立自治州作為省縣之間的行政區劃級別,同時允許「較大的市」設立市轄區,為非民族自治區域實行四級行政區劃埋下了伏筆。但由於市轄區行政級別未明確,因此除自治州外,中國大陸大部分地區仍施行省、縣、鄉三級行政區劃。此時,各省已設置有大量的省縣之間的「行政專區」,內蒙古自治區設有自治區、旗/縣之間的盟,但這些單位都不選舉人大、不設置政府,不屬於正式的行政區。

1978年憲法中正式允許「較大的市」(非直轄市)轄縣,使非民族自治區域有了設立四級行政區劃的法律基礎。

1983年前,地級行政區包括盟、自治州、地區、省轄市。地區、盟作為「地級行政區」類型屬虛級。省轄市的行政地位一般認定與「地區」相當,官方統計多將其與縣級市同劃為「市」,同時作為區劃和城市的概念。

1983年開始推行地級行政區劃改革,「省轄市」開始改為「地級市」,全面推行「市管縣」和「市管市」,並將「地級市」完全納入「地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由虛轉實演變為第二級地方行政區劃。隨之出現全局性的地市合併,建立中心城市。至1986年,地級市達到166個,佔324個地級行政區的51.2%,成為地級行政區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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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改市

地改市」,即撤銷地區建制,改為地級市建制,包括撤地建市(撤地區建地級市)和地區、地級市合併。「地改市」為1983年開始的「地級行政區改革」主要內容。1982年及其以前,地區為地級行政區的主要形式。1982年地區數170個,佔318個地級行政區的53.5%;2004年僅存地區17個,佔333個地級行政區的5.1%;2017年僅存地區7個,分佈在新疆黑龍江西藏[1]

  • 地市合併,指「地區」和「地級市」合併。對「地區行政公署」和「地級市政府」同駐一個中心城市的情況合併為一個「地級市」。
  • 撤地建市,撤銷地區,成立新的地級市。撤地建市亦稱為「地改市」,即地區成建制改為地級市,新的地級市承襲原地區的轄域。

法律地位

1954年憲法中,就正式確立了自治州作為省縣之間的行政區劃級別;專區行政公署作為省、自治區派出機構不是行政區劃。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地區行政公署的辦事機構和政府機構類似。從法律上廣泛確立「地區」則源自「文化大革命」(「文革」)時期。文革期間「專區」的法律地位發生重大變化,其行政管理機構——「專區行政公署」改為黨政合一的革命委員會,專區改稱為「地區」,1970年全國對專區全面改稱為「地區」。1975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地區設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即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同時又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從而在根本大法中默認了地區作為一級行政區劃的建制。至此,中國大陸行政區劃三、四級制並存、以三級制為主的體制開始演變為以四級制為主。1978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其修正案恢復地區行政公署作為省、自治區派出機構的法律地位,不過正式允許「較大的」(省轄)市轄縣,奠定了今天省、市、縣、鄉四級行政區的法律基礎。

歷史

1949年及1950年代

1949年中國大陸行政區劃之專級行政區(第二級地方)共293個,其中195專區、8盟、54省轄市、21行政督察區、4行政區、1行署區、1特區、1直轄區、1委員會、2行署、1礦區、3基巧、1噶本(根據《中國政區地理》,劉君德主編)。其時由於正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主要沿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時期的區劃體制。到1959年共有153個專區級行政區(不含台灣省和西藏地方),4行政區、119專區、29自治州和7盟,另外省轄市為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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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代至7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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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地級行政區劃改革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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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蒙古國省級行政區

隨着1983年開始的「地級行政區劃改革」,隨之出現全局性的「地市合併」——建立中心城市。目的是打破多年來市縣之間的行政壁壘和城鄉分割、工農分離的格局,發揮中心城市對農村拉動作用,但後來弊端越來越多,尤其是一些不具備經濟輻射能力的城市強行升格,現在與轄縣矛盾加大,弊端明顯。

在各個省、自治區,省、縣、鄉三級行政體制實際為省、地、縣、鄉四級行政體制由此造成諸多弊端。一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政令不暢;二是財力過於集中地市一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而忽視縣級建設。目前要求直管的呼聲很高,自2002年開始,湖北、浙江等部分省漸漸實行在經濟上省直管縣的辦法,行政管理層級開始出現變化,如湖北省出現局部的「省直管市」——省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縣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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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至今

從1988年至今,僅存兩種類型的地級行政區:

以及兩種類型的地級派出單位:

市縣同名

各省、自治區地級行政區列表

華北地區

華北地區共有34個地級行政區:

河北省(11個)
山西省(11個)
內蒙古自治區(12個)

東北地區

東北地區共有36個地級行政區:

遼寧省(14個)
吉林省(9個)
黑龍江省(13個)

華東地區

華東地區共有76個地級行政區:

江蘇省(13個)
浙江省(11個)
安徽省(16個)
福建省(9個)
江西省(11個)
山東省(16個)

中南地區

中南地區共有83個地級行政區:

河南省(17個)
湖北省(13個)
湖南省(14個)
廣東省(21個)
廣西壯族自治區(14個)
海南省(4個)

西南地區

西南地區共有53個地級行政區:

四川省(21個)
貴州省(9個)
雲南省(16個)
西藏自治區(7個)

西北地區

西北地區共有51個地級行政區:

陝西省(10個)
甘肅省(14個)
青海省(8個)
寧夏回族自治區(5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4個)

機構設置

更多資訊 行政區類型, 權力機關 ...

前朝相似行政區類型

其他國家類似行政區類型

南亞國家,如印度孟加拉國巴基斯坦等國,省(邦)與縣存在之間存在一種准行政區,多譯作專區,參見:印度行政區劃印度分區英語Subdivisions of India

參見

註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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