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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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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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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單一制國家。其一級行政區劃包括13kraj)和布拉格首都直轄市(hlavní město)。每州有自己的民選州議會及州長。在布拉格,立法權和行政權分別由市議會和市長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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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有傳統區域和當前行政區域的捷克共和國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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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分區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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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至2000年的捷克行政區劃圖

州下分為okres,或譯為「區」),包括三個「法定城市」(但布拉格除外,其具有特殊地位)。1999年行政改革後縣的重要性降低,其主要行政功能轉移至某些指定的市鎮,但作為領土劃分單位及某些中央政府部門的行政區域繼續存在[1]

捷克的基層行政單位是市鎮obce)。2021年時捷克劃分為6,254個市鎮。城市和城鎮也是市鎮。首都布拉格同時具有州和市鎮的地位。

沿革

捷克共和國自1993年1月1日獨立後,初期實行七州一市,其中波希米亞地區分為東西南北中5州,摩拉維亞地區分為南北2州,首都布拉格為直轄市。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的行政區劃,全國依照波西米亞摩拉維亞西里西亞三個傳統地區分為13州和布拉格直轄市,共14個一級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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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一級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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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res),或譯作,為捷克的二級行政區,位於州之下,共有76個[3]

市鎮

捷克的基層行政單位是市鎮obec),位於縣之下。截至2021年,捷克共和國分為6,254個市鎮。

具有法定城市稱號的市鎮還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市轄區或市區

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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