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覆國家政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罪名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顛覆國家政權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刑事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不要求有顛覆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等結果發生,只要實施了相關行為即構成本罪[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的,即屬犯罪[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