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LGBT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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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LGBT居民可能会面临非LGBT居民未面临之法律挑战。尽管《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公共主管当局歧视非异性恋者,但个别私人雇主若不愿聘雇此类人士,他们仍有法律上的自由。
Quick Facts 香港的LGBT权益, 同性性行为 ...
香港的LGBT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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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色香港 | |
同性性行为 | 女同性恋一直合法 男同性恋合法(自1991年7月11日) 男同性恋同意年龄16岁(自2006年9月20日) |
性别认同和表达 | 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者可变更性别,惟其出生纪录之性别不得变更 |
同性伴侣关系 | 有限度承认(受养人签证、公务员福利、合并报税、公共房屋和遗产继承,只限海外注册) |
限制法规 | 只准一男一女结婚。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者,其重置性别视为其性别,准与异性结婚 |
收养 | 同性伴侣不得共同领养 |
反歧视保障 |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公共主管当局歧视性倾向,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性别认同及性倾向小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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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香港仍未制订《性倾向歧视条例》,该议题在香港具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