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中華民國已廢止適用之法律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中華民國憲法》曾有的附屬條款,由國民大會經由憲法修正程序制定,以適應動員戡亂時期政軍情勢。自1948年(民國37年)5月10日公布實施起,直到1991年(民國80年)5月1日由時任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經國民大會諮請公告廢止,共施行43年之久。
Quick Facts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國民大會 ...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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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 | |
引稱 | [1][2] |
地域範圍 | 中華民國 |
考慮機關 | 國民政府 |
制定機關 |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 |
通過日期 | 1948年4月18日 |
施行日期 | 1948年5月10日 |
廢止日期 | 大陸地區:1949年底 臺灣地區:1991年5月1日 |
修訂 | |
1960年3月11日、1966年2月12日、 1966年3月22日、1972年3月17日[3] | |
廢除命令 | |
大陸地區:《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 臺灣地區:總統華總(一)義字第2123號令 | |
相關法例 |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 | |
現狀:已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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