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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十诫的第九条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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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或譯「不可作假見證,害你的近人」(聖經希伯來語:לֹא תַעֲנֶה בְרֵעֲךָ עֵד שָׁקֶר,羅馬化:Lōʾ t̲aʿăneh b̲ərēʿăk̲ā ʿēd̲ šāqer,出埃及記20:16)是十誡之一,[1][2]被猶太教和基督教普遍理解為具有道德約束力的戒律。[3][4][5]

根據《出埃及記》,十誡由上帝口述,用其指頭刻寫於兩塊石版之上,後由摩西打碎,再由耶和華重新刻寫在摩西鑿出的石板上。[6]
「不可作假見證」被視為「愛人如己」命令的自然延伸。這一道德規範也源於聖潔子民應為上帝作誠實見證的呼召。違背真理的言行,意味著拒絕道德上的正直,是對上帝的根本不忠,從而破壞了人與神之間立約的基礎。[7]
古代理解
「不可散布虛假傳言;不可與惡人聯手做惡證人;不可隨眾行惡,在爭訟的事上不可從眾偏離正義;不可在訴訟中偏袒窮人。」
——《出埃及記》23:1–3[8]
希伯來聖經包含了多項禁止作假見證、說謊與散播謠言的規定。[9] 若有人被指控,並被帶到宗教法庭,控罪必須有兩到三名立誓作證的證人才能成立。[10]
若法官懷疑證人作偽,應進行徹查,若確證證人為假,其所欲加於被告之刑罰將反加於其身。[11] 例如,在涉及謀殺的案件中作假證將導致假證人被處死。[12]
假見證被列為上帝所恨的「六樣」之一,出自所羅門之言。[13] 耶穌亦指出,假見證是污穢人的行為之一。[14]
若證人隱瞞所見所知之事,其罪在己;若其意識到有罪,須向上主懺悔,並獻上一隻母羊或山羊(或兩隻斑鳩、兩隻鴿子,或一伊法十分之一的細麵)為贖罪祭以求得寬赦。
作偽證者被視為詭詐之人,[15] 是蔑視正義之人,[16] 如同戰爭中的鐵棒、利劍或利箭一般可怕。[17] 所羅門說:「作假見證的,必不得免刑。」[18] 「作假見證的,終必滅亡」。[19]
《列王紀上》21章中記載了一個典型的假見證案例。以色列王亞哈想要購買耶斯列人拿伯家靠近王宮的葡萄園作菜園,但遭拒絕,拿伯說:「願耶和華不使我將祖產讓給你。」[20] 亞哈的妻子耶洗別假傳王命,命拿伯家鄉的長老與貴族設下圈套,由兩名匪徒作假證指控拿伯咒詛神與王,結果拿伯被處死,亞哈遂奪其園地。經文稱上帝因此大怒,派以利亞先知責備亞哈與耶洗別並宣告審判。[21]
《撒母耳記下》第一章也被認為涉及偽證。[22][23] 《撒母耳記上》記載掃羅王在基利波山自刎而死;而《撒母耳記下》則記載一名亞瑪力人帶著掃羅的王冠與臂鐲向大衛稟報,聲稱是他將重傷的掃羅擊殺。大衛當即下令處決此人,說:「你流人血的罪歸到你自己頭上,因為你親口作見證說:『我殺了耶和華的受膏者』。」[24] 無論該亞瑪力人是否真的殺了掃羅,他要麼是弒君者,要麼是做了致命的假見證,兩者皆當受死。
古代對「作假見證」的理解不僅包括口頭謊言,也包括對公開傳召的見證義務置若罔聞。《利未記》記載:「若有人聽見宣召作證的聲音,無論看見或知道什麼,若不說出來,就要擔當罪責。」[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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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教教義
猶太律法列出613條誡命,其中有多條涉及在司法程序中保持證詞誠實的相關命令:
570. 凡知曉證據之人,必須在法庭作證(《利未記》5:1)
571. 必須仔細盤問證人(《申命記》13:15)
572. 在死刑案件中,證人不得兼任審判者(《申命記》19:17)
573. 不可採納單一證人的證詞(《申命記》19:15)
574. 犯罪之人不得作證(《出埃及記》23:1)
575. 當事人親屬不得作證(《申命記》24:16)
576. 不可作假證(《出埃及記》20:16)
577. 應以被告原應受之刑罰懲處作偽證者(《申命記》19:19)
邁蒙尼德(拉姆班)進一步解釋稱,如果假證導致金錢損失,法庭應令作偽證者賠償等值損失;若假證意圖致人死地,則偽證人應受同等之死刑。[27]
在《誡命教育書》(Sefer Hachinuch)中,若知情者拒絕出庭作證,其罪等同「站在鄰人血難之旁卻袖手旁觀」。[28]
一則米大示(midrash)指出,第九條誡命的重要性幾可與對神的見證相提並論:
凡作假見證陷害鄰人的人,其罪等同於對上帝作假見證,說上帝沒有創造世界一般嚴重。
——《出埃及記》20:13,Mechilta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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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教義
根據新約,耶穌指出遵守「不可作假見證」是進入永生的必要條件之一。[29][30] 耶穌認為假見證源於內心的邪惡,是使人污穢的罪。[31]
新約中也多次提及有人對耶穌及其門徒作偽證。當耶穌在公會受審時,大祭司等人尋找控罪證據欲置耶穌於死地。《馬太福音》記載有許多假證人(希臘語:πολλων ψευδομαρτυρων)出庭作偽證。[32] 耶穌最初沉默不語,直到大祭司以神的名義要求其陳述是否為「基督、神之子」,耶穌才正面回答。[33]
《使徒行傳》記述門徒司提反被捕並帶到公會,那些反對他的人指使偽證人稱他褻瀆摩西與上帝。[34][35][36] 司提反藉此機會上訴,回顧以色列人對先知的迫害與拜偶像,指出耶穌之死即其延續,激怒眾人,最終被亂石砸死。
新約描繪使徒們為耶穌的事工與復活之「真實見證人」。[37][38] 保羅引用舊約關於假見證的禁令,表達他若就基督復活說謊,將成為對神的假見證者,他對此心存敬畏:
「若傳基督是從死里復活的,怎麼在你們中間有人說沒有死人復活的事呢?若沒有死人復活的事,基督也就沒有復活;若基督沒有復活,我們所傳的便是枉然,你們所信的也是枉然。並且明顯我們是為神妄作見證的,因為我們見證神是叫基督復活了。若死人真的不復活,神就沒有叫他復活。……若基督沒有復活,你們的信便是徒然,你們仍在罪中。」
————使徒保羅[39]
在羅馬書 13:9中,保羅列出多條十誡,歸結為「要愛人如己」。在公認經文(Textus Receptus)和欽定版聖經中,「不可作假見證」仍在其中;但在部分早期抄本中缺失,《劍橋聖經校注》認為該句「或可據文獻證據省略」。[40]
曾有屬於自由民會堂、古利奈、亞歷山大城、基利家與亞細亞的猶太人起來與司提反辯論,最終將他帶到公會,並指使假見證人說:「這人常說話攻擊這聖所(即耶路撒冷聖殿)和律法。因為我們聽見他說:『這拿撒勒人耶穌要毀壞這地方』」(司提反原意是引用耶穌關於其身體即「聖殿」將被毀壞三日後復活之言[41]),「並要改變摩西所交給我們的規條」(司提反實際上是指出耶穌來是要「成全律法」[42])。當眾人注視司提反時,見他的面貌如同天使。[43]
關於耶穌的偽證情況,《馬可福音》記載雖有多人作偽證,但其供詞互不一致。最終有兩名證人稱聽見耶穌說他要「拆毀這殿,三日內另造一座不是人手所造的」。[41] 事實上耶穌言下之意是指其身體(聖靈之殿)將被殺害而三日後復活,但即便如此,那兩人的見證也無法吻合。[44]
東正教觀點
東正教基督徒被期望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秉持真理,毫無例外。誹謗與閒話(流言蜚語)被視為同等的邪惡行為,最初傳播者需對傳播過程中所造成的任何進一步損害負責。除非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免受傷害的迫切理由,即便所說內容屬實,也不被允許公開貶低他人。
加沙的多若提烏斯聖人曾說:「你也許確實知道那人的罪,但你並不知道他的悔改。」[45]
天主教教義
天主教會對「不可作假見證」的解釋遠超越猶太教中關於偽證的歷史背景,將其視為對人際關係中一切歪曲事實行為的禁止。該誡命要求信徒誠實守信,尊重他人名譽,即使是已故之人。它禁止以下行為:揭人隱私(即便屬實)、誣陷、流言、妄加評判、撒謊,以及洩露秘密。[46]
《天主教教理》第2469條寫道:「……誠實是一種美德,它要求人給予他人其應得之真相。誠實介於應當表達之事與應當保密之事之間:它包含正直與謹慎。按照正義之道,一個人有義務向他人顯明真相。」[47]
天主教認為「真理」是人類言行正直的體現,是在行動上忠於真實、言語上不說謊的美德,也包括警惕虛偽、掩飾與偽善。一個「誠實的人」是將真相作為他人應得之物來給予的。誠實平衡應說與不應說之間,要求坦率亦要求謹慎。基督的門徒蒙召「生活在真理中」,即以與主一致的生活為目標,持守真理之道。「 如果我們說我們與他相通,但仍在黑暗中行走,我們就是說謊,不履行真理。」(若望一書1:6)[48]
為了「對天主對人時常保持良心無愧」(宗徒大事錄24:16),基督徒必須效法耶穌「為真理作見證」(若望福音18:37)。基督徒不要以給我們的主作證為恥(弟茂德後書1:8)。在需要見證信仰的情境中,基督徒必須清楚明確地表明立場。天主教認為,信仰的見證乃是一種正義行為,是確立並傳揚真理的行為。殉道(即為真理信仰獻身)被視為信仰最高形式的見證。[49]
基督徒應「脫去舊人,穿上新人」,這新人「就是按照天主的肖像所造,具有真實的正義和聖善的新人。」(厄弗所書4:24)因此,他們「戒絕謊言」、「所以你們應放棄各種邪惡、各種欺詐、虛偽、嫉妒和各種誹謗。」(厄弗所書4:25;伯多祿前書2:1)
公然違背真理的言論具有更嚴重的道德後果:在法庭中即為偽證(箴言19:9),發誓作假證更是偽誓(perjury)。這些行為可能導致無辜者被定罪、罪人逍遙法外,甚至加重被告罪責(箴言18:5)。這類行為是嚴重罪行,因為它們嚴重破壞了正義的施行與司法判決的公平性。[50]
尊重他人名譽要求避免一切可能對他人造成不公傷害的言行。若無確鑿證據便斷定鄰人有道德過錯,即屬妄斷;將他人的過錯洩露給原本不知情者而無客觀正當理由者,即屬揭人隱私(detraction);若故意散布不實之言損毀他人名譽,使人對其產生不當判斷,則屬誹謗(calumny)。此類罪行既違反了「不可作假見證」,亦違反了「愛人如己」之誡命。[51]
此外,天主教認為奉承、逢迎與取悅之言,若促使他人陷入惡行或罪惡,也是違背此誡命的。若因想討好對方而助長其邪惡行為,則構成重大罪過。即使出於友誼或好意,也不足以為虛偽之言辯護。誇口與吹噓同樣被視為違背真理,而通過諷刺(ironía)惡意譏笑他人之行為,也構成對真理的冒犯。[52]
教會教導:「說謊就是有意說出虛假之言以欺騙他人。」 聖經稱撒謊為魔鬼的工作:「 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親魔鬼,並願意追隨你們父親的慾望。從起初,他就是殺人的兇手,不站在真理上,因為在他內沒有真理;他幾時撒謊,正出於他的本性,因為他是撒謊者,而且又是撒謊者的父親。」(若望福音8:44)撒謊是最直接違背真理的罪行,是以言語或行為違背事實,故意引導他人誤入歧途。
撒謊破壞人與真理、與鄰人的關係,因此也是對人與上主之間神聖關係的褻瀆。若謊言嚴重傷害正義與仁愛等德行,即構成大罪。撒謊亦是對語言的褻瀆,而語言本是傳遞真理的工具。蓄意使人誤解、說謊誤導,等同對正義與愛德的背叛。若謊言導致嚴重後果,其罪責亦相應加重。謊言破壞他人認知能力,而認知正是做出判斷與決定的基礎。謊言播下不和的種子,引發連鎖惡果,最終破壞社會信任與人際關係結構。[53]
然而,天主教也指出:「知情權並非絕對」。在實際生活中,是否透露真相需服從「兄弟之愛」的福音精神。是否應答真相,應由愛德與對真理的尊重共同判斷。保護他人安全、尊重隱私、維護公共利益,皆可成為保密或委婉表達的正當理由。避免醜聞有時也要求極大的謹慎。在某些情境下,無義務向不具知情權者透露真相。金律可協助人在具體情境中判斷是否應告知他人真相。值得注意的是,告解聖事的保密性不可侵犯。[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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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宗教義
馬丁·路德解釋說,這條誡命首先的意義是:「每一個人都應幫助鄰舍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可讓其權益受到阻礙或歪曲,應無論在何種身份(無論是法官還是證人)都竭力維護鄰人的權利。」 路德還指出,這條誡命也適用於屬靈領域,因此禁止針對傳道人或基督徒的誹謗,例如稱其為異端、背教者、煽動者、邪惡之人等。
第三方面,路德指出該誡命禁止公開評判與指責鄰舍。即便有人親眼看到或耳聞鄰舍犯罪,也無權向他人宣揚。若擅自判斷並定罪,反而比對方更有罪(法官、父母、牧師除外)。[55]
除了我們的身體、配偶與財產外,我們還有一個至寶,那就是「名譽與美好聲望」(即誠實與清白的名聲)。若人活在羞辱與鄙視中,實在難以忍受。因此,上帝命令我們像維護鄰人的金錢與財物一樣,不可奪去其名聲、聲望與正直,使人人都能在其配偶、兒女、僕人和鄰舍面前持守正直。在最直接的意義上,這條誡命(不可作假見證)最初指的是在公正的法庭中,不得以虛假證詞陷害清白之人,導致其在身體、財產或名譽上受罰。
————馬丁·路德,《大教理問答》[55]
路德抨擊那些喜歡傳播流言的人:「他們不僅止於知情,更擅自越權,哪怕知道對方的小過失,也會將其四處傳播,以挑動他人的輕蔑與羞辱之心——如同豬在泥中打滾。」 路德認為這種行為是擅自取代上帝的判斷權,並施以嚴厲的「判決」,雖未動刀劍,卻以「毒舌」傷人。[56]
因此,上帝禁止人說他人的壞話,即便對方確實有過錯,更遑論僅僅是道聽途說。有人說:「那我說的是真話,難道不能講?」答曰:「既然如此,為何不向法官正式告發?」答曰:「我無證據,若控告無果,還可能被罰為誣告。」那麼,你就應當保持緘默。即便你知道,也應自己知道,不可為他人傳播。因為即便所言屬實,若無法舉證,你仍會被視作說謊之人,且行為下流。只有在對方已公開失去其名譽時,才可作此宣告。
————馬丁·路德,《大教理問答》[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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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教義
約翰·加爾文認為,「不可作假見證」不單禁止誹謗與毀謗,也禁止任何會損害鄰人名譽或財產的虛假言語。基督徒應出於純潔動機堅持真理,以維護鄰人的名聲與利益。
我們通過惡意中傷,犯下對鄰人名聲的罪;通過撒謊,有時甚至只是輕微暗示,也可能損害鄰人的財產。無論是在法院上正式作證,還是在日常談話中提供信息,皆受此誡命約束。我們應始終記住,這條命令所提及的特定罪行,僅是為了舉例說明其普遍適用性。
————加爾文,《基督教要義》[57]
加爾文強調,該誡命不僅禁止偽證,也包括一切「陰險的暗示與中傷」,因為這會對鄰人造成不公傷害。他進一步指出,「好名聲勝過財富」,若人被剝奪名譽,其損失不亞於財產被劫。
此誡命甚至包含那些假借「玩笑」諷刺、嘲弄他人之舉,有些人為了逞一時口才或博取笑聲,公然揭人短處。此等行為往往令弟兄受傷。若我們看向那頒布律法者,他不僅掌管人之言語,也掌控人的心思與耳朵,我們便當知——傾聽讒言、妄加評論,也被此誡命所禁止。
————加爾文[57]
馬太·亨利認為,該誡命旨在維護自己與鄰人的名譽。他總結:「不可作假見證」包括三點:
1. 在任何事情上說謊、含糊其辭或用任何手段欺騙鄰人; 2. 對鄰人發表不公評價,損害其聲譽; 3. 作假證,無論是在法庭上以誓言誣告(此等行為同時違背第三、第六與第八誡命),還是在日常交往中惡意誹謗、搬弄是非、誇大他人過失,以求抬高自身,貶低他人。[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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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文派教義
新使徒教會,即歐文派教會中規模最大的分支,在其教理中指出:[59]
一切假見證都是謊言。從更廣義的角度看,第八誡命可理解為禁止一切不誠實的行為(利未記19:11)。由於人類本性中的不完全,沒人能始終說真話;但人若越努力效法基督,就越會說真話、行正道。 宗徒保祿勸勉:「所以你們要棄絕謊言,各人與鄰舍說實話。」(厄弗所書4:25)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應在任何情境下將令人不悅的真相直言不諱。若不加節制地揭露他人過失,可能導致極大的傷害。即使是第八誡命,也需服從「愛人如己」的大原則。因此,說話與談論他人時應格外謹慎。《箴言》6:19指出:「作假見證吐謊言的人,和弟兄中布散紛爭的人,都為上主所憎。」[59]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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