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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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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部憲法由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全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共經歷三次重大修改,等同於重新制憲[1]。在經歷「文化大革命」時期,包括廢除國家主席的兩次修憲後,現行的八二憲法於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以3037票贊成、3票棄權表決通過,並於當日公布施行。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
八二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迄今為止經歷了五次憲法修正案後形成了憲法現行版本[2]。
修改憲法的過程一般都是先由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憲建議(具體的修憲提議內容會在報紙上向社會公布),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接受後,以常委會的名義提出憲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全體會議審議,最後由全國人大正式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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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憲法修正案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88年)
順應當時的改革形勢,第七屆全國人大修改憲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允許私營經濟出現,並准許土地使用權轉讓。
2月28日,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個別條款的建議》[3]。
3月6日,人民日報全文刊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個別條款的建議》。
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以中央修憲建議為基礎擬訂的《憲法修正案(草案)》,並決定提請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4]。
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以2821票贊成、22票反對、16票棄權表決通過《憲法修正案》[5]。(修憲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反對票)
1993年憲法修正案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3年)
鄧小平南巡後,為準許市場經濟體製發展,第八屆全國人大修改憲法總綱大部分條款和序言部分,以及地方人大代表選舉部分。正式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並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寫入序言。
2月14日,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6]。
2月16日,《人民日報》全文刊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
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以中央修憲建議為基礎擬訂的《憲法修正案(草案)》,並決定提請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7]。
3月14日,中共中央向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提交《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補充建議》[8]。(由於不符合修憲程序,在九三學社建議下,由2383名代表重新向主席團提出)
3月19日,人民日報刊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補充建議》內容。
3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383名代表根據中共中央的補充建議,提出了對《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補充修正案[9];經主席團表決,主席團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原來提出的憲法修正草案和代表們提出的補充修正案合併為新的憲法修正案草案,交各代表團審議[10]。
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以2848票贊成、8票反對、36票棄權表決通過《憲法修正案》[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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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憲法修正案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年)
為順應形勢發展[13],第九屆全國人大將憲法部分條文再度修改,「鄧小平理論」被寫入憲法[14],修改後的憲法進一步提高了私有經濟地位,並廢止「反革命罪行」的條款。另新增:「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1月22日,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15]。
1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以中央修憲建議為基礎擬訂的《憲法修正案(草案)》,並決定提請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16]。
1月31日,人民日報全文刊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
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以2811票贊成、21票反對、24票棄權表決通過《憲法修正案》[17]。
2004年憲法修正案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04年)
第十屆全國人大再度修改了憲法。除將「三個代表」寫入憲法外[14],原條文中的戒嚴狀態更改為緊急狀態並授權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宣布緊急狀態,另外,「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說法也寫入憲法,《義勇軍進行曲》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也賦予了憲法地位。
2003年10月11日至14日,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召開,通過了《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18]。(之前的1988、1993、1999年修憲,《建議》均沒有經過中共中央的全體會議審議)
12月12日,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19]。
12月23日,人民日報全文刊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
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以中央修憲建議為基礎擬訂的憲法《憲法修正案(草案)》,並決定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20]。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以2863票贊成,10票反對,17票棄權表決通過《憲法修正案》[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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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憲法修正案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18年)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後全文(2018)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內容包括賦予地級市地方立法權、設立國家監察機關、取消國家主席和副主席任期限制、從憲法層面上確立憲法宣誓制度等。添加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入憲。
1月18日至19日,中共十九屆二中全會召開,通過《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23]。
1月26日,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24]。
1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全票通過以中央修憲建議為基礎擬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並決定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25][26]。
2月25日,新華社受權播發《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27]。
3月6日,新華社受權播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摘要)[28]。
3月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952名代表,提出了對《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補充修改內容,即將「法律委員會」的名稱修改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大會主席團秘書處決定,在憲法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四條中增加一款,把補充修改內容作為第二款加入[29]。
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以2958票贊成,2票反對,3票棄權表決通過《憲法修正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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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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