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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州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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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州海事法院,位於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南洲路863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所海事法院

快速預覽 主要領導, 院長 ...

沿革

1984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84)法司字第80號、交通部(84)交辦字第985號聯合發文《關於設立海事法院的通知》,決定以上海、天津、青島、大連、廣州、長江(駐武漢市)六個水上運輸法院籌備組為基礎,分別由上海港務管理局、天津港務管理局、青島港務管理局、大連港口局、廣州海運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局負責組建上海、天津、青島、大連、廣州、武漢海事法院,各海事法院自1984年6月1日起宣告成立,並從1984年10月1日開始受理案件。海事法院由交通部主管,專門審理海事海商和行政訴訟案件。[1][2]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同日中國國家主席李先念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號公布施行。[3]

1999年7月1日,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財政部《關於理順大連等6個海事法院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意見》,廣州海事法院由交通部移交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理,行政級別由副廳局級提升為正局級(正局副廳級),受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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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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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海事法院管轄區域主要為廣東省水域

廣州海事法院的轄區是廣東省海域及通海的內河可航水域,包括其岸帶及各港口。轄區海岸線長3368公里,海域面積37萬多平方公里,內河設標里程總計大約4000公里。廣州海事法院對海事案件的管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關於海事訴訟案件管轄權確定原則的規定為依據,收案範圍依照現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若干規定》確定。對該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上訴案件,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6]

機構設置

審判機構

  • 海事審判庭
  • 海商審判庭
  • 海事行政庭
  • 立案庭
  • 審判監督庭
  • 執行局
  • 湛江法庭
  • 深圳法庭
  • 汕頭法庭
  • 珠海派出法庭[7]

其他機構

  • 審判管理辦公室(臨時機構)
  • 研究室
  • 政治部
  •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 辦公室
  • 宣傳工作辦公室(臨時機構)
  • 法警支隊
  • 綜合保障中心[7]

歷任院長

  • ……
  • 金正佳(1997年12月-2006年12月14日)[8]
  • 羅國華(2006年12月14日-2009年10月15日)[9][10]
  • 劉年夫(2009年10月15日-2012年2月27日)[9]
  • 鍾健平(2012年2月27日-2016年12月)[11]
  • 葉柳東(2016年12月-)

知名案例

瓦萊達」巨輪拍賣創司法網拍紀錄[12]

因被告瓦萊達一號有限公司沒有在廣州海事法院限定的期間內提供擔保,依原告申請,廣州海事法院依法裁定對被告所屬的「瓦萊達」輪進行公開拍賣,經過19次出價,3次延時,最終以8100萬元人民幣變賣,創廣州海事法院建院以來司法處置船舶最高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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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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