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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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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位於遼寧省瀋陽市渾南區世紀路3號[1],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巡迴法庭之一,巡迴區為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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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最高人民法院的巡迴審判一直存在,但未形成制度。例如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在遼寧省瀋陽市對劉涌案進行提審,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對刑事案件進行提審,這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2]
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由中央統一安排其人財物的統一管理,可以擺脫地方制約,強化司法公正。[2]
2014年12月28日下午,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閉幕會上,通過任命劉貴祥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庭長、胡云騰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庭長的決定。[3]
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4]
2015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掛牌。[4]
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受理巡迴區內相關案件。第一巡迴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巡迴區為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第二巡迴法庭設在遼寧省瀋陽市,巡迴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5]故第二巡迴法庭受理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4]
第二條規定:「巡迴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巡迴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決定。」[5]
第三條規定:「巡迴法庭審理或者辦理巡迴區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 (一)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 (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 (四)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 (五)刑事申訴案件;
- (六)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 (七)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複議的案件;
- (八)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
- (九)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准延長審限的案件;
-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迴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
巡迴法庭依法辦理巡迴區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來信來訪事項。」[5]
第四條規定:「智慧財產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覆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暫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理或者辦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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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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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案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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