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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華民國主管選舉事務的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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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簡稱中選會)是中華民國全國選舉行政事務最高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轄屬的獨立機關。其亦負責管轄各地方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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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的地方選舉委員會組織架構有臺北市選舉委員會、高雄市選舉委員會、臺灣省選舉委員會、福建省選舉委員會以及各縣市選委會;今地方選舉委員會有6個直轄市選委會與16個縣市選委會,各地方選委會主委通常由各地方正副首長或秘書長兼任;如臺北市由副市長兼任、臺南市由市政府秘書長兼任、花蓮縣由縣長兼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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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 1980年5月14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980年7月16日,行政院成立「中央選舉委員會」。
- 1996年3月23日,中華民國舉辦首次總統公民直選。
- 2004年3月20日,中華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首次舉辦,與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日同時舉行。
- 2008年3月1日,臺灣省選舉委員會與福建省選舉委員會裁撤。
- 2009年6月10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 2010年3月2日,為配合12月25日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等新直轄市成立與高雄縣市合併,原臺北縣選舉委員會改制為新北市選舉委員會,原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選舉委員會合併改制為臺中市選舉委員會、臺南市選舉委員會及高雄市選舉委員會,主管直轄市市長、市議員選舉的選務工作。
- 2012年1月1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更換機關代碼。
- 2014年4月29日,配合年底桃園縣升格直轄市桃園市,桃園縣選舉委員會舉行選舉委員會改制揭牌典禮。2014年5月2日,桃園縣選舉委員會正式改制為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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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主要流程
- 發布選舉公告
- 受理候選人登記、資料查驗
- 公告、舉行候選人選舉號次抽籤
- 管理候選人競選活動
- 舉行公辦政見發表會
- 編製選舉人名冊並公開陳列供選民閱覽
- 印發選舉公報、投票通知單
- 投票、開票
- 正式公告當選人名單
- 致送當選人當選證書
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共九至十一人,並以其中一人為主委、一人為副主委。 主委、副主委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委員具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除主委和副主委外,其他委員均為無給職。
若委員有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情形,行政院院長得予免職。
- 法制化前
- 法制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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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體為連任
組織
- 綜合規劃處
- 選務處
- 法政處
- 秘書室
- 人事室
- 主計室
- 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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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掌
參考文獻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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