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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華民國主管選舉事務的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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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簡稱中選會)是中華民國全國選舉行政事務最高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轄屬的獨立機關。其亦負責管轄各地方選舉委員會。

快速預覽 中央選舉委員會, 機構概要 ...

過去的地方選舉委員會組織架構有臺北市選舉委員會、高雄市選舉委員會、臺灣省選舉委員會、福建省選舉委員會以及各縣市選委會;今地方選舉委員會有6個直轄市選委會與16個縣市選委會,各地方選委會主委通常由各地方正副首長或秘書長兼任;如臺北市由副市長兼任、臺南市由市政府秘書長兼任、花蓮縣由縣長兼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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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 1980年5月14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980年7月16日,行政院成立「中央選舉委員會」。
  • 1996年3月23日,中華民國舉辦首次總統公民直選
  • 2004年3月20日,中華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首次舉辦,與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日同時舉行。
  • 2008年3月1日,臺灣省選舉委員會與福建省選舉委員會裁撤。
  • 2009年6月10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 2010年3月2日,為配合12月25日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等新直轄市成立與高雄縣市合併,原臺北縣選舉委員會改制為新北市選舉委員會,原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選舉委員會合併改制為臺中市選舉委員會、臺南市選舉委員會及高雄市選舉委員會,主管直轄市市長、市議員選舉的選務工作。
  • 2012年1月1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更換機關代碼。
  • 2014年4月29日,配合年底桃園縣升格直轄市桃園市,桃園縣選舉委員會舉行選舉委員會改制揭牌典禮。2014年5月2日,桃園縣選舉委員會正式改制為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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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主要流程

  • 發布選舉公告
  • 受理候選人登記、資料查驗
  • 公告、舉行候選人選舉號次抽籤
  • 管理候選人競選活動
  • 舉行公辦政見發表會
  • 編製選舉人名冊並公開陳列供選民閱覽
  • 印發選舉公報、投票通知單
  • 投票、開票
  • 正式公告當選人名單
  • 致送當選人當選證書

[2]

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共九至十一人,並以其中一人為主委、一人為副主委。 主委、副主委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委員具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除主委和副主委外,其他委員均為無給職。

若委員有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情形,行政院院長得予免職。

歷任主任委員

法制化前
更多資訊 任別, 肖像 ...
法制化後
更多資訊 任次, 屆次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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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委員

粗體為連任

更多資訊 第1任, 第2任 ...

[5]

組織

行政部門

  • 綜合規劃處
  • 選務處
  • 法政處
  • 秘書室
  • 人事室
  • 主計室
  • 政風室

地方選舉委員會

更多資訊 選舉委員會網站, 地 址 ...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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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掌

  •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
  •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 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
  • 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
  •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擬訂、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 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8]

參考文獻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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