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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總統

1912-1928年中華民國國家元首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大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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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總統,簡稱大總統,是北洋政府時期國家元首,也是行憲中華民國總統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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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約法》

根據1912年孫文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中華民國大總統任期五年,防止獨裁者掌控政權,且聯同國會管治國家,而且可在特殊情況下行使緊急權力。

袁世凱時期

民國三年(1914年)5月1日由大總統袁世凱頒佈《民三約法》,取代南京臨時政府制定的約法。此約法在民國五年袁世凱成立中華帝國時廢除,之後未再恢復。

《中華民國約法》共10章68條,變內閣制總統制:外交大權歸諸總統,宣戰媾和締約不必經由參政院

  1. 不實行兩院制,議院成立選舉方法未有説明。
  2. 不實行國務委員由兩院選出,僅總統任命。
  3. 總統制定官制,任用國務員及外交大使,不必經由參政院。
  4. 總統宣佈戒嚴,不必經由參政院。
  5. 採用總統制,取代臨時約法之內閣制。
  6. 正式憲法應由國會以外國的約法會議制定,總統公佈。
  7. 總統任期及選出方法沒有限制。

參政院後又公佈《大總統選舉法》,對總統的產生和任期沒有明確規定。大總統選舉之前,參政院參政(總統任命)如果認為政治上有必要,則決議大總統連任。總統繼任人由前總統推薦於總統選舉會。

12月29日,又公佈《修正大總統選舉法》,規定總統任期十年,可以連選連任。由此,袁世凱在理論上可以無限連任,成為「帝王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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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閥時期

北洋政府時期政治不穩定,北洋軍閥之爭癱瘓國會,讓大總統掌握相當大權力,能夠通過緊急命令來替代法律,甚至自行任命政府閣員。1924年11月24日由臨時執政取代大總統一職,後在1926年恢復,但以國務院攝行的方式,並無重新選舉,在1927年再次被陸海軍大元帥取代,1928年東北易幟後被國民政府主席取代。

大總統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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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制度

憲法規定大總統直接由5年一次的國會選出,並可以連任一次。第一任大總統袁世凱在1913年由國會間接選出。第二次選舉是1918年由徐世昌當選,第三次則為1923年由曹錕當選,也是最後一任。

大總統不能同時成為國會成員。憲法要求總統以以下誓言宣誓:

「余誓以至誠,遵守憲法,執行大總統之職務。謹誓。」

免職與繼承

歷史定位

臺海兩岸主流意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科書均強調,1912年孫文南京成立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並擔任臨時大總統,視其為首位中國總統[4]。隨後袁世凱在孫文任職數月之後接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隔年袁世凱就任中華民國第一任大總統。1916年,袁世凱稱帝,取消大總統職位。1916年6月6日,袁世凱逝世後,恢復中華民國大總統職位,但被北洋軍閥控制,成為虛位元首;期間孫文在廣州建立廣州軍政府,曾自任「非常大總統」,試圖取代北洋政府中國國民黨進行國民革命軍北伐且勝利,在南京建立國民政府,中華民國大總統一職由國民政府主席取代。

袁世凱成為首位正任的大總統,是1913年由國民黨主導的國會選出。袁世凱於1916年猝逝後,北洋軍閥成為北京政府的實際領導者,大總統及國務總理均沒有多大實權,重要決策由各大軍閥協商。1924年曹錕辭職後,大總統一職交由國務院首長國務總理攝行,之後由段祺瑞任臨時執政行大總統職權,段下野後,從顏惠慶復職後的幾任內閣再度攝行大總統職權,直到張作霖成立軍政府任陸海軍大元帥,大總統這一名稱正式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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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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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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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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