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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馬爾地夫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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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馬爾地夫共和國於1966—1972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馬爾地夫的相關事務由駐孟買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兼轄。[1]
政治

1966年7月7日,兩國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於首都馬利設立中華民國駐馬爾地夫蘇丹國大使館,並派駐大使。馬爾地夫則未設立大使館、派駐大使。
1968年11月11日,該國改稱馬爾地夫共和國。
1972年4月15日,馬爾地夫與中華民國斷交。
經濟
2023年的兩國貿易項目如下:
出口至馬爾地夫的前10大項目為:自動資料處理機及其附屬單元、磁性或光學閱讀機;印刷電路;碟片、磁帶、固態非揮發性儲存裝置、智慧卡與其他錄音或錄製之媒體;鋼鐵製螺釘、螺栓、螺帽、螺旋鉤、車用螺釘、鉚釘、橫梢、開口梢、墊圈與類似製品;電話機(包括智慧型手機),以及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之有線或無線網路通訊器具;電路開關、保護電路或連接電路用之電氣用具、光纖、光纖束、光纖電纜或光纖傳輸纜用之連接器;新橡膠氣胎;特定用途機器之零件與附件;特殊物品,含出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控電、配電用板或櫃等。[3]
自馬爾地夫進口的項目為:生鮮或冷藏魚;塑膠廢料;生鮮、冷藏或冷凍之切片其他魚肉;特殊物品,含進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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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馬爾地夫對世界各地的外籍人士,皆給予免簽證或落地簽證的待遇。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可在抵達韋拉納國際機場後以落地簽證的方式入境馬爾地夫,免簽證費,停留最多30天但可延長。[6][7]
持有馬爾地夫護照的馬爾地夫國民抵臺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或其他活動,則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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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3年6月19日):
注釋
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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