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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立法院

1948-1993年中華民國立法院任期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第一屆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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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立法院中華民國行憲後的首屆立法院,由全國50個省市及地方選出。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原應自1948年5月起至1951年5月止,但因國共內戰中華民國政府失去對的大陸控制,進而導致無法進行改選。政府遷台初期該屆立法委員在無法源依據的情形下繼續行使職權,經釋字第31號解釋事後追認,嗣又依《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舉行了6次增額補選,直到1991年修憲後,才終於在1993年正式解散,故又被謔稱為「萬年國會」。[1][2]第1屆立法院任期長達近半世紀,經歷90個正常會期及2次的臨時會,共有10任的立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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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位於大陸時期首都南京的院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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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成立

  • 1948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選出第一屆委員[1],委員們於5月8日自行集會於南京市國民大會堂,並選舉孫科陳立夫立法院院長立法院副院長。中國共產黨拒絕參與選舉,政黨僅有中國國民黨、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青年黨獲得席次。
  • 1948年,第一會期、第二會期,於南京國民大會堂召開。修正《立法院組織法》,將常設委員會增加為21個。[2]
  • 1949年,第三會期、第四會期,於南京、廣州召開。[1][2]部分委員對離寧至穗召開持不同意見。[3]:825月,龍文治赴廣州報到,被暗殺於廣州。
  • 1950年,立法院隨國府遷臺,立委陸續抵達臺北,達到法定人數,第五會期、第六會期於臺灣臺北中山堂召開。修正《立法院組織法》,將常設委員會整併為12個。[1][2]
  • 1950年12月,由蔣中正政府主導、陳誠內閣建議總統諮商立法院,由第一屆立委繼續行使立法權。[4]隔年2月,第七會期於臺北召開。
  • 1951年7月,召開第一次臨時會。9月24日,中國國民黨成立立法委員黨部[5]:27
  • 1952年4月,陳誠內閣再度建議總統諮商立法院,由第一屆立委繼續行使立法權。[4]7月召開第二次臨時會。隔年2月,第九會期於臺北召開。
  • 1953年4月,陳誠內閣三度建議總統諮商立法院,由第一屆立委繼續行使立法權。[4]9月,蔣中正批准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續行職權[6]:大事年表VIII,12月,立院通過修改國大開議法定人數,減為三分之一。[7]:1內政部長黃季陸於立院表示,修訂國大開議人數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無影響。[8]:1隔年2月,第十一會期於臺北召開。
  • 1954年,陳誠內閣函請司法院解釋立委任期。[4]司法院作出釋字第31號解釋[4]立法院得以成為長期不改選的萬年國會[9][10]2月,第十三會期於臺北召開。
  • 1957年,行政院提撥臺北市中山南路1號房產為立法院新址。
  • 1960年,立法院遷入臺北市中山南路1號房舍。[11]
  • 1962年,新建立法院議場竣工啟用。
  • 1969年,依該年3月修訂之臨時條款第5條及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從臺北市及臺灣省增選11席委員。國民黨獲8席,無黨3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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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增選

全面改選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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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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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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