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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員會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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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員會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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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員會越南語Ủy ban nhân dân委班人民)是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在省級社級等各級行政區劃中擔任行政執行機構。人民委員會成員由同級人民議會選舉產生,任期與當屆人民議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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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總部

委員會最高負責人稱為人民委員會主席,通常由越南共產黨同級黨委的副書記擔任。人民委員會的職權由《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和《地方政府組織法》規定。各級人民委員會下設輔助機構,在省級稱「廳」,在社(鄉)級稱「科」。[1][2]

職權

職能

人民委員會作為地方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履行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具體執行本級人民議會的決議及上級行政機關下達的文件。

依據《地方政府組織法》,人民委員會主要職能為實施國家管理,涵蓋其職權範圍內一切公共事務。在確保國家法制統一的原則下,人民委員會有權制定符合地方實際情況的政策與機制,為促進各經濟部門發展、吸引外資創造有利條件。

任務

省級人民委員會的任務

  • 規定所屬專業機關(包括廳及同級機構)的組織結構、具體任務與權限;
  • 依據國家主管部門規劃,決定公立事業單位的設立;
  • 批准國有企業的設立、解散及股份制改革方案;
  • 審批企業設立許可;
  • 制定轄區內公共工程、街道、廣場的命名與更名方案。

社級人民委員會的任務

  • 根據上級人民委員會指導,規定所屬專業機關(包括科及同級機構)的組織結構、具體任務與權限;
  • 管理本地區公共服務與社會事務;
  • 組織執行法律規範性文件及地方發展計劃。

各級人民委員會

省、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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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同省人民委員會辦公大樓

省、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是越南在省和中央直轄市層級的地方行政機關。省、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通常設委員9至11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及其他委員。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省、中央直轄市級地方政府行政首長為人民委員會主席,該職位名義上由同級人民議會選舉產生,通常同時擔任越南共產黨同級省委副書記。在河內胡志明市兩大直轄市,人民委員會主席一般為黨中央委員

根據《地方政府組織法》及《第150/2025/NĐ-CP號議定》,省、中央直轄市級人民委員會下設專業管理機構(包括「廳」及同級單位),負責各行業和領域的國家行政事務。

省、中央直轄市級人民委員會的專業機構主要包括以下廳級單位:

  • 內務廳
  • 司法廳
  • 財政廳
  • 工商廳
  • 農業與環境廳
  • 建設廳
  • 科學與技術廳
  • 文化體育與旅遊廳
  • 教育與培訓廳
  • 衛生廳
  • 省級監察機關
  • 人民委員會辦公室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以下特殊職能廳:

  • 外事廳(在符合條件的地區設立)
  • 民族與宗教廳(在符合條件的地區設立)
  • 旅遊廳(在符合條件的地區設立)
  • 規劃與建築廳(僅在河內胡志明市設立)

各省及中央直轄市設立的廳級單位總數不超過14個,河內與胡志明市不超過15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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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社和特區人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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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光省苗旺社人民委員會辦公樓

坊、社和特區人民委員會是越南基層行政單位的地方政府,為最貼近居民的基層行政機關。坊、社和特區級人民委員會設委員3至5人,包括主席、兩名副主席及委員(通常為軍事指揮官和警察負責人)。其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和副主席組成。坊、社和特區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名義上由同級人民議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一般兼任同級黨委副書記。社、坊和特區人民委員會以全職形式運作。

根據《第150/2025/NĐ-CP號議定》,坊、社和特區級人民委員會下設專業科室(或配置專職公務員),負責管理相應行業和領域的行政事務。

坊、社和特區級人民委員會主要專業機構包括:

  • 人民議會與人民委員會辦公室
  • 經濟科(或經濟、基礎設施與城市科)
  • 文化社會科

各坊、社和特區級單位根據實際管理需求和地方特點,決定具體設立的專業機構類型與數量。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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