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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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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越南語:Tỉnh/省)是越南的一級行政區(另有中央直轄市)。目前越南共有34個省級行政單位,包括28個省和6個直轄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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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1831年,明命帝行政改革引入了「省」作為越南的一級行政區。在此之前,黎中興朝、西山朝以及嘉隆年間對內路和外路的管理設置了多個「鎮」,是「省」的前身。
阮朝初期,鎮以上設有總鎮,北南各設北城和嘉定城總鎮(行政管理下放至遠離中央朝廷的總鎮),中部直屬順化朝廷。1831年起,阮朝漸漸將所有的鎮都與清朝一樣改設省(阮朝獨立時期全國有首都承天府1個府和30個省),但仍有2至3個省合併由總督控制。
1831年農曆十月廢除北城,以承天府以北各鎮成立了18個省,包括:興化、山西、宣光、太原、北寧、高平、諒山、海陽、廣安、南定、興安、河內、寧平、清化、乂安、河靜、廣平、廣治;1832年農曆十月廢除嘉定城,以承天府以南各鎮成立了其餘12個省,包括:廣南、廣義、富安、平定、慶和、平順、嘉定、邊和、永隆、定祥、安江、河僊。此外,首都所在的承天府並不隸屬任何一個省。
至今許多省份仍保留1831年最初設立時的名稱。其中一些省份的邊界與當時相比幾乎沒有改變,例如清化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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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
根據2013年憲法和地方政權組織法,越南每個省都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人民議會(Hội đồng nhân dân/會同人民)管理。人民議會選舉各省的行政單位人民委員會(Uỷ Ban Nhân dân/委班人民),與中央的國會-政府結構相對應。各省政權隸屬於中央政府。
1945年11月22日,胡志明主席簽署法令,組織各級人民議會和行政委員會。該法令規定了如何在全國範圍內組織人民民主政權。各地政權設兩個機關:代表人民的人民議會,由普選產生;代表人民和中央政府的行政委員會,由人民議會提名。該條例規定了各級人民議會和行政委員會的職責和權力。 1976年,行政委員會更名為人民委員會。
每個人民議會都有一個常務委員會,由人民議會主席和從人民議會代表中選出的授權人員組成,通常是人民議會副主席。常務委員會有許多職責,包括在休會時代表議會。人民議會設有多個具有特定職責的委員會。每省都設有經濟預算委員會、文化社會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如果省內有少數民族聚居,通常也設置一個民族委員會。
年滿18周歲的公民有人民議會選舉權,年滿21周歲有被選舉權。要參選,候選人必須由越南祖國陣線推薦或自行提名。候選人是在祖國陣線組織的協商會議上選出的。與會者通過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決定候選人是否符合《人民議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要求。未經大會批准的候選人將不列入候選人名單。每縣選出一到三名候選人。候選人人數必須多於席位(即實行差額選舉)。
如上所述,人民委員會是省政權的行政單位,負責定奪和施行政策。委員會的組織架構類似於內閣。各級人民委員會按照集體工作的原則工作。主席是人民委員會的總領導負責人,對人民議會和上級人民委員會負責。人民委員會的每一位成員向同級人民議會、人民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主席負責。人民委員會有1位主席和3-5位副主席,4-7個委員(取決於管理面積大小和人口)。人民委員會主席必須是同級人民議會的代表,由人民議會選舉,總理批准。人民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可以不是人民議會的成員。人民委員會主席負責並定期向人民議會和總理報告省內的社會經濟活動。
人民法院(Toà án nhân dân/座案人民)是省級司法審判機構。由首席法官(chánh án/正案)領導。
地方黨部
由於越南共產黨是唯一的執政黨,各地實際上的最高領導機構是各地黨部代表大會。黨部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選舉執行委員會。省黨部執行委員會,常簡稱省委,是省黨部在兩次代表大會之間的領導機構,為省、市黨部領導機構。任期五年。
每次黨代會後,執行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常值委員會、檢查委員會等各領導職務;任期均與執行委員會相同。
省黨委負責人為省委書記,由省委選出,省委書記大部分都是黨中央委員。
省份列表
根據2019年4月1日越南人口普查[2],越南人口為96208984人。人口最多的省份是清化省3640128人,第二位乂安省3327791人,第三位同奈省3097107人。人口最少的省份是北𣴓省,只有313905人,其次是萊州省和昆嵩省。按面積計算,最大的省份是乂安省。最小的省份是北寧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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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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