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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用國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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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用國民學校(簡稱代用國校),為臺灣曾經的學校體制之一,其源自教育部在1946年11月14日依《國民學校法》第五條公告的《代用國民學校規程》,代用國校的制度是政府為了鼓勵民間興辦初等學校,將現有且辦學成績良好的私立小學改為「代用國民學校」[1]。代用國校隸屬於地方政府,但董事會仍管理其校產,並由董事會推派校長。私校在改為代用國民學校後,若在學校董事會和地方政府同意之下,可取消代用之名義,恢復其私立的性質。若代用學校董事會不願繼續辦立,亦可將校產捐給政府,改為公立國民學校[2]。在1968年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之後,大部分代用國民學校改為地方政府接辦的公立「國民小學」,部分則改為私立的「代用國民小學」,例如油廠、鹼安代用國民小學。
目前已無代用國民學校、代用國民小學,但仍有代用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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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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