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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管制委員會
军管会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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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管制委員會,簡稱軍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戰爭時期與特殊政治時期所採取的一種特殊管理方式和臨時行政機關,其通過派出軍事機構而對某部門或地域進行有效的軍事管制與行政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共實施過兩次軍事管制委員會制度。第一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1949年至1953年),第二次為文化大革命前期(1968年至1972年)。
第一次軍事管制
第二次國共內戰期間,隨著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大陸範圍內接連獲勝,解放軍開始接受與管理新占領的城市。1948年,中共中央已發布《關於軍事管制問題的指示》、《關於解放區軍事管制條例》和《關於新解放城市軍事管制時期的各項政策》等文件,在北平、天津、南京、武漢、上海、廣州等大城市成立了軍事管制委員會[1]。
“ | 凡人民解放軍初解放的地方,應一律實施軍事管制,取消國民黨反動政權機關;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線軍政機關,委任人員組成軍事管制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民建立革命秩序,鎮壓反革命活動,並在條件許可時召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軍事管制時間的長短,由中央人民政府依據各地的軍事政治情況而定。 | ” |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十四條 |
1948年9月至1950年3月,成立軍事管制委員會的主要城市和成立時間、負責人如下[2]:
軍事管制委員會的職責是在臨時接管時期對城市內的資本、人員、戶籍、學校、共產黨組織進行籌備與調整,並負責城市防衛、工廠與人員安置。自當地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後,即取消軍事管制委員會編制。1953年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發布《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會議的決議》,並通過一系列地方各級的人民代表大會與行政機構設置後,遂結束城市軍管工作[6]。
第二次軍事管制
1968年,上海造反派發動一月風暴,相繼占領地方政權,此後全國各地的奪權之風迅速蔓延,全國公安、檢察、法院等機關相繼失去作用,社會秩序陷入混亂。
為避免國防、沿海、交通要道、專政機構、機密單位、宣傳輿論陣地、國防工廠、重要倉庫等部門受到牽連,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共中央軍委陸續作出了關於實行軍事管制的決定。1967年,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廣播電台問題的通知》,首先派出軍隊對廣播電台進行軍事管制。同月,全國的物資糧倉、監獄、民用航空系統開始軍事管制。此後,公安局、國防工業部、國防科學技術研究院等部門均實行軍事管制,負責堅持生產指揮與機構安全[7]。
1972年8月,中共中央、中央軍委作出了撤銷軍事管制領導機構的決定,相關的軍事管制指揮機構相繼撤銷,軍管人員陸續撤回軍隊。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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