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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特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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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特產稅全稱為「農業特產農業稅」,屬於農業稅類,中國大陸地區徵收的賦稅之一,為地方稅之一。其徵收的最早依據為1983年11月12日發布的《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之後按照1994年1月31日發布的《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規定徵收,
2003年12月31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出《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決定2004降低農業稅率1個百分點,取消除菸葉外的農業特產稅,實行糧食直補、良種補貼和大型農機具購置補貼[1]。自2006年2月17日起,廢止除菸葉以外的農業特產稅、全部免徵牧業稅。
主要內容
徵收的範圍除糧食作物以外的其他種植業、漁業、林業和畜牧業等產品,包括菸葉、園藝、水產、林木、牲畜和食用菌等;納稅對象為農業特產品的生產單位和個人。對主要產品實行全國統一稅目和稅率,稅目未及產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在5%-20%的幅度內規定。稅額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實際收入由當地徵收機關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產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者市場收購價格計算核定。
全國統一稅目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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