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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西洋公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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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英語: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縮寫為NATO;法語:Organisation du Traité de l'Atlantique Nord,縮寫為OTAN),簡稱北約組織、北約,是歐洲、北美洲國家為實現防衛合作而建立的國際組織,其成員國擁有大量核武器、常規部隊,是西方世界重要的軍事同盟。北約為二戰後西方陣營在軍事上實現戰略同盟的標誌,亦是馬歇爾計畫在軍事領域的延伸、發展,是以美國、英國、法國為首的歐洲防務體系。1949年3月18日,美國、英國、法國針對以蘇聯及東方集團,公開建立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各創始成員國於同年4月4日於美國華盛頓特區簽署《北大西洋公約》,宣告組織正式成立,而後者於1955年成立華沙條約組織與其抗衡。1990年代華約解散、蘇聯解體後,北約成為聯合國打擊國際性恐怖組織的主力之一和地區性防衛協作的組織。北約的最高決策機構是北約理事會。理事會由成員國國家元首及政府高層、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組成。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最新成員瑞典於2024年3月7日所加入,至此北約總共由跨域歐洲和北美洲的32個國家組成。[3]
北約軍事開支佔世界國防開支的70%以上[4],成員一致認為,到2024年要達到或維持至少占GDP2%的國防開支目標。[5]根據《北大西洋公約第5條》之規定,一旦確認其任一成員受到攻擊,則視為針對全體成員之攻擊,其他成員需作出即時反應。該條款一般被解讀為各國部隊將自動參戰,並不再需要各國政府授權參戰,即集體自衛權。該條款於九一一事件期間被首次啟用[6]。
北約曾協助反海盜行動,在聯合國要求下打擊亞丁灣、非洲之角、印度洋海盜[7],並在2011年根據聯合國安理會1973號決議將利比亞上空設為禁航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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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該組織的主要機構為北大西洋理事會(部長理事會)、防務計畫委員會、計畫與分析委員會、常任代表理事會、國際秘書處和軍事委員會。北大西洋理事會為北約的主要決策機構,它經常舉行大使級的會晤,每年至少舉行兩次外長級會晤,必要時舉行元首會議。軍事委員會為北約最高軍事指揮機構,下轄歐洲盟軍最高司令部、美國─加拿大區域聯合防空計畫小組等,軍委會每年開會兩至三次,負責就北約防務問題向部長理事會和防務計劃委員會提出建議,其主席由軍委會成員選定,任期兩到三年。除法國、西班牙和冰島外,所有成員都指派一些本國軍隊由北約統一指揮。1991年12月,北約設立了北大西洋合作委員會,作為同它原來的東歐集團對手中的國家進行對話的一個論壇。
北約成立以來的主要活動是通過部長理事會和防務計畫委員會就高級國際重大政治問題密切磋商、協調立場;在軍事方面研究和制定統一戰略和行動計畫;每年舉行各種軍事演習。
“ | 各締約國同意對於歐洲或北美之一個或數個締約國之武裝攻擊,應視為對締約國全體之攻擊。因此,締約國同意如此種武裝攻擊發生,每一締約國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所承認之單獨或集體自衛權利之行使,應單獨並會同其他締約國採取視為必要之行動,包括武力之使用,協助被攻擊之一國或數國以恢復並維持北大西洋區域之安全。此等武裝攻擊及因此而採取之一切措施時,均應立即呈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安全理事會採取恢復並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措施後,此項措施應即終止。 | ” |
——《北大西洋公約》 第五條[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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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領袖
副秘書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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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1949年4月4日,美國、加拿大、比利時、法國、盧森堡、荷蘭、英國、丹麥、挪威、冰島、葡萄牙和義大利在美國華盛頓特區簽署北大西洋公約,決定成立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同年8月24日各方完成批准手續,北約正式成立。希臘、土耳其於1952年2月18日、西德於1955年5月6日、西班牙於1982年5月30日正式加入。
發展
1990年代,隨著華沙公約組織解散和蘇聯解體,歐洲的政治和安全形勢發生很大變化,北約面對的議題從過去的軍事威脅擴散到全球恐怖主義、能源安全、全球暖化、疾病、網路攻擊和大規模殺傷力武器擴散等各種問題上。
1991年12月,北約首創成立由北約國家、前華約國家、獨立國協及波羅的海三國組成的北大西洋合作委員會。1994年1月在布魯塞爾舉行的首腦會議一致通過了同中歐、東歐國家和俄羅斯建立和平夥伴關係的方案。
1997年5月,為把北約與夥伴的政治軍事合作提高到一個新水準,加強歐洲和大西洋地區的安全與穩定,北約國家與夥伴國家外長共同決定成立歐洲北大西洋夥伴關係委員會。該組織的宗旨是締約方實行集體防禦,任何締約方同他國發生戰爭時,必須給予援助,包括使用武力。華約解散後,北約增加其使命,如維持和平和通過對話促進地區穩定等。

北約於2001年10月4日第一次參照北約憲章第五條,認為九一一襲擊事件應視為對全體成員的攻擊。2003年8月,北約進入阿富汗,開始了歐洲境外首次軍事行動。北約亦參與伊拉克的軍警培訓工作。
2002年11月21日布拉格召開的北約高峰會議,接受了第二波的申請,2004年正式接納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羅馬尼亞、保加利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
就北約計畫在波蘭和捷克建立飛彈攔截系統,俄羅斯稱這樣部署可能導致新一輪的軍備競賽。2009年9月17日,美國總統歐巴馬宣佈不再繼續執行部署在波蘭和捷克的遠程飛彈攔截系統,轉而部署由攔截對短程和中程飛彈使用的神盾戰鬥系統代替,北約秘書長呼籲,明確北約和俄羅斯的飛彈防禦系統合作。
2017年蒙特內哥羅加入北約;2020年北馬其頓加入北約。
2014年克里米亞被俄羅斯併吞以後,芬蘭與瑞典開始考慮是否尋求加入北約。芬蘭政府談論就加入北約展開「公開討論」。
2022年5月,由於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促使本來加入意願不高的芬蘭與瑞典決定申請加入北約,並於9月獲得土耳其和匈牙利除外的所有成員國批准加入法案。 2023年3月27日,匈牙利議會通過批准芬蘭加入北約,3月30日土耳其議會通過相關法案。最終芬蘭於4月4日正式加入,成為北約第31個成員。 2024年1月23日,土耳其議會通過批准瑞典加入北約,而匈牙利議會2月26日通過相關法案。最終瑞典於3月7日正式加入,成為北約第32個成員。
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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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總統馬克宏2019年11月7日提出「北約正在腦死」,認為已經沒有太多功能,有些意圖但由於內部分裂也沒有可行性,發言後多國政要表示反對,並表示馬克宏發言有點過度,[11]但三日後美媒曝光稱多名歐洲官員私下或公開同意馬克宏的說法。盧森堡外長讓·阿塞爾博恩公開支援馬克宏說法並告訴德國《明鏡周刊》馬克宏說的95%都是對的,美國基本利用北約攫取自身利益,土耳其這幾年也比照辦理,其他定期交錢的成員卻基本被放置一旁無人聞問。[12]
- 德國議員、左翼黨議院外事務代表亞歷山大·諾伊表示,美國和土耳其是「北約的掘墓人」將這組織完全當成自身利益背書機器,[11]歐洲沒理由繼續維持這種無利益組織。
- 美國總統川普批評「美國花了太多錢保護歐洲盟友」觀點,正被越來越多的美國國會議員所支援,他要求北約成員提高開支,並在2019北約領導人會議上暗示可能離開北約。[13]直到一些國家提高了向美買武器的預算後才暫時擱置,法國媒體表示美國此後這種「勒索」將成常態。
- 土耳其2018年起與西方交惡後決定購買俄國S-400飛彈,2019年4月17日土耳其總統發言人易卜拉欣·卡林強勢表示北約有若干國家一直威脅不准買俄軍武器否則將土除名,土方不會理會這種干預內政的言論,S-400飛彈購買計畫將持續進行。[14]有軍事分析家認為基本上是歐美更需要土耳其在中東的位置,否則北約在中東毫無角色,因此這種威脅只是外交辭令沒有實行可能[15]。2021年10月,土耳其被踢出美國主導的F-35戰鬥機生產專案[16]。
戰爭
9月11日在美國發生的襲擊導致北約在該組織的歷史上首次援引《北大西洋公約》第5條。該條規定,對任何成員的攻擊應被視為對所有人的攻擊。2001年10月4日,當北約確定這些攻擊確實符合北大西洋公約的條款時,該調用得到確認[17]。北約針對襲擊事件採取的八項官方行動包括「雄鷹行動」和「積極奮進行動」,這是一項在地中海開展的海軍行動,旨在防止恐怖分子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移動,並加強航運的總體安全 ,從2001年10月4日開始[18]。
2011年3月27日,北約決定全面接管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授權的所有針對利比亞的軍事行動。
成員



僅擁有歐盟成員身分
僅擁有北約成員身分
同時擁有歐盟與北約成員身分
潛在成員
波赫(2018年12月5日)
喬治亞,已在2008年正式申請加入北約。
烏克蘭,已於2019年2月通過憲法修正案,把加入歐盟和北約作為國家基本方針寫入憲法[23]。在2022年俄烏戰爭中,烏克蘭總統澤倫斯基在談判中做出讓步聲稱烏克蘭放棄加入北約,期後俄烏兩國之間的談判重新啟動[24],但並未有進展。而到2022年9月30日俄國總統普丁簽署條約,繼侵吞克里米亞半島以來,再度單方面將烏克蘭東部與南部四個州納為俄國領土。數小時後,澤倫斯基隨即在Telegram發布影片,影片中,穿著戰鬥迷彩服的烏克蘭總統澤倫斯基在烏克蘭國會議長魯斯蘭·斯特凡丘克、與烏克蘭總理傑尼斯·什米加爾陪同下,簽署正式申請「根據加速程式」成為北約(NATO)成員國的檔案,正式在2022年10月31日申請加入北約,他並表示,雖然烏克蘭正在等待其他北約成員達成共識,但在基輔安全協定(Kyiv Security Compact)的保障之下,烏克蘭仍然受到保護[25]。
軍事支出
2019年11月28日,北約宣布同意降低美國的分攤費用。預算新規定已於2021年生效,美、德各負擔北約預算的16%,過去美國分攤占比為22%,北約每年預算約25億美元。另外,成員國也同意在2024年達到軍事支出占國內生產毛額(GDP)2%的標準,至2019年時,32個成員國中僅6國達到該目標[32]。
與第三國的夥伴關係

和平夥伴關係計畫成立於1994年,以每個夥伴國與北約之間的個別雙邊關係為基礎:每個國家都可以選擇其參與程度。成員包括獨立國家國協所有現任和前任成員。歐洲-大西洋合作理事會(EAPC)於1997年5月29日首次成立,是所有50個參與者之間定期協調、協商和對話的論壇。和平夥伴關係方案被認為是歐洲-大西洋夥伴關係的業務部門。還聯絡了其它第三國參與和平夥伴關係框架的活動,如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33][34][35][36]
2002年12月16日,歐洲聯盟根據柏林附加協定與北約簽署了協定。根據這項協定,歐盟如果想在國際危機中獨立行動,就有可能使用北約資產,條件是北約本身不想採取行動,即所謂的「優先購買權」。例如,1982年《里斯本條約》第42條第7款規定,「如果一個成員國是其領土上武裝侵略的受害者,其它成員國應盡其所能向其提供援助和協助的義務」。該條約在全球範圍內適用於特定領土,而根據其第6條,北約僅限於北回歸線以北的軍事行動。它為也與夥伴關係計畫有聯絡的歐盟國家提供了一個「雙重框架」。[37][38][39]
此外,北約與許多其它非北約國家合作並討論其活動。地中海對話成立於1994年,旨在以類似的方式與以色列和北非國家進行協調。《伊斯坦堡合作倡議》於2004年宣布,作為中東對話論壇,它與地中海對話相同。這四個參與者也通過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聯絡在一起。2018年6月,卡達表示希望加入北約,但被排除在外,稱根據北大西洋公約第10條,只有歐洲國家可以加入。卡達和北約早些時候於2018年1月簽署了一項聯合安全協定。[40][41][42][43]
與日本的政治對話始於1990年,北約逐漸增加了與不屬於任何這些合作倡議的國家的聯絡。1998年,北約制定了一套總體指導方針,不允許關係正式制度化,但反映了盟國加強合作的願望。經過廣泛辯論,盟軍於2000年商定了「接觸國」一詞。到2012年,聯盟擴大了該小組,該小組以「全球合作夥伴」或「全球各地的合作夥伴」的名義開會討論反盜版和技術交流等問題。澳洲和紐西蘭都是聯絡國,也是澳新戰略聯盟的成員,聯絡國和北約成員國之間的類似區域或雙邊協定也有助於合作。北約秘書長延斯·史托騰伯格表示,北約需要與澳洲、紐西蘭、日本和韓國密切合作,「應對中國崛起」。哥倫比亞是北約的最新合作夥伴,可以參與北約提供的各種合作活動;它是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與北約合作的拉丁美洲國家。[44][45][46][47][48]
結構

北約的所有機構和組織都被納入文職行政或軍事行政角色。在大多數情況下,它們的職責直接或間接地支援整個聯盟的安全。
文職機構包括:
- 北大西洋理事會(NAC)是北約中的決策機構,由成員國常駐代表或更進階別的代表(外交部長或國防部長,或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組成。NAC每周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就北約的政策做出重大決定。北大西洋理事會會議由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秘書長主持,在必須作出決定時,以協商一致方式商定行動,沒有投票或多數決定。出席安理會席次或其任何下屬委員會的每個國家都擁有本國的主權和責任。[49][50]
- 北約議會大會(NATO PA)是為北約制定戰略目標的機構,每年舉行兩次會議,其直接與任命常任理事國或駐北約大使的成員國國家政府議會互動。北約議會大會由北大西洋聯盟成員國以及13個准成員國組成。然而,它與北約不同,其目的是與北約國家的代表一起在北約理事會討論安全政策。[51]
- 北約總部位於比利時布魯塞爾。總部的工作人員由成員國的國家代表團組成,包括文職和軍事聯絡處、官員或夥伴國的外交使團和外交官,以及由成員國武裝部隊現役人員組成的國際工作人員和國際軍事人員。非政府組織也可以在大西洋理事會或者大西洋公約聯盟運動下支援北約。[52][53][54][55]
軍事機構包括:
- 北約軍事委員會(MC)是北約的軍事機構,由成員國國防部長(CHOD)組成,就軍事政策和戰略向北大西洋理事會(NAC)提供建議。成員國國防部長定期由其常駐軍事代表代表參加軍事委員會,他們通常是兩星級或三星級的將軍。與安理會一樣,軍事委員會也不時舉行更進階別的會議,即國防部長級會議,國防部長是每個國家武裝部隊中最進階的領導。MC由委員會主席領導,主席負責指導北約的軍事行動。2008年,軍事委員會將法國排出在外,因為法國於1966年決定退出北約軍事指揮結構,1995年重新加入。在法國重新加入北約之前,它在國防規劃委員會中沒有代表,這導致了它與北約成員國之間的衝突。[56][57][58]
- 盟軍作戰司令部(ACO)是負責北約全球行動的北約司令部。[59]
- 盟軍轉型司令部(ACT),負責北約部隊的改革和訓練。[61]

北約是一個由32個主權國家組成的聯盟,其個人主權不受加入該聯盟的影響。北約沒有議會,沒有法律,沒有執法,也沒有懲罰公民個人的權力。由於缺乏主權,北約指揮官的權力和權威是有限的。北約指揮官不能懲罰不遵守合法命令等罪行;瀆職;或對進階官員的不尊重。北約指揮官希望服從,但有時需要將他們的願望或計畫服從於營運商,而營運商本身也受到像聯合作戰司令部這樣的主權行為準則的約束。[62]
北約指揮官可以以作戰計畫(OPLAN)、作戰命令(OPORDER)、戰術指導或零碎命令(FRAGO)等形式向其下屬指揮官發出命令。必須遵守聯合交戰規則,必須始終遵守國際人道法。作戰資源「仍由國家指揮,但已暫時移交給北約。儘管這些國家部隊通過正式的權力移交程式,已置於北約指揮官的作戰指揮和控制之下,但它們從未失去其民族特色。」進階國家代表,如國防參謀長,「被指定為所謂的紅牌持有者」。警告是「逐個國家列出的限制……北約指揮官……必須考慮到」。
參見
- 軍事聯盟列表
- 北約軍事裝備清單
- 按軍事支出分列的歐洲國家名單
- 自由世界軍事援助部隊
- 東北亞條約組織
- 南大西洋和平合作區
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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