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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一类罪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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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罪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及其補充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個罪名。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個)

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十個)

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五個)

  •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
  • 資助恐怖活動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劫持船隻、汽車罪
  •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以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的犯罪(九個)

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十三個)

  • 重大飛行事故罪
  •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 交通肇事罪
  • 重大責任事故罪
  •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 危險物品肇事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消防責任事故罪
  •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 危險駕駛罪(醉駕入刑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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