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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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廈門市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依法在本市行政區內行使監督權、重大事項決定權、地方立法權和人事任免權。
歷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1954年憲法及地方組織法並未規定設置縣級以上人大的常務機關。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其中規定:「縣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1]。
1980年5月5日至8日,廈門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廈門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授予廈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廈門市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標誌著廈門市獲得經濟特區立法權[3]。2010年6月18日,國務院批准廈門經濟特區擴大到廈門全市。2010年7月29日,廈門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作出決定:從8月1日起,50部原有的廈門經濟特區法規適用範圍擴大到全市[4]。
職責
- 在本市範圍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全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按照我國憲法、法律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行使經濟特區立法權和設區市立法權,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
- 領導或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指導我市區、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 討論、決定本市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 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 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的工作,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 撤銷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及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 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
- 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 行使市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機構設置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設置以下機構:
-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室
-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與宣傳工作室
-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局
歷屆領導
- 任期:1983年4月-1987年12月
- 主任:陸自奮 → 王金水(1987年3月任)
- 副主任:張德貞(1986年3月辭任)、姜錫璋(1986年3月辭任)、許祖義、郭礽疆、莊雲潮、許淑賢、張振福(1985年3月增選)
- 任期:1992年12月-1997年12月
- 主任:李秀記
- 副主任:林柏齡、陳聯合、張斌生、郭安民、林明鑫
- 秘書長:周兆岐
- 任期:1997年12月-2002年12月
- 主任:李秀記
- 副主任:
- 秘書長:
- 任期:2002年12月-2007年1月
- 主任:洪永世
- 副主任:
- 秘書長: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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