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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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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簡稱臺北市環保局),在1968年成立,是臺北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

歷史演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了保護臺北市的生活環境、提高市民生活品質,其組織變革莫不以防治公害、維護環境清潔為考量。
1967年7月1日,臺北市改制為院轄市。1968年10月23日,「臺北市水肥處理委員會」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清潔大隊」合併成立「臺北市環境清潔處」,設第一至四科、主計室、人事室,辦理空氣污染、水污染防治及垃圾、水肥清運處理,督導考核、主計、人事等事項,下設水肥處理大隊、16個區清潔隊、1個保養廠。1970年5月增列家禽、家畜禁止飼養及取締職掌,增設安全室;1971年5月增設檢驗室、總務室及研究發展考核室。1973年6月裁撤研究發展考核室,保養廠修正名稱為修車廠。
1979年4月19日,鑒於環境污染日益嚴重,必須積極保護環境、推行公害防治、改善國民生活環境,第1627次行政院會議通過《加強臺灣地區環境保護方案》,規定省轄市政府及院轄市政府需設置環境保護局。1982年7月1日,奉1982年5月10日行政院「臺71衛字第7567號函」核定,臺北市環境清潔處改制成立「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並增加噪音、振動與病媒、毒性物質管制等業務,增置第二科。1983年續增設垃圾衛生掩埋場。為了加強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案件稽查、取締、告發執行及裁決事項,於1984年2月1日增設衛生稽查大隊為附屬機關。
1986年5月增設第四科以規劃日益重要之垃圾處理、垃圾處理工程等業務,並增置副局長1人。
1987年5月1日成立內湖垃圾焚化廠,該廠不但是國內首座焚化廠,亦為當時14項重要經濟建設之一;其成立目的,乃利用現代化之設備及最新焚化技術,以減少垃圾體積,節省掩埋空間,有效控制二次污染,並回收能源。復因應「焚化為主,掩埋為輔」的政策及有效紓解本市日益嚴重垃圾處理問題,於1989年7月1日及1991年7月1日相繼增設木柵垃圾焚化廠、士林垃圾焚化廠(1995年8月7日配合行政區域調整,改名為北投垃圾焚化廠),1993年12月闢建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
2003年4月24日為配合《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之制定,總務室改為秘書室。
2016年8月1日增設綜合企劃科及氣候變遷管理科,第一科更名為空污噪音防制科,第二科更名為水質病媒管制科,第三科更名為環境清潔管理科,第四科更名為廢棄物處理管理科,第五科更名為資源循環管理科,第六科更名為職業安全管理科,垃圾衛生掩埋場更名為廢棄物處理場,修車廠裁撤,水肥處理隊分拆為公廁管理隊及資源回收隊,衛生稽查大隊更名為環保稽查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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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1]
- 首長
- 局長
- 副局長
- 主任秘書
- 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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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局長[2][3]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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