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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理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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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理區劃是指依照人文地理及主要都會區的分佈,對台灣進行分區的方式。大致上有二種主要的劃分方式:一、參考清治末期三府一直隸州的四大區域:北臺灣、中臺灣、南臺灣、東臺灣[1][2];二、參考日治末期五州三廳的六大區域:北北基宜、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澎、花東[3]。另外官方、民間各單位為符合其需求,常在文件中對分區進行微調。
四大分區
1979年之前的區域計畫,將臺灣分為北區、宜蘭區、新苗區、臺中區、嘉雲區、高雄臺南區、東部等七個區域。1979年之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現國家發展委員會)制定《臺灣地區綜合開發計劃》,以位置、人口、資源和經濟活動等因素做為劃分指標,將臺灣調整為北、中、南、東四大區域[4],延用至2018年內政部主管之《全國國土計畫》[5]:
某些縣市會因為不同單位的需求而被劃分至不同的分區,這些縣市包括:
- 苗栗縣:行政院國發會將該縣劃歸為中部區域;而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則將該縣劃歸為北部區域[7]。
- 宜蘭縣:行政院國發會將該縣劃歸為北部區域;而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則將該縣劃歸為東部區域[7]。
- 嘉義縣、嘉義市:行政院國發會將該縣劃歸為南部區域;而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則將該縣市劃歸為中部區域[7]。
除傳統四大分區外,官方、民間為符合實際需求,尚有二分區、六(七)分區等不同劃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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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分區
六大分區的劃分,是由臺灣日治時期的五州三廳制演變而來。若加上福建省的金馬地區則為七大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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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六大分區法已非臺灣現行行政區劃,但部分官方機構的分區方式仍以其為基礎。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轄署本部與臺北、北區、中區、南區、高屏、東區六個業務組。[8]
- 台灣電力公司供電區:劃分為台北、新桃、台中、嘉南、高屏、花東六個供電處。
- 1972年至1986年增額立法委員選舉採用大選區制,除了院轄市臺北市、高雄市(1979年升格)與福建省的金馬地區外,台灣省被劃分成六個選區(北(縣)基宜、桃竹竹苗、中彰投、雲嘉嘉南、高屏澎、花東)[9]。
- 1997年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所發表的未實現行政區調整計劃,將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當時的兩省兩市(臺灣省、福建省、臺北市及高雄市)重新劃分為六省三市一特區。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下轄北基宜花金馬、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澎東五個分署[10]。較為不同的是東部的花、東兩縣非獨立成區,而是分別納入北北基宜與高屏的服務範圍。
- 臺灣高等法院及各分院轄區:臺灣高等法院(本院,轄基北宜桃竹)、臺中分院(苗中彰投)、臺南分院(雲嘉南)、高雄分院(高屏澎)、花蓮分院(花東)。除桃竹苗分屬在兩個不同的高等法院(或分院)管轄下,也近似六大分區。過往也有在桃竹地區成立以桃竹苗為轄區的高分院之呼聲[11][12]。
- 公路總局監理機關,下轄臺北市區監理所(轄臺北市、基隆市及金馬)、臺北區監理所(轄新北市、宜蘭、花蓮)、新竹區監理所(轄桃竹苗)、臺中區監理所(轄中彰投)、嘉義區監理所(轄雲嘉南)、高雄區監理所(轄屏東、台東、澎湖,部分高雄市)、高雄市區監理所(轄部分高雄市)。即除花、東分別劃為台北及高雄監理所外,其餘大致與六大分區近似。另,原公路局屬臺灣省政府,臺北市及高雄市之獨立設置該市的監理處,後於2012年起改由中央政府交通部統一管理,2018年調整轄區至今。
二大分區
- 東、西台灣
- 北、南台灣
地方生活圈
六年國建計畫中,除去金馬地區,將臺灣劃分為18個地方生活圈,並將這些地方生活圈分為都會生活圈、一般生活圈(含發展遲緩的生活圈)等2大類。
參考資料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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