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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制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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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市制是指臺灣建制市制度,始於日治時期。1903年出現、1916年確立的臺南市,為最早以「市」命名的行政區劃、也是當時唯一的一個,但此時的市僅為地區名,並不具有法人地位與「市」的管理機構,因此尚非為現今定義下正式的市制。臺灣正式建立建制市制度的濫觴,為1920年施行的《臺灣市制》法律;日治時期的市制也某種程度影響戰後時期中華民國治下的市制規劃,並延續至今。

日治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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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臺灣市制
  州轄市

《臺灣市制》由臺灣總督府1920年7月30日以律令第五號公布[1],同時以府令第四十三號表示將於該年10月1號實施[2],全文共39條,為臺灣各州轄市的制度法源。

以台北市為例,台灣市制實施後,除了增加台北市尹首長一職外,該市更成立了具有30名協議員的台北市協議會。該議會雖未具有法定約束力,但仍視為台北市政歲入、歲出預算、市稅賦課、罰款規範等方面的諮詢機構。除此,台灣市制最大的變革是將台灣總督府所轄州郡市等視為公共團體,因此享有一定限度自主權;故順應時勢,除了第一批的臺北、臺中、臺南三市改制之外,1924年至1940年也陸續成立其他8市。

應注意外地(含台灣、關東州等)市制與日本內地(含樺太)市制所適用的法律不同。詳見市制 (日本)

1935年,台灣總督府就台灣市制二度修正,明定「市」為法人,依法處理公共事務,並受官署之監督。並增加市議會的權限,從諮詢升格為「對行政機關具有約束力的準自治機構」。另外各市下劃非正式行政區劃的,負責區內之治安、防災、清潔衛生、統計資料收集、道路、橋梁等公設物的管理。

1941年,台灣總督府公佈「新高港都市建設計劃方案」,計畫以梧棲街為中心合併鄰近街庄(大甲郡大甲街清水街沙鹿街龍井庄)組成「新高市」,為台中州第三個州轄市,但受太平洋戰爭影響而沒有正式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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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市制

臺灣市制實施後,施行市制的都市與施行起始年月:

更多資訊 名稱, 假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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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時期

更多資訊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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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臺灣建制市分布圖
  

現今臺灣的建制市,依中華民國法律共有三種:直轄市縣轄市,三者的規模與設立標準差異頗大。以下主要以統整的觀點描述這些建制市的設立與發展,設置標準與其他細節詳見該類市制主條目。

1945年至1946年,進入中華民國時期的臺灣的第一批市,即延續日治時期所設的11個市,其中除宜蘭市花蓮市(原花蓮港市)為縣轄市之外,其餘的9個市皆為省轄市。省轄市是中華民國原有的市制。值得一提的是縣轄市,臺灣原有的部份市因未達省轄市之標準,但重要性又高於一般,降為鄉鎮恐引發民怨,故特別增設而來。

1950年至1951年進行第二階段的行政區域調整,此次大致上確立了臺灣的行政區劃並延用至2010年新竹嘉義彰化屏東等4市於此時降為縣轄市。之後到1982年新竹、嘉義又重新升格省轄市。1994年因應新修正的法規(《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省轄市改稱為「」。而在縣轄市的部分,1981年法規再增訂「縣治所在地」亦得設縣轄市(不過爾後修正之現行法規已無此規定),形成今日部分縣轄市之人口少於10萬、甚至不足5萬的現象。設置縣轄市之門檻為15萬人口,但近年來人口往大都市集中、以及人口成長趨緩,使有部分鄉鎮雖人口趨近但遲遲無法突破,出現了「合併改制」的想法。立法院也於2014年開始著手相關法規(《地方制度法》)的審查,並於2015年5月正式通過將人口門檻下修至10萬,員林鎮頭份鎮等「大鎮」因而直接適用而成功改制為市。

直轄市在臺灣出現,要到1967年的臺北市,後於1979年增設高雄市,皆由省轄市升格而來,此時的直轄市尚為面積300平方公里以下的建制市。2010年的4個新設直轄市的出現(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由人口名列前矛的縣與市合併升格而來,這些直轄市的面積有2000平方公里以上、人口近200萬或200萬以上,面積與人口規模皆為空前的大。

由於多數的縣轄市皆集中於人口規模較大的縣,縣的升格皆造成縣轄市的大幅減少(縣轄市改成直轄市的),於2014年底桃園縣升為直轄市後,不再出現縣轄市的人口規模超越市的情況(如先前板橋市的人口多於新竹市桃園市的人口多於基隆市等)。

現行的建制市列表

以下依序以位階高低、改制時間、由北而南列出臺灣現在所有的市:

更多資訊 序號, 市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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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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