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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貌至上主義
歧视的类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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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貌至上主義又稱外貌至上、外貌主義、外貌協會、外貌歧視或以貌取人,是一種社會現象,往往長相醜陋、顏值低下之人會受到歧視和不公正對待。外貌至上主義會嚴重影響這些人的戀愛、工作和其他領域的機會[1]。各種場合均會遇到此類現象,例如約會、社會環境以及工作場所。與其他形式的歧視(如種族主義和性別歧視)相比,外貌歧視受到的關注較少,而且通常沒有受到法律保護。此類現象還有可能打擊一些外表不太有吸引力的人自尊心,導致這些人會非常消極。[2][3]許多人會根據他人的外表對其進行判斷,並影響之後人們對他人的反應,並且一個人的外貌吸引力對人們判斷其能力有很大影響。對「美的就是好的」刻板印象的研究表明,總的來說,外表有吸引力的人會因此受益,外貌有吸引力的人被更積極地看待。此外還有研究表明,平均而言,外表有吸引力的人會有更多的朋友、更好的社交技能以及更積極的性生活。[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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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彙學
儘管「外貌至上主義」(lookism)這一術語是近年來才出現的,但世界各地的文化和傳統歷來都告誡人們不應過分看重外表:[6]
以貌取人,猶如墮入佛教所謂「摩耶之幕」的迷障……從古至今,外貌至上主義始終引發普遍憂慮,因為他人容貌往往具有欺騙性——在情愛之事上尤甚;若憑外表作判斷或行事,於私於公皆非明智之舉。一神論宗教明令禁止以貌取人(「不可雕刻偶像」),古希臘羅馬哲學與中世紀經院哲學亦對此多有批判。哲學懷疑論、斯多葛主義、犬儒主義、伊比鳩魯學派及經院哲學家們,都曾提出種種理由告誡世人:要麼規避表象之惑,要麼將其置於次要地位。
「外貌至上主義」這一術語在1970年代因接受脂肪運動的興起而逐漸流行。1978年,《華盛頓郵報》首次公開使用該詞,並明確指出這是由肥胖群體創造的術語,用以指代「基於外貌的歧視」。[7]目前該詞已被收錄於多部權威英語詞典。[8] 在語義上,「fatphobia」(肥胖恐懼症)、「teratophobia」(畸形恐懼症)、「cacophobia」(醜陋恐懼症)與「外貌至上主義」存在部分概念重疊。[9]
20世紀90年代,史密斯學院[10]在新生入學教育中使用「外貌至上主義」這一術語,警示學生這是一種「將個人外貌價值過度放大的壓迫形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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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支持
总结
视角
根據麻省總醫院心理學家南希·埃特科夫的研究,「我們正面臨一個外貌至上主義最普遍卻又最被否認的偏見時代」。[12]安吉拉·斯托卡普(Angela Stalcup)援引多項研究指出:「有確鑿證據表明,在西方文化中不僅存在美貌溢價現象,同時還存在著相貌平庸的懲罰機制。」[13]當基於外貌的歧視演變為恐懼或外顯的厭惡時,即構成醜陋恐懼症。[9]這種心理現象有時會內化,從而形成自我指向而非對外排斥的病症特徵。[14]
針對新生兒的研究顯示,出生僅14小時的人類嬰兒就更傾向於注視有吸引力的面孔,而非缺乏吸引力的面容。[15][16] 這種偏好甚至延伸至貓等非人類動物。[17] 這些發現表明,外貌至上主義是人類視覺系統運作方式與生俱來的產物。[18]
丹·艾瑞里的研究發現,美國女性在擇偶時明顯偏愛高個子男性,而矮個子男性若想被女性認為具有吸引力,其收入必須顯著高於高個子男性。[19] 另有研究表明,職場中的「美貌溢價」效應主要取決於外貌是否能提升工作效率——在需要大量人際互動的職業中,這種溢價效應尤為顯著;而對於無需頻繁人際接觸的崗位,美貌帶來的優勢則微乎其微或根本不存在。[20]
根據一項基於快速約會實驗數據的研究顯示,男性在選擇伴侶時對外貌吸引力的重視程度顯著高於智力水平。[21]一項涵蓋4,573名成年受試者的研究進一步證實:即便脫離擇偶情境,外貌吸引力仍是男性評價女性時的最重要品質指標。[22]
研究表明,外貌吸引力較高的個體因社交活動更為頻繁,面臨更高的犯罪受害風險——其過度的社會互動會顯著增加危險情境的暴露機率。無論性別如何,出眾的外貌吸引力同樣會提升個體遭受性侵害的風險。[23]
部分學者針對男同性戀群體中的這一現象進行了研究。根據托德·莫里森(Todd Morrison)2004年著作第117頁的引述,[24]作者米開朗基羅·西尼奧里萊(Michelangelo Signorile)在1997年對男同社群當代趨勢的綜述中,將「身體法西斯主義」定義為:
制定一套嚴苛的形體美學標準,迫使特定群體中的所有成員都必須遵從。任何不符合這些具體標準的人,都會被判定為缺乏身體吸引力與性魅力。在一種將肉體奉若圭臬並賦予其至高權力的文化中,身體法西斯主義不僅宣告那些無法達標者在性市場上貶值,更在極端情況下——有時被稱為'外貌至上主義'——僅憑外在就判定一個人徹底失去存在價值。從這個意義上說,它與種族主義、性別歧視或恐同症別無二致......(第28頁)[25]
2020年10月,孟菲斯大學的一項研究[26]探討了教師外貌吸引力對學生教學評價的影響。[27]
2021年一項關於酒店業佩戴口罩影響的研究進一步驗證了既有發現[28]:一線員工的外貌吸引力與顧客滿意度存在顯著相關性。研究發現,當酒店員工佩戴口罩時,其實際外貌對顧客滿意度的影響顯著減弱,使得外貌普通者與外貌出眾者獲得更為平等的評價。[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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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領域的影響
外貌至上主義在政治領域的影響由來已久。英國報業素有通過漫畫「毫不留情地誇大」政客外貌缺陷的傳統,這一現象已持續數世紀。[31]在1960年美國總統選舉期間,普遍認為約翰·F·甘迺迪相較於理察·尼克森更具傳統魅力的外貌,幫助他在首次電視辯論中獲得更高支持率[32]。但最新研究對此提出質疑,有學者指出甘迺迪的外貌因素實際影響甚微乃至可以忽略不計。[33] 更廣泛的研究表明,在德國[34]、加拿大[35]、美國[36] 和英國[37]等國家,更具外貌吸引力的候選人往往能憑藉外表優勢獲得更多選票,甚至在陷入醜聞時也更容易獲得公眾諒解。[38] 就投票選擇而言,外貌優勢的選舉效應並非在所有情境中均等顯現。其影響主要凸顯於以下三種情況:一是選民面臨信息匱乏的選舉(如缺乏媒體報道的無黨派選舉),因缺乏其他判斷依據而更依賴外貌;二是採用「領先者當選」制的選舉,選民需從眾多候選人中單選一位[39];三是政黨制度薄弱條件下以候選人個人魅力為中心的選舉。[40]
在政治領域,導致男性和女性氣質被物化的變量有多重。學者夏洛特·胡珀(Charlotte Hooper)指出:「性別與階級、種族和性取向等其他社會分野相互交織,形成了複雜的(性別化)身份等級體系」[41] 。胡珀認為,諸如戰爭中的軍事戰鬥等制度性實踐,在很大程度上定義了男性氣質的構成標準。此外,包含體育、媒體、時事等在內的象徵維度,「傳播了大量將西方男性氣質與國家疆界之外的更廣闊世界相聯繫的流行符號體系」。[42] 胡珀指出,這正是外貌至上主義意識形態根深蒂固之處。無獨有偶,勞拉·謝潑德(Laura Shepherd)提出,男性被要求通過特定行為方式、著裝風格以及摒棄情感或任何女性化特質的思維模式,來適應這種「可理解性矩陣」[43];若他們成功塑造終極「男子漢」形象,便幾乎能獲得無可撼動的地位。然而,另有學者指出,若僅聚焦對這一政治場域中男性氣質的顯性分析,則難以對同一場域中的女性氣質形成可靠解讀。[44]
以馬德琳·奧爾布賴特2010年TED演講《論女性與外交官身份》為例,她曾痛陳男性同僚和媒體評論員對其外貌的吹毛求疵。作為美國首位女性國務卿,奧爾布賴特在國內外舞台上都備受矚目——從年齡、體重、髮型到著裝選擇無不遭受苛刻審視;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她自認為最重要的政策成就(發起G7會議、推動性別平等倡議等)卻鮮少獲得同等關注。[45] 由於奧爾布賴特的整體形象不符合主流審美對「魅力女性」的狹隘定義,使得她在女性身份與外交官角色之間的平衡更為艱難。2005年《華盛頓郵報》一篇報道更具爭議性:當國務卿康多莉扎·賴斯身著及膝黑靴現身德國威斯巴登軍事基地時,竟被冠以「女支配者」的標籤。[46] 儘管報道本意是稱讚賴斯「挑戰了既定期待與假設」[46] ,但有觀點認為這種描述過度性化其形象,使公眾注意力偏離其軍事訪問的實質意義。類似地,媒體常執著於報道希拉蕊·柯林頓的「男性化套裝」、朱莉婭·吉拉德的短髮造型,而非這些女性的專業成就。阿拉斯加前州長、2008年共和黨副總統候選人莎拉·佩林則因符合傳統審美標準的外貌引發媒體狂熱關注[47],佩林本人曾指出,這種對外貌的關注掩蓋了她的政策主張與職業成就。[48]
相關偏見形式
外貌至上主義已引發文化研究與經濟學領域的雙重學術關注。從文化研究視角看,該現象涉及基於外表的審美成見與文化刻板印象,以及與之交織的性別角色期待。經濟學研究則聚焦以下問題:由外貌差異導致的收入差距,以及被同事視為美或丑的勞動者其工作效率的增減。由此衍生出與其他社會問題的關聯,如種族歧視和年齡歧視(年輕優勢)。審美觀念還直接與社會階層掛鉤——擁有更多閒暇時間和財富的群體更有條件改善外貌。體重亦成為階級標識:在已開發國家,超重的低收入群體往往缺乏健身設備與健康飲食選擇。以貌取人會降低個體自尊水平,導致消極自我認知。[49]
倫理爭議
在《以貌取人不公正嗎?》一文中,路易斯·蒂耶(Louis Tietje)與史蒂文·克雷薩普(Steven Cresap)探討了基於外貌的歧視在何種情況下可被合理判定為不公正。[50] 研究者引用實證數據指出:「外貌處於全體工作者末9%的群體將遭受7%-9%的薪酬'懲罰',而位居前33%的群體則可獲得5%的'溢價'」。儘管承認此類歧視確實存在,但作者提出:這種偏見在人類歷史中具有普遍性,審美判斷本質上是一種生物適應性機制(而非文化建構)——它通過評估外貌健康程度來輔助擇偶決策,並通過識別「友敵關係、威脅或機遇」來促進社會互動與生存競爭。作者進一步提出:若外貌吸引力能提升企業效益,則從純利潤導向的視角看,為此給予獎勵具有合理性——因該特質與工作績效相關,而歧視僅發生於評估無關特質時。此外,作者質疑糾正外貌歧視不公的實際可行性,包括如何判定此類不公確實發生。他們最終得出結論:此類歧視中不存在明確的不公正判定模型,立法干預亦不可行——「我們認為任何矯正美貌歧視的政策干預都缺乏正當性依據」。[50]
《最美者生存》作者南希·埃特科夫提出,人類對吸引力的偏好深植於進化本能,試圖阻止這種本能影響人類行為無異於「要求人們停止享受食物、性愛、新奇事物或愛情」。她進而論證道:「美貌以及因此獲得的獎賞並非社會之惡。」[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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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直到20世紀70年代,美國的一些法律還帶有外貌至上主義的痕跡。在許多司法管轄區設有醜陋法,根據法律,如果有人染上了令外表不雅觀的疾病或毀容,這些人會被要求禁止前往公共場合。現今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認為極度肥胖人士要受美國殘疾人法案保護,不得歧視。少數城市還出台法律保護人們免受基於外表的歧視。除此之外,沒有任何聯邦層面的法律保護人們免受基於外貌的歧視[52]。
在2007年5月10日的《反歧視法》(Antidiscriminatiewet/Loi anti-discrimination)中,有一條規定提到,不允許人們因為他人的身體或其他特徵而歧視他人[53]。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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