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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

美國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美国残疾人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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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英語: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簡稱:ADA)是由美國國會於1990年7月正式頒布的一項法案,也是美國一部旨在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的公民權利法律。該法案明確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行為,賦予美國身心障礙者群體與《1964年民權法案》所保障的族裔宗教性別國籍等身份類別相似的保護機制。在後續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中,性取向性別認同亦被納入平等保護的範疇。不過,與《民權法案》不同的是,《身心障礙者法案》不僅禁止歧視,還要求雇主為殘疾員工提供「合理便利英語Reasonable accommodation」,並對公共場所無障礙設施設置提出強制性要求[1]

快速預覽 1990年美國身心障礙者法, 引稱 ...

該法案的提出可以追溯至1986年,當時國家身心障礙者事務委員會英語National Council on Disability建議制定一部全面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的法案,並起草了最初的草案。1988年,該草案分別在眾議院參議院被正式提出,引發廣泛關注。在立法過程中,法案獲得了跨黨派議員的大力支持,但也面臨來自企業團體和部分保守宗教團體的反對。企業界擔憂法案將增加營運成本,而一些保守派則反對給予感染HIV人士法律保護。儘管如此,最終版本的法案於1990年7月26日由時任總統喬治·赫伯特·沃克·布什簽署生效。2008年,該法案進行了重要修訂英語ADA Amendments Act of 2008,進一步擴大了適用範圍,並於2009年1月1日由時任總統喬治·沃克·布什簽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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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義

《身心障礙者法案》中的「殘疾」定義涵蓋精神與生理兩大類狀況,一個狀況不必達到嚴重或永久性程度,也可被認定為「殘疾」。根據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發布的規章文件,下列狀況通常可被直接認定為殘疾:截肢多動症(ADHD)、自閉症躁鬱症失明癌症腦性麻痹失聰糖尿病癲癇愛滋病毒愛滋病智力障礙嚴重抑鬱症、依賴輪椅的行動障礙、多發性硬化肌肉萎縮症強迫症創傷後應激障礙(PTSD)以及精神分裂症等。此外,某些身體或精神狀況是否構成「殘疾」,還需綜合考量其在「無干預情形」(absence of mitigating measures)下的影響。所謂「無干預情形」,是指未服用藥物、未接受治療、未使用輔助器具、未依賴功能恢復技術時的症狀表現。如果該狀況具間歇性,評估時應參考其「發作期」的症狀嚴重程度。

然而,並非所有狀況都能被列入殘疾範圍。為了防止該法案遭到濫用,立法者明確排除了某些普遍被視為反社會或與違法行為相關的行為狀況。例如,盜竊癖戀童癖裸露癖偷窺癖等行為性障礙不屬於法律所定義的殘疾。此外,由於醫學界已不再將性取向視為精神障礙,法案也排除了性取向與性身份相關的條件。不過,近年來司法解釋對該法案的適用產生了新的拓展。2022年,美國聯邦第四巡迴上訴法院裁定,性別焦慮症可被納入身心障礙者法案的保護範圍,這一裁定為跨性別者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據,有助於他們爭取在職場、醫療與公共服務等領域的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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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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