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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毒蛇M4型卡賓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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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毒蛇M4型卡賓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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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毒蛇M4(英語:Bushmaster M4)是一系列由美國大毒蛇武器公司英語Bushmaster Firearms InternationalAR-15為藍本生產的半自動選射步槍突擊步槍),亦是大毒蛇XM-15英語Bushmaster XM-15系列步槍和卡賓槍之一,[2]發射.223 Remington5.56×45公釐北約6.8×43公釐雷明頓SPC7.62×39公釐蘇聯等多種口徑步槍子彈

快速預覽 大毒蛇M4型卡賓槍Bushmaster M4-type carbine, 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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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

大毒蛇M4型卡賓槍是柯特M4卡賓槍的彷製型。根據全國槍械法英語National Firearms Act(簡稱:NFA),美國民用市場上只可銷售半自動槍型。而軍事或執法機構才可訂購的突擊步槍衍生型可以採用三發點放全自動功能。[3]

該步槍的口徑為.223 Remington5.56×45公釐北約口徑,而且槍管內部和槍膛內部均有硬。與目前的柯特卡賓槍所配備的四段固定位置伸縮式槍托不同,大毒蛇M4採用的是六段固定位置伸縮式槍托。它與大多數標準型AR-15的零件兼容,並且能夠接受所有AR-15/M16型STANAG彈匣

該步槍的所有衍生型都有M4A2和M4A3的構造;不同之處在於M4A3裝有可拆卸式帶提把式照門,並可藉由MIL-STD-1913戰術導導軌安裝瞄準附件。

標準的M4型卡賓槍在368.3公釐(14.5英寸)的槍管以上連接了永久固定配備的「Izzy」消焰器,使槍管的總長度達到了406.4公釐(16英寸)。大毒蛇還生產Patrolman的卡賓槍衍生型,該衍生型在406.4公釐(16英寸)的槍管以上連接了更常見的可拆卸式鳥籠型消焰器,使槍管的總長度達到了444.5公釐(17.5英寸)。這些型號都符合現行的美國聯邦法律當中規定步槍槍管最小長度為406.4公釐(16英寸)。此外還有一款M4型卡賓槍,配有一根368.3公釐(14.5英寸)的槍管和一個可拆卸式鳥籠型消焰器。[3]6.8×43公釐雷明頓SPC口徑型只具有一根406.4公釐(16英寸)和可拆卸式「Izzy」消焰器。[4]

1994年,美國菸酒槍砲及爆裂物管理局(ATF)曾經通過了一條名為聯邦突擊武器禁製法案英語Federal Assault Weapons Ban(AWB)的禁止攻擊武器條款,因而令大毒蛇研製了一款M4符合禁令型卡賓槍。由於禁令在2004年到期,這款步槍基本上都被M4A2和M4A3所取代。但由於在美國的一些州份仍然維持該法律禁令,所以符合禁令型步槍目前仍在生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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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大毒蛇武器公司英語Bushmaster Firearms International與柯特之間曾涉及使用「M4」這個商標名字的糾紛。M4是由柯特為美國政府研製發和生產,因此柯特在直到2009年之前都擁有生產M4系列武器的獨家合同。[5]其他幾家生產商,包括大毒蛇武器公司在內,都有生產以後提供綽號為「M4系列」的M4型槍械。但柯特此前曾註冊過「M4」這個美國商標[6]2004年4月,柯特首先對黑克勒-科赫和大毒蛇武器公司提起訴訟,指控它們商標侵權、商業外觀侵權、商標稀釋、虛假指定、虛假廣告、專利侵權、不正當競爭和欺騙性貿易行為等罪名。開始時,柯特打贏了與黑克勒-科赫的官司,並逼使後者與前者作出庭外和解,黑克勒&科赫的「M4」改稱為「HK416」。然而在2005年12月8日,緬因州的聯邦地區法院法官作出了一個對於大毒蛇武器公司有利的簡易判決,並且駁回了柯特除了虛假廣告之外的所有指控。關於後一種說法,柯特無法收回金錢損失。 法院還裁定,「M4」現在是通用的槍械名稱,應該撤銷柯特所持有的商標。[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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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型號

大毒蛇武器公司英語Bushmaster Firearms International還研發了6.8×43公釐雷明頓SPC7.62×39公釐蘇聯口徑型號的步槍,分別簡單地命名為6.8公釐SPC步槍7.62×39公釐卡賓槍,以及一套可以安裝在任何AR-15型下機匣以上的獨立式上機匣套件。[4]無論是A2或A3亦可。

軍事型使用國

目前,世界各地60多個國家的軍隊和警察組織正在使用大毒蛇生產的武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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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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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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