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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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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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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於1979年12月29日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所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而成立,此前天津市革命委員會行使天津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和執行機關的雙重職能。

快速預覽 第十八屆2023年1月至今委 員, 主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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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1954年憲法及地方組織法,未設置一級行政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其中規定:「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1]。」

1980年6月23日至30日,召開天津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1980年7月7日,天津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確定人大常委會的機構設置[2]

職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3]第三章第五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條規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 在天津市,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 領導或者主持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3. 召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 討論、決定天津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5. 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6. 監督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7. 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8. 撤銷天津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9. 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天津市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天津市市長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0. 根據天津市市長的提名,決定天津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11. 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天津市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12. 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13. 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4. 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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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設置

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有以下機構:

  • 辦公廳
  • 研究室
  • 代表工作室
  • 人事任免工作室
  • 法制工作委員會
  • 內務司法辦公室
  • 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
  •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辦公室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辦公室
  • 農業與農村辦公室
  • 民族宗教僑務辦公室
  • 信訪辦公室
  • 社會建設辦公室
  • 機關黨委辦公室

工作

工作制度

立法工作

監督工作

辦公場所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天津市解放北路201號。

歷任主任

更多資訊 屆 次, 姓 名 ...

歷屆組成人員

第九屆

第十屆

第十一屆

第十二屆

第十三屆

第十四屆

第十五屆

第十六屆

第十七屆

第十八屆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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