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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圖曼帝國行政區劃

某一國家的行政領土實體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奧斯曼帝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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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圖曼帝國行政區劃鄂圖曼帝國國家機關的行政區劃,是帶有民事權力的軍事管治政區,而在此體制外的還有附屬國。鄂圖曼帝國行政區劃可分為兩個時期,一是隨著帝國崛起而初步規劃;二是1864年行政改革後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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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的鄂圖曼帝國

初步規劃

初步規劃的時間可追溯至鄂圖曼在安那托利亞中部仍然是塞爾柱帝國附庸時。鄂圖曼帝國在多年來是前政權安納托利亞侯國的綜合體,這些政權都在鄂圖曼皇室的治下[1]

行政區劃的延展是以塞爾柱帝國的行政架構為基礎,塞爾柱帝國的世襲地區統治者稱為貝伊(Bey)[2]。鄂圖曼帝國成立後,這些貝伊並沒有被廢除,而是承認鄂圖曼帝國蘇丹的宗主權繼續管治其地區。貝伊不僅是指那些前朝的地區統治者,同時也指由鄂圖曼帝國指派到地區的統治者。

起初,帝國將國家分為桑賈克(Sanjak,突厥語「旗」,有時也用阿拉伯語的「旗」,Liwa或Liva),將當中一些桑賈克委託給蘇丹的王子管理。桑賈克由桑賈克貝伊(sanjakbey)管理,桑賈克貝伊是軍事長官,他們在從蘇丹那裡接收旗幟[3]。帝國擴張到歐洲,帝國需要中層的管治機構,於是出現了Eyalet,後期變為Vilayet,其長官稱為貝拉貝伊(beylerbey)。在穆拉德一世時,貝拉貝伊(統治長官)被委派到歐洲的魯米利亞[4]。大約在同一時間,安那托利亞亦設有貝拉貝伊,羅姆省及鄂圖曼帝國的附庸國則由蘇丹直接管治(通常透過大維齊爾)。設立了貝拉貝伊後,桑賈克成為二級行政區劃,雖然在一些特定的情況,如未有貝拉貝伊的新征服地區,仍然是一級行政區劃。除此之外,貝拉貝伊是各軍隊的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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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行政單位

1299年至1609年的省

十四世紀中至十六世紀末,只有一個貝拉貝伊被設立(嘎勒莽)。

1609年前消失的省

以下各省在1609年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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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年的省

塞利姆一世蘇萊曼一世在十七世紀的領土擴張導致了政區增加的需要。至十七世紀末,鄂圖曼帝國計有42個已知設有貝拉貝伊的省。下表顯示1609年鄂圖曼帝國行政區劃的狀況。

更多資訊 省, 鄂圖曼土耳其語名稱及譯名(現代土耳其語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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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年至1683年建立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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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年的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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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5年的區劃

二級行政單位

這些省份細分為桑賈克),由桑賈克貝伊管治,並再細分為提馬爾(Timar,是由提馬爾貴族槍騎兵(Timarli Sipahi cavalry或timariot或tımar holder)管治的采邑,稅收低於2萬阿克切(Akçe)銀幣。)及扎米特(Zeamet,稅收2萬至10萬阿克切的提馬爾)、has(稅收10萬阿克切以上的提馬爾)或kadiluk(由法官Kadı治理)。一些桑賈克如耶路撒冷並非隸屬於於省。桑賈克的統治者是其轄下所有提馬爾貴族槍騎兵及掌有扎米特的騎兵的軍事司令。一些省份如埃及、巴格達、阿比西尼亞、哈沙並沒有細分為桑賈克及提馬爾。

1864年行政改革

隨著鄂圖曼帝國的衰落,其行政架構承受著強大的壓力。1861年後,在歐洲的施壓下,一位基督教穆塔薩勒夫(地區統治者)得以自治黎巴嫩山,為馬禮派基督教教徒建立了屬於他們的土地。1864年通過的一條法律訂立了標準的地區統治架構,帝國的省份改稱為維拉耶(Vilayet),由瓦利(Wāli)或樸特委派的官員統治,新成立的地區議會亦加入在架構裡,這是坦志麥特改革的一部分。維拉耶細分為桑賈克、梅達沙列法特(Mutasarrıfate)及附庸國如塞爾維亞羅馬尼亞黑山

1877年時的維拉耶

西部

安那托利亞

東部

1915年的維拉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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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年的維拉耶

1885年坦志麥特行政改革後,鄂圖曼帝國在小亞細亞分為十五個維拉耶、一個自治桑賈克及一個梅達沙列法特。

每一個維拉耶細分為多個桑賈克。以下是1915年小亞細亞具體的行政區劃:

西部

安那托利亞

東部

1918年的維拉耶

西部

  • 伊斯坦堡

安那托利亞

  • 阿達納維拉耶
  • 安卡拉維拉耶
  • 艾登維拉耶
  • 比特利斯維拉耶
  • 廸亞巴可什維拉耶
  • 埃迪爾內維拉耶
  • 埃爾祖魯姆維拉耶
  • 布爾薩維拉耶
  • 伊茲密特維拉耶
  • 科尼亞維拉耶
  • 馬穆爾阿茲爾維拉耶
  • 錫瓦斯維拉耶
  • 特拉布宗維拉耶
  • 凡城維拉耶

東部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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