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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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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2′21″N 112°00′0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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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人民政府,簡稱婁底市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婁底市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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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1960年2月,婁底市建制成立,並設婁底市人民委員會,由李賞明任市長。1962年10月,婁底市建制撤銷,婁底市人民委員會隨之撤銷。1980年7月15日,國務院批准恢復婁底市建制。11月27日,成立婁底市人民政府,任命牛一清為代理市長。1981年1月,召開婁底市(縣級)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婁底市第一屆人民政府正、副市長[3]婁底地區於1982年12月11日由漣源地區更名而來,原漣源行政公署也相應更名為婁底行政公署。1983年2月8日,婁底地區撤銷,其下轄婁底市歸屬湘潭市管轄。1983年7月13日,國務院決定恢復婁底地區及其行政公署[4]。1999年1月,原婁底市(縣級)與婁底地區合併,建立婁底市(地級)[5]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6]

  1. 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2. 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3.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4. 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 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等事業和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財政、民政、社會保障、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6.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7. 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8.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9.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障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幫助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10.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11. 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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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列表

含1960年至1962年10月期間及1980年11月以來婁底市的全部市長以及婁底地區的行署專員。

更多資訊 婁底市人民委員會市長(1960年2月-1962年10月)[3], 任次 ...

注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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