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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焦慮
因性别认同和生理性别不一致而产生的痛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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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焦慮或性別焦慮症(英語:Gender dysphoria,GD),又譯性別不安、性別煩躁,指一個人因自身的性別認同——即個人對自我性別的感知——與出生時被指派的性別不一致而產生的痛苦困擾。[7][8]2013年《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出版時,性別焦慮取代舊有診斷名稱性別認同障礙(GID)。更名旨在消除「障礙」一詞帶來的污名化標籤。[9]國際疾病分類(ICD)則採用性別不一致 (英語:Gender incongruence)而非性別不安的表述,定義為性別認同與出生指派性別之間存在顯著且持續的不匹配,且不以個人是否出現情緒困擾或功能損傷納入判斷條件。中國精神疾病分類方案與診斷標準稱為易性症。[10]
並非所有跨性別人士都有性別焦慮。[11][12]非常規性別與性別焦慮不同,[13]且未必會導致焦慮或痛苦。[14]在青春期前的青少年中,相關診斷為兒童性別焦慮(又稱兒童性別不安、兒童性別煩躁),和兒童性別不一致。性別不一致的成因尚未明確,但性別認同可能反映遺傳、生物、環境及文化因素。[15][16][17]
任何年齡均可作出診斷,不過兒童及青少年的性別焦慮表現可能與成人有所不同。[18]相關併發症可能包括焦慮、抑鬱及飲食失調。[12]性別焦慮的治療包括社會過渡,並常涉及激素替代療法(HRT)或性別肯定手術,以及心理治療。[2][3]
部分研究人員及跨性別人士主張將性別焦慮「去病化」,認為相關診斷將性別殊異病理化,並強化性別二元模型。[19]然而,這種去病化可能影響醫療可及性——保險公司或將激素替代療法(HRT)及性別肯定手術視為美容項目,而非醫療必需治療,進而影響承保範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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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許多性別不安者有著強烈且持久的願望,希望過上與自身性別認同「相符」或能實現其性別認同的生活,他們會通過改變外表與行為方式來達成這一目標。部分性別不安者(但並非所有人)可能希望藉助激素治療,有時也會通過手術,來表達自己的性別認同。性別不安並非精神疾病,但有些人可能會因性別不安而出現心理健康問題。性別不安與性傾向並無關聯,性別不安者可能認同自己為異性戀、男同性戀、女同性戀或雙性戀。[21]
症狀及體徵
在DSM-5中,一個人感受到的性別與被指派的性別(通常為出生時)之間存在顯著不一致,是診斷的核心要素,且這種不一致需導致痛苦。[22]在青春期前的青少年中,其表現可能為堅持認為自己是或長大後會成為與出生指派不同的性別,厭惡自己被指派的性別,或堅持認為自己擁有或渴望擁有不同的生殖器官。他們可能厭惡符合性別刻板印象的活動,渴望異性典型的玩具、遊戲、活動或玩伴,不過在性別定型觀念較少的環境中,這種表現可能不那麼明顯。[22]
DSM-5指出,在非性發育異常人群中,性別焦慮傾向於早發型(青春期前開始)或晚發型(青春期期間或之後開始)。那些早發型性別焦慮持續到青春期的人,大多自我認同為異性戀,被出生時指派的性別所吸引。部分個案中,性別焦慮會消退或被否認,此時青少年可能自我認同為女同性戀或男同性戀,但有些人可能在後期再次出現性別焦慮。一些晚發型性別焦慮者報告稱,童年時期有過未表達的過渡願望,另一些人則不記得童年時期的性別焦慮。[22]美國精神病學協會指出,[23]那些在成年後經歷性別焦慮的人「常常報告說,他們年輕時曾秘密隱藏自己的性別焦慮感受」。[24]沒有特定的性取向能作為性別焦慮的指標。[25][26]2021年《臨床神經科學對話》的一篇綜述發現,性別焦慮與性取向無關,但承認歷史上兩者常被錯誤地混為一談。[27]英國國家醫療服務體系亦表明性別焦慮與性取向無關。[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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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因
當一個人因性別認同而感到不滿時,性別不一致就會存在,從而導致他們情緒低落。[29]研究人員對性別不一致者的痛苦和損傷的本質持不同意見。一些研究人員認為,性別不一致者受苦是因為他們受到羞辱和暴力。[30]而且,如果社會性別分化不那麼嚴格,跨性別就會遭受少一點的痛苦。[31]
性別不一致的確切成因尚未明確。[32]有研究證據表明,遺傳因素在性別不一致的發展中起主要作用[33][34],性別認同被認為可能反映了生物、環境和文化因素的複雜相互作用。[35]
在2020年的一份立場聲明中,內分泌學會指出,20世紀後期,跨性別和性別不一致者被認為患有精神疾病,且性別認同被視為可塑的、受外在因素影響的。但這一觀點已不再成立,因為 「大量科學證據表明,性別認同背後存在持久的生物學基礎。個人可能因生活中的其他因素作出選擇,但似乎不存在真正促使個人改變性別認同的外在力量」。[36]
- 試圖改變性發育異常患者的性別認同以匹配其生殖器或染色體的嘗試通常不成功;
- 有證據表明,兒在子宮內接觸較高水平的雄激素,會使女性染色體者出現男性性別認同的比率上升;
- 具有男性染色體的完全雄激素不敏感症候群患者通常有女性性別認同;
- 同卵雙胞胎比異卵雙胞胎更可能同為跨性別者;
- 腦部掃描顯示,性別認同與大腦結構相關,而非與生殖器或染色體相關。
該學會2017年的臨床實踐指南指出:「遺傳學、內分泌學和神經解剖學等多個生物醫學領域的研究結果支持以下觀點:性別認同和 / 或性別表達可能反映了生物、環境和文化因素的複雜相互作用。」指南還提到,研究指出性別焦慮和性別不一致與獨特的大腦表型、病症的遺傳傾向、產前和產後雄激素在性別發育中的作用,以及性發育異常者的性別認同有關。[37]
診斷
美國精神病學協會規定,青少年或成人若符合以下至少兩項標準且持續至少六個月,可診斷為「性別焦慮」:[38]
- 自身性別特徵與性別表達經歷之間存在顯著的不一致。
- 由於自身性別特徵與性別表達經歷不一致,而強烈希望去除自身性別特徵。
- 強烈渴望成為自身指定性別以外的性別。
- 強烈希望被視為自身指定性別以外的性別。
- 強烈渴望自身指定性別以外的性別特徵。
- 堅信自己具有與自身指定性別不同的典型性別的反應和感受
此外,這種情況必須伴隨臨床顯著的痛苦或功能損害。[39]
診斷里還有兩個分類說明(英語:specifier):[39]
- 「伴有性發育障礙 / 差異」 適用於存在性發育異常的人,這種情況下需要對相關病情進行疾病編碼。
- 「已過渡」 適用於滿足以下條件的患者:「已全職生活在自己認同的性別中(無論性別變更是否獲得法律認可)」,並且已經接受或將要接受「至少一項性別肯定醫療程序或治療方案——也就是常規的性別肯定激素治療或性別重置手術」。
DSM-5指出:「『性別焦慮』作為一般描述性術語,指一個人自己感受到或表達的性別,與出生時被指定的性別不一致時所伴隨的痛苦。但作為診斷類別時,它的定義更明確——不包括因社會污名帶來的痛苦,儘管污名可能是同時存在的獨立痛苦來源。」[38]
根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1994),要被診斷判定為「性別認同障礙」前,須達到五項條件: [40]
- 必須要有證據顯示有強烈且持續的跨性別認同感。
- 跨性別認同感不可以是因為認為另一種性別在文化上有更多優勢而產生的。
- 同時也必須要有證據顯示對於天生的性別有持續性的不適應感,或是無法適應自己所屬性別的性別角色。
- 當事人不可同時擁有身體上的雙性人狀態(例如睪脂酮不敏症候族或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
- 必須要有臨床上的證據能顯示當事人在社交、工作或其他重要領域上遭遇顯著的挫折或傷害。
無論是1952年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一版(DSM-I)還是1968年的第二版(DSM-II),都沒有類似「性別焦慮」的診斷。「性別認同障礙」首次作為診斷出現在1980年的第三版(DSM-III)中,歸屬於「性心理障礙」類別,但僅用於兒童診斷。青少年和成人則被診斷為「變性症(transsexualism)」(分為同性戀型、異性戀型或無性戀型)。1987年的DSM-III-R新增了「青少年及成人非變性型性別認同障礙」(GIDAANT)。[41][42][43]2013年的DSM-5將該診斷從「性障礙」類別中移出,單獨列為一類[44],並將診斷名稱從「性別認同障礙」改為「性別焦慮」——此前「性別認同障礙」一詞因被指帶有污名化色彩而遭批評。[45]同時,按性取向的亞型分類被刪除,兒童診斷與成人分離,定為「兒童性別焦慮」。為兒童設立特定診斷,反映出兒童較難洞察自身經歷,或即使具備洞察能力也難以表達。[46]若個人不符合性別焦慮診斷標準但仍有臨床顯著痛苦或功能損害,可診斷為「其他特定性別焦慮」或「未特定性別焦慮」。[38]此外,性發育異常者人群不再被排除於性別焦慮診斷之外。[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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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版(ICD-11)列出了三種與性別認同相關的狀況[48]:
ICD-11 將「性別不一致」定義為「個人體驗的性別與指派性別之間存在顯著且持續的不一致」,且不要求存在顯著痛苦或功能損害,並特別說明「僅性別變異行為或偏好不足以作為診斷依據」。[6][48]
ICD-10 曾在「精神與行為障礙」章節中包含「變性症」和「兒童性別認同障礙」診斷。ICD-11將其更名為「青少年或成人性別不一致」及「兒童性別不一致」,並移入「性健康相關狀況」章節,以反映「當前認知:跨性別及性別多元身份並非精神疾病,將其歸類為疾病會導致嚴重污名」。世界衛生組織表示,ICD-11的這一調整「應能確保跨性別者獲得性別肯定醫療保健及醫療保險」。[6]
根據《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第十版(1993),列出與性別認同有關的幾種疾病:[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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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病症況
在青少年中,前往性別診所求診的個案約有20%至30%符合《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中焦慮症的診斷標準[52]。跨性別青少年中,性別焦慮亦與進食障礙風險增加相關[53]。
雖然臨床醫生普遍認為性別焦慮患者中神經發育障礙的比例偏高,但此觀點因證據質量較低而受到質疑[54]。針對性別焦慮兒童及青少年的研究發現,自閉症特質或確診自閉症的比例甚高[55][56]。前往專科性別診所求診的成年性別焦慮患者中,自閉症特質或確診率亦偏高[56]。據估計,自閉症兒童被診斷為性別焦慮的機率超過四倍[54],而在性別認同服務的青少年個案中,自閉症報告率介乎6%至20%以上[57]。
自閉症人士更可能屬性別多元,而性別焦慮患者中自閉症特質的比例亦偏高[58]。在青春期前青少年中,年齡增長與更多行為及情緒問題相關,主因是性別非順從行為較難被接納;而處於包容環境的兒童及青少年,心理問題較少或無心理問題。年紀較小的兒童亦較少表達對自身身體結構極端且持續的煩躁[58]。
除焦慮症、進食障礙及自閉症譜系障礙外,性別焦慮兒童及青少年亦較容易出現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抑鬱症,並有自殺傾向、自我傷害及童年負面經歷等歷史[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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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
美國內分泌學會2016年《性別焦慮/性別不一致人士的內分泌治療》(英語:Endocrine Treatment of Gender-Dysphoric/Gender-Incongruent Persons)臨床實踐指南指出,性別肯定是多學科治療,性別焦慮或不一致者會尋求或獲轉介至內分泌科醫生,以發展肯定性別的身體特徵。激素療程旨在抑制內源性性激素,並維持肯定性別的正常性激素水平。不建議對青春期前青少年使用激素治療。性別焦慮及不一致的青少年,建議在青春期開始的坦納分期(Tanner Stage 2)使用青春期阻滯劑。性別肯定激素須經多學科團隊確認焦慮或不一致持續存在,且具備知情同意能力(通常16歲發展完備)後方可處方。[59]
世界跨性別健康專業協會(WPATH)2022年發布第八版《跨性別及性別多元人士健康護理標準》,指出「引發臨床顯著痛苦及功能損害的性別不一致,常需醫療必需的臨床干預」,如內分泌及外科手術。其他性別肯定干預可能包括脫毛/植髮、聲音治療/手術、輔導及其他醫療程序。[60]
德國醫學會2025年發布的指南指出,「對於永久性持續性別不一致者,無證實有效的替代治療可取代身體改造醫療措施」。[61]
性別焦慮患者的治療可能包括心理輔導、支持個人的性別表達(又稱性別表現),或涉及醫療干預的身體過渡,如激素治療、生殖器手術、電解療法、雷射脫毛、胸部手術、乳房手術或其他重建手術[62]。
歷史上,性別認同改變努力(針對性別認同的轉換療法)曾被視為性別焦慮或不一致者的治療選項,尤其是青少年[63]。直至1970年代,「變性症」和性別焦慮屬於心理疾病、僅應透過心理治療處理的觀點一直占主導地位,儘管部分臨床醫生此後仍堅持這一觀點[64]。通過改變患者性別認同以符合指派性別的方式緩解性別焦慮的嘗試已被證實無效,且多數醫療機構將其視為轉換療法[65][66]:1741。德國醫學會指南指出「心理治療建議用於共病障礙,因其本身已有適應症」,但批評「管理性別焦慮相關痛苦」的心理治療建議,強調「相關回顧研究均無法證實心理治療能減輕性別焦慮」[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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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科學及政府機構反對轉換療法(定義為將非常規性別視為病理狀態並試圖改變的治療),支持肯定兒童多元性別認同的方法[68][69][70]。性別焦慮越強烈、跨性別行為越明顯,以及越明確以渴望/體驗的性別自我認同(例如聲稱「是」不同性別而非「希望成為」不同性別)的人,越可能持續存在性別焦慮[71]。
治療兒童性別焦慮的專業人員有時會處方青春期阻滯劑,以延遲青春期開始,直至兒童被認為已足夠年長,能就是否進行荷爾蒙或手術性別重置作出知情決定[72][73]。青春期阻滯劑的短期副作用包括頭痛、疲勞、失眠、肌肉酸痛,以及乳房組織、情緒和體重的變化[74]。有關大腦發育、認知功能、生育能力和性功能的長期影響研究有限[75][76][77]。
《兒童及青少年精神健康》(英語:Child and Adolescent Mental Health)發表的一篇回顧指出,青春期阻滯劑具有可逆性,並與成年期自殺傾向減少、情緒及心理功能改善、社交生活改善等積極結果相關[78]。
美國精神病學協會(APA)表示:「由於青春期發展的動態特性,缺乏性別肯定干預(即社會、心理及醫療干預)並非中立決定;隨著不協調且不受歡迎的青春期推進,青少年常經歷焦慮加劇及對心理健康的負面影響。跨性別肯定治療(如使用青春期抑制劑)與跨性別及性別多元青少年的情緒痛苦緩解,以及社會心理和情緒發展的顯著改善相關」[79]。
內分泌學會在2020年12月發表的立場聲明中指出,有確鑿證據顯示性別認同具有生物學基礎,適當監測下的青春期抑制、荷爾蒙治療及醫療指征手術有效且相對安全,並已確立為照護標準。他們注意到,獲得性別肯定照護的青少年自殺意念減少,且青春期前社會過渡的青少年抑鬱水平與順性別同儕相當[80]。其2017年性別焦慮治療指南建議,當兒童進入青春期(乳房或生殖器發育的坦納二期)時開始使用青春期阻滯劑,16歲開始使用跨性別荷爾蒙,但指出「部分性別焦慮 / 性別不一致的青少年可能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在16歲前開始性激素治療」。指南建議由醫療及心理健康專業人員組成的多學科團隊管理18歲以下患者的治療,並建議「性激素治療期間每3至6個月監測臨床青春期發展, 6至12個月監測實驗室指標」[81]。
世界跨性別健康專業協會(WPATH)2022年發布的《照護標準第八版》宣布青春期阻滯藥物為「醫療必需」,建議跨性別青少年達到坦納二期發育時使用,並指出縱向數據顯示接受治療的跨性別患者結果改善[82]。部分醫療專業人員認為,青少年在認知上尚未成熟,不足以就荷爾蒙治療或手術作出決定,並建議不可逆的生殖器手術不應對其所在國家法定同意年齡以下的個體進行[83]。
英國衛生部委託的一項回顧發現,青春期阻滯劑在心理健康、生活質量及對性別焦慮影響方面的證據質量極低[84]。芬蘭政府委託的未成年人治療研究證據回顧顯示,芬蘭衛生部認為「無基於研究的未成年人性別焦慮照護方法」[85]。儘管如此,他們建議對未成年人個案逐案使用青春期阻滯劑,而美國兒科學會聲稱「對認同為跨性別及性別多元(TGD)的兒童進行青春期抑制,通常會導致青春期及青年期的心理功能改善」[86]。
在美國,多個州已提出或正在考慮立法禁止對跨性別兒童使用青春期阻滯劑[87]。美國醫學會[88]、內分泌學會[89]、美國心理學會[90]、美國兒童與青少年精神醫學會[91]和美國兒科學會[92]反對禁止跨性別兒童使用青春期阻滯劑。在英國「Bell v Tavistock」案中,上訴法院推翻原判,裁定16歲以下兒童可同意接受青春期阻滯劑治療[93]。2022年,瑞典國家衛生福利局發布新指南,建議僅在「例外情況」下使用青春期阻滯劑,稱其使用基於「不確定的科學」,並建議臨床醫生提供兒童精神治療、社會心理干預和自殺預防措施[94][95]。
生物治療通過物理改變第一性徵和第二性徵,以減少個體身體與性別認同之間的差異[96]性別焦慮的生物治療通常與心理治療結合進行;然而,世界跨性別健康專業協會(WPATH)照護標準指出,心理治療不應作為生物治療的絕對要求[97]。
荷爾蒙治療已證實可減輕多種與性別焦慮相關的精神痛苦症狀[98]。WPATH委託的荷爾蒙治療結果系統性回顧「發現證據表明,性別肯定荷爾蒙治療可能與跨性別人群的[生活質量]評分改善及抑鬱和焦慮症狀減少相關」。由於所開展研究的方法學限制,證據強度較低[99]。部分文獻表明,性別肯定手術與生活質量改善和抑鬱發病率降低相關[100]。選擇接受性別肯定手術的人對結果滿意度高,儘管這些研究存在局限性,包括偏倚風險(缺乏隨機化、缺乏對照研究、自我報告結果)和高失訪率[101][102][103]。
從業者對青少年治療的分歧部分源於缺乏長期數據[104]。根據荷蘭模式[105][106](包括從幼童期開始性別焦慮並在青春期加劇,且無可能影響診斷或治療的共病精神疾病),符合生物醫學治療條件的年輕人發現性別焦慮減少,儘管這些結果研究存在局限性,如缺乏對照組或未考慮心理治療等替代方案[107][不可靠的醫學來源?]。
內分泌學會(Endocrine Society)在2020年12月發表的立場聲明中指出,有確鑿證據表明性別認同具有生物學基礎,適當監測下的青春期抑制、荷爾蒙治療和醫療指征手術有效且相對安全,並已確立為照護標準。他們注意到,獲得性別肯定護理的青少年自殺意念減少,且青春期前社會過渡的青少年抑鬱水平與順性別同伴相當[108]。
《兒童及青少年精神健康》發表的一項回顧發現,青春期阻滯劑完全可逆,並與成年期自殺傾向減少、情緒及心理功能改善、社交生活改善等積極結果相關[109]。
需要更嚴謹的研究來評估荷爾蒙和手術治療的有效性、安全性及長期益處和風險[101]。例如,2020年Cochrane回顧發現,由於缺乏「符合 [其] 納入標準的已完成研究」,證據不足以確定性別女化荷爾蒙是否安全或有效[110]。多項研究發現,手術治療後存在顯著長期心理和精神病理學問題[101]。
2021年,《整形與重建外科》發表的一項回顧發現,約1%(95%置信區間<1%–2%)接受性別肯定手術的人對決定感到後悔。結論指出:「跨性別患者術後後悔率極低。我們認為這項研究證實了性別肯定手術選擇標準的改進。然而,後悔評估存在高度主觀性,且缺乏標準化問卷,這突出了在這一人群中開發驗證問卷的重要性。」[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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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病學
不同研究對性別焦慮的流行率得出不同結論。《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指出,出生時指派為男性者的性別焦慮流行率為0.005%至0.014%(每10萬人5至14人),指派為女性者則為0.002%至0.003%(每10萬人2至3人)[112]。DSM-5稱這些數字可能低估實際情況,因數據基於專科診所的轉介個案[112]——並非所有尋求醫學過渡的成年人都會被轉介至專科診所[112]。
根據《布萊克醫學詞典》,性別焦慮「在每30,000名男性新生兒及每100,000名女性新生兒中出現1例」[113]。2000年代初歐洲研究發現,約每12,000名出生男性成人(每10萬人8人)及每 30,000 名出生女性成人(每10萬人3人)尋求性別肯定手術[114]。荷爾蒙治療或法律改名的研究顯示流行率高於性別重置手術——例如2010年瑞典研究發現,每7,750名出生男性成人(每10萬人13人)及每13,120名出生女性成人(每10萬人8人)申請法律改名為異性別名稱[114]。
透過自我認同衡量跨性別狀態的研究發現,與出生指派性別不同的性別認同流行率更高(儘管部分自認跨性別或性別非順從者可能未經歷臨床顯著痛苦,因此不屬性別焦慮)。紐西蘭一項研究顯示,每3,630名出生男性(每10萬人13人)及每22,714名出生女性(每10萬人4人)已更改法定性別標記[114]。麻薩諸塞州成人調查發現,0.5%(每10萬人500人)自認跨性別[114][115]。紐西蘭一項針對91所隨機選取高中的8,500名隨機選取中學生的全國調查發現,1.2%(每10萬人1,200人)的學生對「你認為自己是跨性別嗎?」給予肯定回答[116]。在臨床環境外,跨性別或非二元身份的穩定性未知[114]。
研究顯示,成年後進行性別過渡者中,出生指派為男性者的比例高達三倍;然而,童年期過渡者的性別比例更接近1:1[117]。由於缺乏正式流行率研究,兒童性別焦慮的流行率仍不確定[118]。2022年一篇文獻回顧指出,專科性別診所評估的青少年中,約36%為出生男性,63%為出生女性。回顧中一項研究強調,2014至2016年間這些比例無顯著變化[119]。然而,與早期研究相比,近期數據顯示出生女性比例上升(比例1:3),而早期研究比例接近相等(0.8–0.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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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與文化

關於性別焦慮患者的痛苦和功能損害的本質,研究者們觀點不一。部分學者認為,性別焦慮患者的痛苦源於社會污名化和受害經歷;[121][122]若社會對性別的劃分不那麼嚴格,跨性別者的痛苦可能會減少[123]。
圍繞性別焦慮診斷的創立存在一些爭議。戴維(Davy)等人指出,儘管診斷的提出者聲稱其有嚴格的科學依據,但「這些主張無法被驗證,因為相關討論、方法論過程及承諾的診斷現場試驗均未公開」[124]。
一些文化中存在「第三性別」或更多性別類別。除了男性和女性之外,被社會認可的性別類別可能會緩解跨性別認同帶來的痛苦。例如,在薩摩亞,Fa'afafine(意為「像女性的男性」)群體普遍被社會接受。從終身性別認同和性別化行為來看,Fa'afafine與跨性別女性相似,但他們的痛苦遠少於西方文化中的跨性別女性。這表明,性別焦慮的痛苦在很大程度上因文化中的社會排斥而加劇[125]。總體而言,性別焦慮是否在存在第三性別類別的文化中持續存在,目前仍不明確[126]。
1980年《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三版(DSM-III)引入了「性別認同障礙」(現稱「性別焦慮」)的精神科診斷。學者Arlene Istar Lev和Deborah Rudacille指出,這一診斷的加入是將同性戀重新污名化的政治操作[127][128](1974年DSM-II已將同性戀從精神障礙中除名)。與此相反,Kenneth Zucker和Robert Spitzer認為,DSM-III納入性別認同障礙是因為它「符合DSM-III制定者採用的普遍認可標準」[129]。包括Spitzer和Paul J. Fink在內的部分研究者主張,變性症中的行為和體驗屬於異常(abnormal),並構成功能失調(dysfunction)[130]。美國精神病學協會聲明,「非常規性別」與性別焦慮不同[13],且「非常規性別本身並非精神障礙,性別焦慮的關鍵在於存在與該狀況相關的臨床顯著痛苦」[1]。
性別焦慮患者可能認為自身的跨性別感受和行為屬於障礙(disorder),也可能不這麼認為。將性別焦慮歸類為障礙有利有弊[131]。由於性別焦慮在醫學文獻中曾被歸類為障礙(如舊版DSM手冊DSM-IV-TR中稱「性別認同障礙」),許多保險公司願意承保性別重置治療的部分費用。如果性別焦慮未被列為醫療障礙,性別重置治療可能會被視作美容療程而非醫療必需,從而失去承保[132]。在美國,跨性別者獲得醫療保險的機會比普通人低,還經常遭遇醫護人員的敵意或冷漠[133]。《美國殘疾人法》將性別焦慮患者納入保障範圍[134]。部分研究者和跨性別者支持取消該狀況的疾病分類,因為他們認為相關診斷將性別變異「病理化」,並強化了性別二元模型[135]。
對薩摩亞第三性別「fa'afafine」的研究顯示,DSM-IV-TR診斷中的痛苦並非跨性別認同的天生特性,而是源於個體遭受的社會排擠和歧視[136]。心理學教授Darryl Hill強調,性別焦慮不屬於精神障礙,診斷標準反映的是當父母和他人難以接納兒童的性別差異時,兒童產生的心理痛苦[137]。跨性別者常面臨騷擾、社會排斥、歧視、虐待甚至暴力,包括謀殺[138][139]。
2002年12月,英國大法官辦公室發布《政府針對變性者的政策》(Government Policy Concerning Transsexual People)文件,明確指出「變性症(transsexualism)不是精神疾病」[140]。2009年5月,法國政府宣布不再將變性性別認同歸為精神疾病[141],但法國跨性別權益組織稱,除聲明本身的影響外,實際狀況並未改變[142]。丹麥在2016年也發表了類似聲明[143]。
《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版(ICD-11)將性別認同障礙重新歸類為「性別不一致」,納入性健康相關狀況[144]。負責重新分類的工作小組建議在ICD-11中保留該診斷,以確保患者能獲得醫療服務[145]。
注釋
延伸閱讀
- 跨性別相關主題列表
- 性別過渡(英語:gender transitioning)
- 脫離跨性別(英語:Detransition)
- ICD-11 § Gender incongruence
- 跨性別醫學主義
- 錯誤的身體敘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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