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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薩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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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薩克,又作札薩(蒙古語:ᠵᠠᠰᠠᠭ,鮑培轉寫:jasaγ,西里爾字母:засаг;阿爾泰語:јасак;圖瓦語:чазак;意思是「執政」,蒙古語全稱「扎薩克諾顏」有酋長及執政官之意),是清廷授予蒙古王公和少數藏人、回部王公的官職。兼有封建領主和地方官雙重職能[1]:48。

扎薩克制度的雛形為明末時蒙古圖們汗所立左右翼「五執政」,漸漸演化為蒙古諾顏的官稱。
清廷統治蒙古時,仿滿洲八旗制編成扎薩克旗,外藩各旗世襲之扎薩克即「旗長」,掌理領內之行政,並以協理台吉為之副,佐理旗務。分世管及公中二種。世管者,各旗王公的首長世世承襲其職者之謂;公中者,不拘爵秩之高下,選出其人,特授敕命之謂[2]。
札薩克的職務由清廷授予,服從理藩院政令[1]:47,受駐防將軍、都統、駐紮大臣的節制[3],享有俸祿[1]:48。
設札薩克的蒙古部落,稱為外藩蒙古,札薩克為一旗之行政、軍事長官,相當於內屬蒙古的總管。外藩蒙古的札薩克一般有爵位,大多可以世襲。在新疆回部的哈密、吐魯番,朝廷也冊封回部首領為札薩克,視同蒙古之一旗。分別是哈密扎薩克旗(哈密回王旗)、吐魯番扎薩克旗[1]:47。
在札薩克的封地內,山川、河流、山林、牧地、田產均歸其所有,且不向清政府擔負任何徭役、稅賦。人民統歸其管轄並交納賦稅,承擔徭役,而且札薩克對他們有生殺予奪之權。新疆哈密、吐魯番二扎薩克旗設置初期,旗下屬民均為其農奴,人身依附關係嚴格[1]:48。雍正之後,在漢族移民定居的內扎薩克蒙古地區,清政府為避免稅賦流入扎薩克之手,實行蒙漢分治。
清朝滅亡後,雖然中華民國成立初期保留了該制度,但各地包括扎薩克在內的王公還是被逐漸廢除。外蒙古革命後,蒙古人民黨於1923年廢除博克多汗時期尚存的扎薩克[4]。滿洲國政府則在1935年推行蒙地奉上,將境內扎薩克制改為旗長制[5]。1947年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後,內蒙古剩餘的扎薩克亦被廢除,直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國共產黨全面廢除扎薩克制度(包括青海和新疆等地的蒙旗),僅在內蒙古保留與縣長職權相同的旗長名稱[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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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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