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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廉租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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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廉租屋,全稱政府廉租屋計劃(英語:Government Low Cost Housing Scheme),是香港政府於1962年至1973年推行的建屋計劃,由工務司署設計及建築,建成後由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負責管理[1]。至1973年,政府廉租屋歸入新成立的房委會管理,並與所有前屋建會廉租屋邨,以及日後房委會興建的屋邨統一劃為「甲類屋邨」。

政府廉租屋的服務對象與徙置區和屋建會廉租屋邨不同,是為一些入息低微而不合徙置資格,又不合屋建會申請標準,居住於惡劣環境的人士提供穩定的居所[2],1970年代的申請資格為家庭月入不超過900元。另外,作為公務員房屋資助的一部份,政府亦會抽出15%的單位分配予低薪公務員居住[1]。另外,為簡化和加快廉租屋的申請和分配手續,屋宇建設委員會自1969年起將「政府廉租屋」和「屋建會廉租屋邨」的輪候冊二合為一,即將兩者統一處理。
徙置區主要安置受天災、火災、天台或山邊木屋清拆的民居,較少審核入住人士,對居民的改動或加建或佔用走廊等行為亦較少理會。相反,廉租屋與現今的公屋一樣,都需要向有關當局申請才能得到分配,所以對各方面都有嚴格限制,包括門窗顏色設計、內籠間格、窗花鐵欄、電線、鐵閘安裝等,均需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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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邨設計
政府廉租屋並沒有如徙置屋邨般分多種型號,但仍可從外貌及內部設施分為兩種,分別為共用廁格的舊型及擁有獨立廁所的新型兩種[3]。自1967年落成的牛頭角上邨開始,後期設計的政府廉租屋均採用右圖的款式,如沙田坳邨、黃竹坑邨、元洲街邨等。

最早期興建的舊型政府廉租屋樓宇為長型,樓高約7至8層。公共廁所設在大廈中間突出的部份,日後出現的第三型徙置大廈設計也參照於此,但徙置大廈設天台學校,政府廉租屋則沒有。
另外,同期興建的政府廉租屋樓宇亦有另一款樓高12層的長型和單塔型,這款樓宇設有兩部升降機,出現於觀塘(鯉魚門道)邨以外所以舊型政府廉租屋屋邨。12層的長型樓宇包括:
單塔型樓宇則包括:
- 黃大仙上邨第6座(長滿樓);
- 長沙灣邨第5座;
- 石硤尾邨第3座;和
- 山谷道邨第4、10座。雖然外牆設計與第四型徙置大廈相似,但單位仍不設廁所,第四型徙置大廈本以此為藍本,但在第一批第四型徙置大廈落成前,政府將之改變為設有獨立廁所之單位,因而使之出現分別。
最後興建、沒有獨立廁所的舊型政府廉租屋樓宇全為長型設計,樓高20層,設升降機。例如黃大仙上邨的東部五座(即東、南、西、北、中座五座)及牛頭角上邨的第9至12座,雖然樓高20層且設升降機,然仍未設有獨立廁所,因此它們屬舊型與新型之間的過渡設計。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並未設在單位內設有獨立廁所的舊型政府廉租屋大廈,與一、二型徙置大廈不同者,是其公共廁所是兩戶共用一個專屬廁所,而非完全開放式的公共廁所,這一安排與第三型徙置大廈一樣。
新型政府廉租屋樓宇全為長型設計,而且多為多座相連。大廈單位設計較舊型有所改善,包括於露台的另一方加設獨立廁所,與及將單位闊度由舊型的11呎增至14.5呎(同期徙置大廈單位仍闊11呎)。樓層方面,除受機場高度限制的元洲街邨、何文田邨及高超道邨只獲准興建7-15層外,其餘均為約20層。另外,新型政府廉租屋邨亦較舊型的增設了不少社區設施,包括幼稚園、「火柴盒」小學等。
把新型政府廉租屋樓宇與同期興建的第四至六型徙廈比較,單位的窗與窗之間距離是相約的,而且是置於單位中間,不像徙置大廈的是置於單位的一邊。雖然各屋邨的大樓設計外貌相約,但卻會因應地盤大小作出不同的安排,如升降機大堂、樓梯的位置。從右面兩張圖片中,可見黃竹坑邨和元洲街邨雖然都是後期的設計,但樓梯的安排有明顯的分別:黃竹坑邨第10座的樓梯設於大廈尾部,元洲街邨第六座的樓梯則設於大廈的中間(類似第五型徙置大廈)
依建造年份,外牆設計、升降機及垃圾房之佈局亦有所不同。從同屬新型的黃竹坑邨與葵盛東邨圖片中,可見較早興建的黃竹坑邨大廈尾部樓梯對面設垃圾房,而較晚興建的葵盛東邨則改用徙置五型的設計,設於大廈核心。
此外,梨木樹邨其中一座新型政府廉租屋大廈(即第7座,現已拆卸)較為特別,該大廈與後期興建、採用第七型徙置大廈設計的第6座(仍存)相連。
最後一個建成的政府廉租屋邨位於白田,該邨的情況較特別,其作為政府廉租屋出租的樓宇,是採用第六型徙置大廈設計,政府因而把該邨命名為「白田政府新邨」。
日後的「第七型徙置大廈」及「30層大十字型大廈」亦是以新型政府廉租屋大廈作為藍本,包括單位佈局、闊度和升降機大堂設計等;而且,除興華(二)邨外,目前已建成的第七型徙置大廈及30層大十字型大廈,開建時擬作政府廉租屋邨(但由於施工期橫跨房委會成立前後,故此視為一般甲類屋邨)。
即使政府廉租屋有裝設升降機,但並非服務各層。例如元洲街邨第7座的兩組升降機,一組只停地下、7樓及11樓,另一組則停5樓、9樓及13樓,大多數居民均要上落至少一層才可歸家。
絕大部份政府廉租屋邨的樓宇均沒有中文名字,只有座號[4];且疑因「十三不祥」,座數較多的舊式政府廉租屋邨(長沙灣邨、黃大仙上邨及山谷道邨)均不設第13座,在第12座後直跳第14座,而新式政府廉租屋邨則沒有此情況出現[5]。高超道邨更設有「第1A座」,座號設有英文字母後綴,在香港公共房屋當中罕見,而作為住宅用途的更絕無僅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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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

由於這些屋邨是於1960至1970年代興建,有關當局缺乏監管,甚至牽涉貪污,以至這時期的公共房屋偷工減料情況嚴重。其實,自葵芳邨於1982年被發現出現結構性問題後,房屋署於1983年開始大規模檢驗全港公屋結構,發現當時樓齡5年以上800多座公屋,竟有超過500座不合格。至1986年26座問題公屋醜聞揭發[7],當中須即時拆卸的樓宇中有不少為政府廉租屋樓宇,例如葵芳邨第8,9,10和11座、葵興邨第3-5座、葵盛東邨第18及20座、黃竹坑邨第9座以及白田邨第14,15及16座。毋須即時拆卸的樓宇當中,亦有葵興邨第1座、石蔭邨第3座以及梨木樹邨第7及11座須安裝鋼架加固。因此在1987年,行政局通過長遠房屋策略,在2001年前將所有第三至六型公屋大廈(徙置屋邨)及政府廉租屋清拆重建,包括上述已安裝鋼架加固的樓宇[8]。
黃竹坑邨於2009年清拆,是最後一批作為公屋的政府廉租屋樓宇;最後一座政府廉租屋樓宇是改作中轉房屋用途的葵盛東邨第12座,亦於2011年清拆。這些大廈拆卸後,政府廉租屋大廈正式走進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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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廉租屋邨列表
部分政府廉租屋邨曾與相鄰徙置區重名,當中「慈雲山」、「油塘灣」分別易名「沙田坳」及「高超道」。然而,原稱「龍翔道政府廉租屋邨」的屋邨則改名為「黃大仙政府廉租屋邨」,與黃大仙徙置區重名。
在1973年交予房委會時,絕大部分與徙置區重名的屋邨均加上「上邨」字,惟觀塘政府廉租屋邨加上所在道路名字,成為「觀塘(鯉魚門道)邨」」。
興建期間由房委會接手的政府廉租屋邨
此等屋邨與同期擬建的徙置區,均統一使用了以新式政府廉租屋為藍本的第七型徙置大廈(算作舊長型大廈)或大十字型大廈,並且由工務司署為房委會代建(即使在1973年以後才招標亦然),部份屋邨樓宇有中文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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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停建前沒有興建的政府廉租屋邨
此等屋邨與同期擬建的徙置區,均統一使用了以新式政府廉租屋為藍本的第七型徙置大廈(算作舊長型大廈),並且由工務司署為房委會代建: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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