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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律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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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律令制(日語:律令制、りつりょうせい),是7世紀10世紀間的一種政治制度,是日本人對「唐制-中華律令制」的一場大型社會實驗[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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倭國(即古代日本)在白村江之戰中輸給唐朝·新羅聯軍之後,就改自己的國名為「日本」,並全面模倣唐朝的政治、農業、法律、文化和美學,史稱「大化改新」,律令制即是改革中一項成果[4]

緣起與時間線

日本律令制的設立,深受中國魏晉南北朝的「「王土王民思想日語王土王民思想」」影響,即:只有天皇才有實權,貴族官僚沒有獨立實權,國民在一個天皇之下人人平等;如果想國民擁有這份平等,就必須「服兵役、從事建設勞役和農業勞役」來作為交換[1][5]。用日式文言文來講就是「一君萬民、互為表裏」。

倭國在白村江之戰中輸給中國唐朝後,就開始直接照搬唐朝的一切[6],以期利用唐制來達成「一君萬民、互為表裏」的理想,並改國號為「日本」以表改革之決心[7]

日本古代把「實行律令制的那一塊行政區」叫作「律令國」。在當時日本人的觀念中,日本列島就是一個完整的「天下」,而日本列島上的一塊塊地區則是一個個「半獨立小國」[8]。雖然天下這個概念是日本模倣自中國的,但在漢字文化圈(中、日、韓、越)中,只有日本的天下是單指「自己本國」,而其它三個國家的天下都是指「整個目所能及的世界」[8]

與此同時,雖然日本的各種價值觀是最遠離中國的,但日本又是唯一一個實地查證過唐朝,並把唐朝的一切詳細記錄、整理成冊、並結合本國國情作適當刪減的東亞國家[9]。與唐朝關係更加親密的新羅(古代韓國)和安南(古代越南)反而沒那麼認真,也從未如此徹底的研究過中國[10]

  • 7世紀,即飛鳥時代後期,日本朝廷派遣大量遣唐使去收集中國的資料,並頒佈《近江令》以改革日本;
  • 8世紀,即整個奈良時代都是律令制運作最良好的時期;
  • 9世紀,開始慢慢的變質和瓦解[11]
  • 10世紀,即平安時代中期,律令制已經名存實亡,不過作為表面上的「最高法律」還一直存在,但不再俱有強制力,日本人也不再遵守;
  • 19世紀,經過900年到了明治維新時期,日本政府才正式廢除律令制,但日本政府並不自創新體制,而是又模倣他國,這次是改成和英國一樣的「君主立憲制」,一直持續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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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徵與衰落

日本為實現「一君萬民、互為表裏」花費了大量精力,但僅在8世紀,即西元700年800年的這一段時間內成功。日本律令制的一開始的模式為:國民經過人口登記 → 從天皇那裡拿到土地 → 開始耕種,並給中央提供稅金、兵役。由於當時日本的「多山多地震的地理環境、人口分佈分散、交通不發達程度」等因素,日本中央政府(即大和朝廷)的「軍力」和「監視能力」極為有限,根本無法管理在遠離奈良京都大阪的地區[11],無法像中國朝廷一樣監控社會的方方面面。

漸漸的,日本朝廷委派到律令國的「官僚」在沒有人監視的情況下,開始貪污腐敗。官僚把自己的親戚好友按插在重要官位,不讓外人涉入,把「律令國」一步步轉化為「自己家族代代相傳的地方」,類似歐洲貴族世襲封地[5]

同時,因為沒有人去監督和舉報律令國官僚,所以他們肆意壓搾自己底下的農民。農民為了逃避嚴苛的兵役賦稅,就躲入當地的佛教寺院神道教神社、或者隔壁的律令國以求庇護[12],留下大片沒有農民耕種的農田[2]。較為中立的佛寺、神社則利用當地的軍隊黑道霸佔這些空地,並聘請流亡農民為自己種地,並直接給農民發錢,而不是讓農民交稅(即佃農[12][3]

有些農民為了賺到更多的錢,選擇不種地,而是接受律令國官僚、佛寺、神社的僱傭,變成傭兵僧兵,參與上層之間的土地爭奪戰。這整個過程史稱「土地兼併」。由此,日本律令制瓦解。隨著朝廷的軍力直線下滑,地方世襲勢力的軍力上升,日本各地慢慢分裂為攝關政治日本莊園制總領制管領制守護大名制戰國大名制「混亂並行」的狀態[5][13][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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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日本律令制大約實施於公元7世紀後期(飛鳥時代後期)到10世紀。這之中,8世紀是其黃金時期。

大化改新

據《日本書紀》記載,推古11年12月5日(604年1月11日),廄戶王推動下開始實行包括制定冠位十二階十七條憲法在內的國制改革。[16]乙巳之變後從646年開始,孝德天皇中大兄皇子等人積極推進政治改革,在大化改新中提出了四項施政方針。這些方針都受到了中國政治制度的強烈影響,內容如下:

  1. 效法均田制,行班田收授法:廢除豪族對土地與部民的私有權,並將其收為國有。政府計口授田,凡六歲以上之國民,每六年按人口班給田地(稱「口分田」)。所班田地不得買賣,死後歸還政府。
  2. 效法唐朝租庸調制:受田農民須向國家上繳穀物(此為「租」),服勞役或納布代役(此為「庸」),並上貢地方土產(此為「調」)。
  3. 中央設二官神祇官太政官八省中務式部治部民部兵部刑部大藏宮內)、一台彈正台);一般地方設、里。
  4. 兵制:首都置五衛府,地方設軍團日語軍団 (古代日本),國民需服兵役。

到20世紀中後期以前,人們都認為大化改新將日本帶入律令制社會,但是1967年12月,藤原京北的外濠出土了上寫有「己亥年十月上捄國阿波評松里□」的木簡,引起了郡評論爭,改新詔書的存在出現爭議[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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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智朝

日本正式進入律令制社會是公元7世紀60年代之後的事。663年,日本在白村江之戰中戰敗,隨即與新羅的關係惡化,日本朝廷深感國際局勢對日本不利。於是為了增強國防實力,使危機感籠罩下的統治階級團結起來,當時的天智天皇改組豪族,迅速整頓了官僚體制,進行了舉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改革加強了大王的權力,對地方人民的統治進一步強化,在全國形成了令制國的行政區劃。670年左右,在這個背景下,日本歷史上最早的戶籍—庚午年籍完成,戶籍是律令制諸多制度施行的必要因素。這個時期編寫並施行的近江令,被認為是天智天皇時期法令的統稱。

天武、持統朝

671年天智天皇駕崩,其子即位為弘文天皇,但天智天皇弟弟大海人皇子發動壬申之亂奪權,大海人皇子即位為天武天皇,天武天皇繼續大化革新的改革,689年天武天皇頒布《飛鳥淨御原令》將國名從倭國改成日本,君主稱號從大王改成天皇。[19]701年文武天皇頒布第一部正式律法《大寶律令》正式將國名改成日本,日本此後進入中央集權的律令時代。[20]

奈良時代

《大寶律令》頒布後雖然建構新的制度,但是並沒有大規模撤換統治階層,律令制雖然達成中央集權,提升中央和天皇權力,但由豪族演變成的貴族仍然擔任中央、地方統治者,律令制沒有消滅原有統治階層,反而給予原有統治階層統治的法律依據,以律令規範統治階層的權力,以及與天皇的關係。另外律令制雖然發揮中央政府控制地發的目的,但是律令制沒有符合當時日本的經濟、社會狀況,隨著生産力、人口増加,可供分配的土地減少,加上逃避勞役、兵役,出現偽造、逃脫戶籍的現象。

為了應對律令制的不足,奈良政府開始設置三世一身法墾田永年私財法,使得私有財產成為合法,這些政策雖然是為了維持律令制,但由於土地私有制被允許,豪族和神社、寺廟開始進行大量開墾,導致了莊園制度的建立和班田制的崩潰。[21]政治方面也設置令外官補充劑有官職不足。758年日本頒布《養老律令》,《養老律令》直到明治維新才正式廢除。

桓武天皇改革

8世紀末期,律令制的實效性減弱,制度難以維持,這套機制的運行,成為律令政府的沉重負擔,地方偽造、逃脫戶籍的現象導致戶籍維持困難。因此當時在位的桓武天皇廢止部分制度,實施大規模的行政改革,用簡單有實效的制度取而代之。桓武天皇的改革包括:勵行班田、廢除軍團制度、都城由平城京遷至長岡京平安京、設置勘解由使、停止鑄造皇朝十二錢。這次改革,雖然是為了重振律令制,但是讓律令製發生了實質性的改變,構建起與以前性質不同的統治體制,因此有學者認為,桓武天皇時期律令制實際已經終結。

律令制的衰退

9世紀初期到中葉,為了整頓律令制開始編撰格式,頒布格式雖然是為了維持律令制度,但也表示律令已經無法應對日本社會的需要。9世紀後期宇多天皇重用菅原道真制衡藤原氏藤原時平,894年藤原時平試圖派道真出使唐,但道真拒絕,並於建議廢除了遣唐使。此後日本進入國風文化時代發展出獨有的文化,由於律令制是仿照唐朝的制度,與唐朝缺乏接觸也是律令制衰退的原因之一。

10世紀時律令制完全瓦解,延喜二年(902年)頒布莊園整理令日語荘園整理令,為延續律令制最為顯著之舉,但也是日本史上最後一次實施班田。此後由於戶籍調查無法進行,日本轉為實施土地的路線,將土地經營與納稅之權責賦予地方豪族國司,使之成為負名日語負名(應繳納租稅者),稱為負名體制。另外私有財產出現後,貴族寺社等權門掌握大量土地,權門透過權勢獲取「不輸不入」之權利,負名則將土地寄於權門名下,躲避國司控制,如此一來權門控制的莊園,不再受國司控制,不向政府納稅,並且逐漸擴大,並形成層層堆疊的土地所有權結構,稱為寄進式莊園日語寄進地系荘園,中央失去對大量土地的控制權。10世紀也是攝關政治的確立期,攝關取代律令制下太政官的權力。

自從桓武天皇將各令制國軍團廢除,改為志願制的健兒取代之後,地方治安因此惡化,地方自衛性質的武裝勢力——武士因此出現。10世紀中葉武士協助平定承平天慶之亂,社會內部的紛爭經常由武力進行解決,武士的地位因此急速上升,促成最初的武家政權平氏政權的登場,日本進入武家社會時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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