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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革命集团案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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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是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在「文化大革命」結束後,對分別以林彪、江青為首的兩個「要奪取最高權力」的集團(官方稱之為「反革命集團」)的總稱。其中包括被毛澤東稱為「四人幫」的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等江青集團核心成員以及邱會作、吳法憲等林彪反黨集團成員。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陳伯達也作為江青集團成員接受審判。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21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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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背景
審判準備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鄧小平逐漸成為中共實際的最高領導人。在他的倡導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開始對分別以江青、林彪為首的兩個政治集團在法律上進行審判和定罪。值得注意的是,中共有意把張春橋的政敵陳伯達劃歸「江青集團」,以避免林彪問題的複雜化。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任命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火青兼任特別檢察廳廳長,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兼任特別法庭庭長,特別法庭設二個審判庭。決定指出:特別法庭實行公開審判,其判決為終審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起訴書》(特檢字第一號)全文有兩萬多字,被告人共10人,審判前已公開。198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查了起訴書,決定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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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過程
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在北京市東城區正義路1號(今中共北京市委舊址、北京市人民政府來訪接待室舊址)公開審理此案。1980年11月20日下午3時,第一次開庭,黃火青代表檢方宣讀起訴書後,庭長江華宣布:江青集團案的被告人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由第一審判庭審理;林彪集團案的被告人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由第二審判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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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1981年1月25日上午,法庭宣判,認定10名被告人均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要成員,並判處了相應的刑罰。1986年,毛澤東的侄子毛遠新因參加江青反革命集團而被審訊判刑。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共謀誣陷迫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
- 1966年8月,林彪讓葉群把他們捏造的誣陷劉少奇的材料口授給總參謀部作戰部副部長雷英夫,指使雷英夫寫了誣陷劉少奇的材料。
- 1966年12月,張春橋單獨召見清華大學學生蒯大富,指使他組織遊行示威,首先在社會上煽動「打倒劉少奇」。
- 從1967年5月開始,江青直接控制「劉少奇、王光美專案組」,夥同康生、謝富治指揮專案組對被逮捕關押的人員進行逼供,製造誣陷劉少奇是「叛徒」、「特務」、「反革命」的偽證。
- 1967年7月,江青夥同康生、陳伯達作出決定,對劉少奇進行人身迫害,從此剝奪了他的行動自由。
由於江青等人的誣陷,致使劉少奇[死者 4]遭受監禁,被迫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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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判決書提到的其他人員
影響及評價
參考文獻
擴展閱讀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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