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歐洲自由貿易聯盟
国际组织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歐洲自由貿易聯盟(英語: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縮寫EFTA)是一個區域性貿易組織與自由貿易區,現有成員國包括冰島、列支敦斯登、挪威與瑞士[1][2]。該組織與歐洲聯盟(EU)並行運作,四個成員國均參與歐洲單一市場與申根區[3][4],但不屬於歐盟關稅同盟[5]。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20年1月3日) |
EFTA曾是西歐兩大貿易集團之一,現已轉變為一個規模較小、與歐盟密切合作的組織[6]。該聯盟於1960年5月3日根據《斯德哥爾摩公約》成立,作為當時未能或不願加入歐洲經濟共同體(EEC,歐盟前身)的歐洲國家替代性的貿易集團[7][8]。《斯德哥爾摩公約》於1960年1月4日由七個國家(即所謂「外七國」:奧地利、丹麥、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及英國)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簽署[7][9]。
隨著時間推移,原成員國中有五國(奧地利、丹麥、葡萄牙、瑞典、英國)陸續加入歐盟,自1995年起僅剩挪威與瑞士兩國為創始成員國繼續留在聯盟內[10]。2001年6月21日,《瓦杜茲公約》簽署,並於2002年6月1日正式生效,取代原《斯德哥爾摩公約》,成為新的法律框架,進一步推動貿易自由化及區域合作[11][12]。
目前EFTA雖非關稅同盟,成員國仍保留與第三方國家自行締結貿易協定的權利[1][13],但組織內部仍有協調一致的貿易政策,成員國亦已共同與歐盟及多個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協定[1][14]。
為了參與歐洲單一市場,冰島、列支敦斯登及挪威三國通過《歐洲經濟區協定》(EEA)實現法律與市場整合,協定的執行由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監察機構及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法院監督[15];瑞士則通過一系列瑞士—歐盟雙邊協議,另行參與歐洲單一市場[16]。
Remove ads
會員國

現有會員國
前會員國(後加入歐盟)
歐盟其他成員國
1960年1月12日,《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公約》在斯德哥爾摩市政廳的金色大廳簽署,宣布成立歐洲自由貿易聯盟。[17][18]公約規定逐步取消工業品的關稅,但不涉及農產品和漁業產品[19][20]。
歐洲自由貿易聯盟與當時的歐洲經濟共同體(EEC)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沒有實行統一的對外關稅;各EFTA成員國可以自行決定對非EFTA國家的關稅政策,或簽訂自由貿易協定[21][22]。
EFTA的創始成員國包括:奧地利、丹麥、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和英國。1960年代,這些國家常被稱為「外七國」,與當時的歐洲經濟共同體「內六國」相對。[23][24]
芬蘭於1961年成為準會員國,1986年轉為正式會員國[25][26];冰島於1970年加入[27]。
1973年,英國和丹麥加入歐洲經濟共同體,退出EFTA[28]。1986年,葡萄牙加入歐洲共同體,亦退出EFTA[29]。
列支敦斯登於1991年加入EFTA(此前其利益由瑞士代表)[30]。奧地利、瑞典和芬蘭於1995年加入歐盟,亦退出EFTA[31]。
挪威政府曾於1972年和1994年兩次嘗試加入歐盟(1973年時仍為EEC),若成功將退出EFTA,但兩次公投均被否決,挪威繼續留在EFTA內[32][33]。冰島則因應2008年至2011年冰島金融危機於2009年申請加入歐盟,但後來撤回申請[34][35]。
Remove ads


Remove ads

1994年至2011年間,曾探討將安道爾、摩納哥、聖馬利諾、曼島、土耳其、以色列、摩洛哥及其他歐洲鄰國政策夥伴納入EFTA成員國體系。[41][42]
2012年11月,歐盟理事會呼籲評估歐盟與安道爾、摩納哥及聖馬利諾三國的關係,認為當時關係「零散」。[43][44]隨後,歐盟執委會發布報告,提出這些國家進一步融入歐盟的選項。[45][46]相較於列支敦斯登已透過EFTA及申根協定成為歐洲經濟區(EEA)成員,這三國則通過多個專題協議處理雙邊關係[47][48]。報告中提出四種可選方案:
- 以分部門協定模式,針對不同政策領域簽訂個別協定;
- 與三國簽署一項全面的多邊《框架聯繫協定》(FAA);
- 成為歐洲經濟區成員;
- 加入歐盟。
報告指出,分部門協定難以解決核心問題,亦不夠簡化;而直接加入歐盟,因當前歐盟體制尚未適應接納如此小型國家,因此在可預見的未來不具可行性。委員會推薦考慮EEA成員或簽署FAA作為優先方案。對此,歐盟理事會要求繼續與三國磋商,並於2013年底前提交詳細評估報告,分析兩項可行方案的影響及後續步驟建議。[49][50]
由於目前EEA成員資格僅限於EFTA或歐盟成員國,若微型國家擬加入EEA,須經現有EFTA成員國同意。2011年,時任挪威外交大臣約納斯·加爾·斯特勒表示,不認為EFTA/EEA機制適合這些微型國家,其需求與挪威等大國差異甚大,建議另行設計更為簡化的聯繫機制。[51][52]其繼任者埃斯彭·巴特·艾德則於2012年底回應歐委會報告,質疑這些國家是否具備履行EEA義務的行政能力,惟同時表示若其正式提出申請,挪威對接納其為EFTA成員持開放態度,尚未作出最終決定。[53][54][55][56]列支敦斯登駐歐盟使團參贊帕斯卡爾·沙夫豪瑟(Pascal Schafhauser)表示,列支敦斯登願意討論三國加入EEA的可能性,前提是不會影響組織正常運作,並建議考慮讓這些國家直接加入EEA而無需成為EFTA或歐盟成員。[55]2013年11月18日,歐盟執委會最終認定,基於政治和體制原因,目前尚不適宜讓這些小型國家通過EEA機制融入內部市場,簽署歐盟聯繫協定](Association Agreements)是更可行的方案。[57][58]
Remove ads
挪威選民曾在兩次全民公投中否決加入歐盟的條約。1972年首次公投時,鄰國丹麥選擇加入;1994年第二次公投後,其他兩位北歐鄰國瑞典和芬蘭也加入了歐盟[59][60]。近兩屆挪威政府由於均為由支持和反對歐盟入盟雙方聯合組成的聯合政府,未曾再推進相關議題[61]。
自瑞士在1992年瑞士公投中否決加入歐洲經濟區(EEA)以來,又多次就是否加入歐盟舉行公投,最近一次為2001年瑞士公投,結果均被否決[62][63]。瑞士自1924年起便與鄰國、同為EFTA成員國的列支敦斯登組成關稅聯盟[64]。
2009年7月16日,冰島政府正式申請加入歐盟,[65][66]但相關談判於2013年中斷,2015年冰島外交部長致函歐盟,撤回入盟申請[67]。
丹麥為1960年EFTA創始成員國,1973年加入歐洲共同體後退出EFTA[68]。丹麥王國的自治領土當時亦在其EFTA成員國身份下涵蓋範圍內,格陵蘭自1961年起適用,法羅群島則自1968年起適用[69]。[70]2005年中期,法羅群島方面曾提出考慮重新加入EFTA的可能性。[71][72]然而,由於《EFTA公約》第56條規定僅主權國家方可成為EFTA成員國,[12]法羅方面考慮是否可由「丹麥王國(法羅群島名義)」申請加入。丹麥政府則指出,此種方式無法使法羅群島單獨成為EEA成員,因為丹麥本身已是EEA協定締約方[73]。
法羅群島目前已與冰島簽署內容廣泛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即霍伊維克協定(Hoyvík Agreement)。[74][75]
英國是1960年EFTA的創始成員國之一,但在加入歐洲經濟共同體(EEC)後退出EFTA[68]。2016年,英國舉行公投決定是否退出歐盟(通常稱為「脫歐」),最終以51.9%的票數支持脫歐[76]。2013年,提交英國議會的一份研究報告提出若脫歐後仍希望維持對歐盟單一市場的准入,方案包括:以EFTA成員身份繼續保有EEA成員資格,或採取類似瑞士模式,通過多個雙邊協議涵蓋單一市場的相關條款[77][78]。
英國公投後,EFTA在首場會議上表態,歡迎英國回歸,但也指出英國仍有許多問題待處理。時任瑞士總統約翰·施奈德-阿曼表示,英國回歸將有助增強該組織[79][80]。然而,2016年8月,挪威政府表達了保留態度。挪威歐洲事務部長伊莉莎白·維克·阿斯帕克爾在《Aftenposten》表示:「是否讓一個如此大的國家加入該組織仍有疑問。這將打破現有平衡,未必符合挪威利益」[81][82]。
2016年底,蘇格蘭首席部長尼古拉·斯特金表示,其首要目標是保持整個英國留在歐洲單一市場,但亦考慮將蘇格蘭單獨納入EEA的選項[83][84]。不過,其他EFTA成員國指出,僅有主權國家才有資格申請加入,除非蘇格蘭先行獨立,方能申請[85][86],或者採納2005年曾為法羅群島探討的方案(見上文)。
Remove ads
與歐盟的關係:歐洲經濟區
1992年,歐盟(當時為歐洲共同體)及其成員國與EFTA成員國在葡萄牙波爾圖簽署了《歐洲經濟區協定》[42][89]。然而,瑞士在全民公投中否決加入該協定,儘管該國隨後與歐盟簽署多項雙邊協議,使其能夠參與歐洲單一市場、申根區及其他若干合作項目[62][90]。因此,除瑞士外的EFTA成員國均為歐洲經濟區(EEA)成員。EEA由三國EFTA成員(冰島、列支敦斯登和挪威)與歐盟的27個成員國組成,協議於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當時歐洲共同體剛改組為歐盟[91][92]。
EEA允許EFTA成員國在不成為歐盟成員的前提下參與歐盟內部市場運作[93]。三國需採納歐盟大部分與單一市場相關的法律,但農業與漁業領域除外。此外,這些國家亦可通過正式機制在相關政策與立法成形階段提供意見[94]。[來源請求] 瑞士雖未加入EEA,但通過多個雙邊協定(包括自由貿易協定)與歐盟建立密切關係[13][95]。
下表概述了歐盟相關法律在EFTA成員國及其屬地的適用情況,某些歐盟成員國屬地及歐洲微型國家也有類似特殊地位。
EEA聯合委員會(由EEA的EFTA成員國與代表歐盟的歐盟執委會組成)負責將相關歐盟法律延伸適用於非歐盟成員國[102][103]。此外,EEA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協調EEA成員間整體關係[104]。
EEA並未設立泛歐洲經濟區機構,其運作由EFTA監管局和EFTA法院監督管理,二者履行EFTA成員在EEA框架下的法律義務[105][106]。瑞士並非EEA成員,因此不參與相關機構。
EFTA監管局在EFTA成員國內的職能,相當於歐盟執委會在歐盟中的角色,履行「條約守護者」的職責;EFTA法院則類似於歐洲法院[107][108]。
最初EEA協定草案中並未設立EFTA法院,擬由歐洲法院兼任該角色。但在協定談判期間,歐洲法院在《1/91號意見》中裁定,若將此權力授予歐盟機構,涉及非歐盟成員國,恐違反現有條約安排,[109][110]因此改由現有機構執行。
EEA與挪威贈款(EEA and Norway Grants)係由冰島、列支敦斯登和挪威提供的財政資助,旨在縮小歐洲內部社會與經濟差距[111][112]。該機制自2004年歐洲經濟區擴大後設立,當時EEA已將歐盟、冰島、列支敦斯登與挪威共同納入單一市場。2004年至2009年間,三國共向中歐和南歐15個受贈國提供項目資助13億歐元。EEA與挪威贈款由位於布魯塞爾的EFTA秘書處附屬財政機制辦公室管理[113]。
國際公約
國際貿易關係

EFTA
自由貿易協定
正在談判中
歐洲經濟區
合作宣言或深化貿易關係對話
EFTA目前已與非歐盟國家簽署29項自由貿易協定,並與多國簽訂合作宣言或設立貿易工作組,促進貿易關係[116][117]。目前,EFTA與除歐盟27國外的4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優惠貿易關係[118]。
根據EFTA官方統計,目前EFTA成員國與多國進行自由貿易協定談判,部分已完成,部分談判中或暫停。EFTA通過不斷擴展自由貿易網絡,鞏固其在全球貿易體系中的角色[153][154]。
已簽署:
瓜地馬拉(簽署於 2015年6月22日)[124]
印度(簽署於 2024年3月10日)[155][156][157]
科索沃(談判完成 2024年9月26日,簽署於 2025年1月22日)[158][159][160]
泰國(簽署於 2025年1月23日)[161][162][163]
談判完成:
談判中:
談判目前暫停:
合作宣言:
旅行政策
根據《EFTA公約》,EFTA成員國公民在彼此境內享有人員自由流動權利[176][177]。 EFTA與EEA成員國公民亦在歐盟(EU)境內享有人員自由流動權利,EFTA與歐盟成員國公民之間不僅互免簽證,且依法可進入並在對方國家居留[178]。
《歐盟公民權指令》[179](又稱「人員自由流動指令」)規定了歐洲經濟區(EEA)公民的人員自由流動權利,EEA包括三國EFTA成員——冰島、挪威與列支敦斯登,以及歐盟成員國[180]。
瑞士雖為EFTA成員但非EEA成員,其人員自由流動權利是通過與歐盟及其成員國簽署的雙邊協議加以保障[181][182]。
因此,EFTA國家公民可在所有EFTA和歐盟國家生活與工作,歐盟公民亦可在所有EFTA國家生活與工作[183]。但在投票權、敏感行業(如政府/警察/軍隊)就業等領域,通常仍需具備該國國籍,非公民通常也無法享有與本國公民相同的福利與失業保障[184][185]。
秘書長列表
葡萄牙基金
葡萄牙基金(Portugal Fund)於1977年2月開始運作,當時葡萄牙仍是EFTA成員國[186][187]。該基金旨在為葡萄牙在康乃馨革命後進行國家重建提供資金支持,幫助其恢復民主制度,推進對海外殖民地的去殖民化進程[188]。當時葡萄牙因國際社會廣泛制裁,經濟發展水平遠低於西歐其他國家[189]。
1985年葡萄牙為加入歐洲經濟共同體(EEC)而退出EFTA,EFTA其他成員國決定繼續保留葡萄牙基金,使葡萄牙仍能從中受益[190]。該基金最初以低息貸款形式提供,總額1億美元。貸款原計劃自1988年起歸還,後經EFTA決議,歸還起始時間推遲至1998年。葡萄牙基金最終於2002年1月正式解散[191][192]。
參見
- EFTA法院
- EFTA監管局
- 中歐自由貿易協定 (CEFTA)
- 歐地中海自由貿易區 (EU-MEFTA)
- 歐盟聯繫國協定
- 歐盟自由貿易協定
- 歐洲自由貿易區
注釋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