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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貿易條約
規範武器貿易的條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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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貿易條約》(ATT)是一項規範常規武器國際貿易的軍備控制多邊條約。
條約於2014年12月24日生效。已有116個國家簽署並批准了條約,另有26個國家簽署但尚未批准條約。[1][2]
條約旨在規範常規武器國際貿易,以促進國際和平;減少人類痛苦;促進各國之間的合作、透明度和負責任的行動。[3][4]
該條約於2012年7月2日至27日在聯合國主持下在紐約市舉行的一次全球會議上進行了談判。由於當時無法就最終文本達成一致,因此該會議的新會議定於2013年3月18日至28日舉行。2013年4月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武器貿易條約》。[5][6][7][8]
據估計,國際武器貿易每年達700億美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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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條約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紀80年代末,當時民間社會和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對全球武器貿易的不受監管和對人類安全的影響表示擔憂。
條約是哥斯大黎加總統、1987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奧斯卡·阿里亞斯於1997年開始的一項的努力。阿里亞斯領導一群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在紐約舉行會議,為國際武器貿易制定規則。與會者包括埃利·維瑟爾、貝蒂·威廉斯、第十四世達賴喇嘛、若澤·拉莫斯·奧爾塔、國際防止核戰爭醫生組織、大赦國際和美國教友會的代表。最初的想法是為武器貿易制定標準,並被國際社會採納。在接下來的16年裡,阿里亞斯和平與人類進步基金會在條約獲得批准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001年,聯合國輕武器非法貿易大會通過了一項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方案,正式名稱是「從各個方面防止、打擊和消除輕武器非法貿易的行動綱領」。[10]
一群諾貝爾和平獎得主於2003年提出了《武器貿易條約》,2006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題為「推動擬訂一項武器貿易條約:建立常規武器進出口和轉讓共同國際標準」的第61/89號決議,首次在聯合國討論了該條約。
與《行動綱領》一樣,《武器貿易條約》的前提是,輕武器非法貿易是一個巨大而嚴重的問題,需要通過聯合國採取全球行動。2012年勞特利奇和平與衝突解決研究的一份報告稱,「與國際上完全非法的黑市武器走私相比,轉移或濫用官方授權的轉讓的相對重要性已得到充分證實。對於大多數開發中國家或脆弱國家來說,對授權槍枝持有的國內監管薄弱與官方持有的槍枝被盜、丟失或腐敗銷售相結合,往往比跨境非法販運更令人擔憂。」[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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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
2006年12月18日,英國多邊軍備控制和裁軍大使約翰·鄧肯正式介紹了第61/89號決議,請聯合國秘書長徵求聯合國會員國的意見,並向聯合國大會提交一份報告。94個國家提交了意見。鄧肯代表一些國家共同(阿根廷、澳大利亞、哥斯大黎加、芬蘭、法國、日本和肯亞)發言。芬蘭代表歐洲聯盟強調了對這一努力的支持。[12][13]
2006年12月,153個成員國投票贊成該決議。24個國家棄權:巴林、白俄羅斯、中國、埃及、印度、伊朗、伊拉克、以色列、科威特、寮國、利比亞、馬紹爾群島、尼泊爾、阿曼、巴基斯坦、卡達、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蘇丹、敘利亞、阿聯、委內瑞拉、葉門和辛巴威。[14]
針對在決議最終草案之前未解決的程序問題,英國表示,該倡議的目的是就《武器貿易條約》的可行性展開討論。投票後,阿爾及利亞表示,這一努力必須得到各國的廣泛支持,並以《聯合國憲章》的原則為基礎。[15]
第61/89號決議請秘書長在公平的基礎上設立一個政府專家組,審查這一法律文書的可行性、範圍和暫定參數,並將專家組的報告轉遞聯合國大會第六十三屆會議審議。2007年9月28日,秘書長任命了一個來自28個國家的政府專家組:阿爾及利亞、阿根廷、澳大利亞、巴西、中國、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古巴、埃及、芬蘭、法國、德國、印度、印度尼西亞、義大利、日本、肯亞、墨西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羅馬尼亞、俄羅斯、南非、西班牙、瑞士、烏克蘭、英國和美國。該小組在2008年舉行了三次會議,並發表了關於這一問題的最終報告。[16][17]
2009年,時任哥斯大黎加總統的奧斯卡·阿里亞斯在聯合國介紹了該條約,他說:
我今天回來,作為現代的里普·范·溫克爾,看到除了這一點,一切都變了。距離和平還有一步之遙。儘管做出了承諾,但核武器和常規武器仍然存在。我們有責任確保二十年後我們不會意識到我們今天遭受的同樣的恐怖。我並非不知道世界上最大的軍火商都在這裡。但今天,我不是對武器製造商說話,而是對人類領導人說話,他們有責任把原則放在利潤之前,並實現我們最終可以安然入睡的未來的承諾。
同年,一個對所有國家開放的不限成員名額工作組就武器貿易條約舉行了兩次會議。該小組共計劃舉行六屆會議。然而,2009年底,聯合國大會第A/RES/64/48號決議決定於2012年召開一次武器貿易條約會議,「就常規武器轉讓的最高共同國際標準制定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這一決定受到了美國立場變化的影響(美國是最大的武器生產國,也是唯一一個投票反對第61/89號決議的國家),這是在喬治·W·布什向巴拉克·歐巴馬總統換屆時發生的,條件是他們「遵循共識決策規則,以確保所有國家都能遵守實際改善全球局勢的標準」。[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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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棄權
缺席
非成員國
2013年4月2日,聯合國大會(第71次全體會議)以154票贊成、3票反對、23票棄權通過了《武器貿易條約》。朝鮮、伊朗和敘利亞投了反對票。中國和俄羅斯是武器出口最多的國家之一,也是23個棄權的國家之一。古巴、印度、印度尼西亞、緬甸、尼加拉瓜、沙烏地阿拉伯和蘇丹也投了棄權票。亞美尼亞、多明尼加共和國、委內瑞拉和越南沒有投票。[20]
內容
聯合國裁軍事務廳聲稱,該條約不會干涉其成員國的國內武器貿易或攜帶武器的權利;禁止出口任何類型的武器;損害正當自衛權;或者破壞已經制定的國家武器監管標準。[21][22][23]
《武器貿易條約》規定,成員國有義務監督武器出口,確保武器不會違反現有的武器禁運,或最終被用於侵犯人權,包括恐怖主義。在聯合國的協助下,成員國將制定可執行的、標準化的武器進出口法規(與美國已經存在的法規非常相似),並被期望跟蹤出口目的地,以確保它們不會落入壞人之手。理想情況下,這意味著限制致命武器流入敘利亞等地。
條約的支持者表示,該條約僅適用於國際武器貿易,對現行國內法沒有影響。這些倡導者指出,聯合國大會決議啟動了《武器貿易條約》的進程。該決議明確指出,「各國有權規範內部武器轉讓和國家所有權,包括通過憲法對私人所有權的保護。」[24][25]
國際非政府組織和人權組織,包括大赦國際、樂施會、阿里亞斯和平與人類進步基金會、加強世界安全組織和國際禁止小武器行動網(領導控制武器運動),已經對有效的武器貿易條約進行了分析。[26]
條約將確保,如果存在可能發生以下情況的重大風險,則不允許進行任何轉讓:
- 為恐怖襲擊、基於性別的暴力犯罪或為有組織犯罪提供便利;
- 從其指定的收件人處轉移;
- 對地區安全產生不利影響;或
條約的漏洞將被最小化。它將包括:
- 所有武器,包括所有軍事、安全和警察武器、相關設備和彈藥、部件、專業知識和生產設備;
- 國家批准的商業貿易中的所有類型的轉讓,包括進口、出口、再出口、臨時轉讓和轉運,以及技術轉讓、貸款、禮物和援助;和
- 所有交易,包括交易商和經紀人的交易,以及提供技術援助、培訓、運輸、倉儲、融資和安全的交易。
大赦國際網站上的「漏洞」包括用於獵鹿的霰彈槍,其與軍用/警用霰彈槍幾乎相同,以及用於遠程射擊的步槍,其與軍方/警用狙擊步槍幾乎相同。大赦國際主張,任何可行的武器貿易管制都必須包括民用槍枝;否則,政府可以授權進出口運動槍枝,其功能幾乎與軍用/警用武器相同。[27]
它必須是可行和可執行的。它必須:
- 為條約的全面、明確執行提供指導方針;
- 確保透明度,包括國家武器轉讓的完整年度報告;
- 有一個有效的機制來監督合規情況;
- 確保問責制,包括裁決、爭端解決和制裁條款;
- 包括一個全面的國際合作與援助框架。
非政府組織還主張,條約必須加強現有的責任,以協助武裝暴力倖存者,並確定解決痛苦和創傷的新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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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
對《武器貿易條約》的反對包括國家反對和民間社會的反對。在談判期間,30多個國家反對《武器貿易條約》,大多數國家關注條約對國家主權的影響。從公民社會的角度來看,關注國家主權或個人武裝防禦權利的團體一直對《武器貿易條約》持懷疑態度。雖然這些民間團體並不從根本上反對條約,但他們對確保《武器貿易條約》不會破壞國家憲法保護個人權利持懷疑態度。反對條約的民間社會團體主要來自美國,包括美國全國步槍協會(NRA)[28]、國家射擊運動基金會、[29]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基金會[30]和傳統基金會。全國步槍協會和美國槍枝擁有者表示,該條約試圖繞過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和國家憲法,以實施國內槍枝法規。[31]
全國步槍協會的遊說機構立法行動研究所(ILA)是反對《武器貿易條約》的團體之一。2012年7月,法協會表示:[32]
反槍枝條約的支持者繼續誤導公眾,聲稱該條約對美國槍枝擁有者沒有影響。這是赤裸裸的謊言。例如,最新的條約草案包括進出口管制,要求進口國官員收集槍枝「最終用戶」的信息,保存20年,並將信息提供給槍枝出口國。換言之,如果您購買了貝雷塔霰彈槍,您將成為「最終用戶」,美國政府將不得不保留您的記錄,並將您的購買情況通知義大利政府。這是槍枝登記。如果美國拒絕對守法的美國槍枝擁有者進行數據收集,其他國家可能會被要求禁止向美國出口槍枝
2012年7月12日,美國發表聲明,譴責選擇伊朗擔任會議副主席。聲明稱此舉「令人髮指」,並指出伊朗因武器擴散而受到聯合國安理會的制裁。[33]
加拿大人權組織「犁頭計劃」指責加拿大違反了條約以及本國法律,向土耳其出售「高科技成像和瞄準系統,並在敘利亞內戰中幫助實施空襲。[34]
締約國

截至2024年11月,已有116個國家批准或加入了《武器貿易條約》,其中包括世界十大武器生產國中的六個(法國、德國、西班牙、中國、英國和義大利)。在條約生效之前,21個批准國暫時適用條約第6條和第7條。歐盟理事會第2013/768/CFSP號決定設立的《武器貿易條約》外聯項目(ATT-OP)表明了歐盟對條約的大力支持。[35]
參見
- 排雷行動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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