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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拉芒社群
比利时的社群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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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拉蒙社群(荷蘭語:Vlaamse Gemeenschap,荷蘭語發音:[ˈvlaːmsə ɣəˈmeːnsxɑp] ⓘ)是比利時的三個社群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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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佛拉蒙」(荷蘭語:Vlaams;法語:flamand;德語:flämisch)即「法蘭德斯」(荷蘭語:Vlaanderen;法語:Flandre;德語:Flandern;英語:Flanders)的形容詞形式[1][2][3],故「佛拉蒙社群」意即為「法蘭德斯的社群」。在印歐語中,國家或較大規模的地區及城市大多有對應的形容詞形式,漢語中習慣將地名與其形容詞的譯法統一(如「Scotland」譯作「蘇格蘭」,搭配其形容詞形式「Scottish」的「Scottish Premiership」譯作「蘇格蘭足球超級聯賽」而非「蘇格蒂什足球超級聯賽」),此處「佛拉蒙」與「法蘭德斯」的分譯屬於特例。
「佛拉蒙」一詞亦有「佛拉蒙語的」之意,不過與法語社群和德語社群不同,此處的「佛拉蒙」含義並非「佛拉蒙語的」,因為早在1973年,法令就已規定佛拉蒙社群的語言為「荷蘭語」而不再是「佛拉蒙語」[4][5][6],且比利時荷蘭語現也已基本不再稱為「佛拉蒙語」,因此該社群不應稱為「佛拉蒙語社群」(不過在部分文獻中,按語言稱呼各社群時仍偶有使用「佛拉蒙」一詞[7])。若定要以語言稱呼該社群,則應稱之為「荷蘭語社群」(荷蘭語:Nederlandstalige gemeenschap;法語:communauté néerlandophone;德語:niederländischsprachige Gemeinschaft),且這一稱呼在部分文獻中也有零星出現[8][9][10][11][12][13]。
佛拉蒙社群有兩種不同但相關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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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力
不像比利時法語社群[註 2],佛拉蒙社群和佛拉蒙大區權能已統一,二者共有同一個政府與議會。
《比利時聯邦憲法》授權佛拉蒙社群行使以下權力:
- 佛拉蒙社群內的教育事務;
- 文化及語言事務;
- 部分醫療福利事務;
- 與佛拉蒙社群所負責事務有關的國際合作。
因佛拉蒙社群承接佛拉蒙大區的憲法權限,也負責以下事項:
- 農業(但主體政策仍由歐洲聯盟決定);
- 公共建設及區域經濟發展;
- 地方執法、環境、運輸、能源(核能屬聯邦事務)。
佛拉蒙社群無獨立的財政,百分之九十五的社群財政經費是由比利時聯邦政府提供。聯邦法例限制社群內的稅收和開支,及不准成立任何社群層次的法院或審計法院。
從布魯塞爾-首都大區的選區選出的佛拉蒙議會議員對於涉及佛拉蒙大區事務的議案沒有投票權,這類議員只可參與佛拉蒙社群的立法事務。
佛拉蒙社群的首府是布魯塞爾。
語言
荷蘭語是比利時的官方語言之一。當地少數族裔的新移民及工作人士能操法語、意第緒語、土耳其語、阿拉伯語、柏柏爾語、義大利語、西班牙語、英語和德語等。自中世紀起,猶太人成為佛拉蒙大區最老的具有獨立身份的少數族裔。
在首都布魯塞爾的佛拉蒙大區機構
佛拉蒙大區內的行政權力,全部權力放下至大區內各省政府。 布魯塞爾市內的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事務交予有關所屬社群處理;其餘市內事務交予布魯塞爾首都大區政府處理。 因此佛拉蒙大區受權成立一套直屬佛拉蒙大區的位於布魯塞爾的機構:本地民選荷蘭語議會、及行政機關性質的佛拉蒙社群委員會(VGC), 向布魯塞爾首都大區的荷蘭語居民提供中等程度的決策和公共服務。VGC委託有關荷蘭語機構協助當地社區中心(gemeenschapscentra)提供有關公共服務。
傳媒
佛拉蒙社群擁有一個公營廣播機構:VRT;亦有數間有二十年歷史的私營電台及電視台。佛拉蒙社群內的報業由數間擁有壓倒優勢的高品質日報控制:《時報》、《晨報》、《旗幟報》。 其餘受歡迎的日報及雜誌包括《最新消息報》、《新聞報》。
注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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