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煽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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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煽动法令

1948年煽動法令》(英語:Sedition Act 1948)是一項對煽動者進行懲處的法令。該法令最初是由英屬馬來亞聯合邦殖民政府於1948年所制定的。該法令將具有「煽動性傾向」的言論定為犯罪,包括「煽動仇恨」、蔑視或激起對政府的不滿或引起「不同種族之間的惡意和敵對情緒」的言論等。「煽動性傾向」一詞的含義在該法令的第3節中定義,其實質類似於英國普通法對煽動叛亂的定義,並根據當地情況進行了修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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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煽動法令
Sedition Act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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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
馬來西亞國會
一項對煽動者進行懲處的法令。
(An Act to provide for the punishment of sedition.)
引稱Act 15
地域範圍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
通過機關英屬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
通過日期1948年
訂立日期1948年
簽署人亨利·葛尼爵士
(英屬馬來亞聯合邦最高專員)
簽署日期1948年
生效日期馬來西亞半島:1948年7月19日
沙巴:1964年5月28日
砂拉越:1969年11月20日
關鍵字
不敬罪煽動
狀態: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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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令於1969年被馬來西亞國會重新修訂。馬來西亞政府對「煽動性傾向」一詞的定義包括質疑《馬來西亞聯邦憲法》部分與社會契約英語Malaysian social contract有關的條文。[2]

立法背景

《1948年煽動法令》(Sedition Ordinance 1948)是英屬馬來亞聯合邦政府於1948年制定的法律,主要是為了對付馬來亞內的共產黨勢力[3]1957年8月31日馬來亞聯合邦獨立和1963年9月16日馬來西亞聯邦成立後,該法令仍然被保留在成文法中。[4]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及後來的《馬來西亞聯邦憲法》允許國會對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施加限制。五一三事件[註 1]發生後,聯邦政府修改憲法,擴大了言論自由的限制範圍。1971年馬來西亞聯邦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三章(公民權)、第152條(國語及其它語言地位)、第153條(土著特別配額)及第181條(統治者主權地位)指定為受特別保護條文(也被稱為「敏感條文」),並允許國會通過立法限制任何與社會契約英語Malaysian social contract有關的議論。[註 2]在修改聯邦憲法後,國會隨後相應地重新修訂《1948年煽動法令》,禁止議員對憲法第三章(公民權)、第152條(國語及其它語言地位)、第153條(土著特別配額)及第181條(統治者主權地位)等條文的有效性作出公開質疑,但可以探討其執行方式[5]。議員不能揚言推翻最高元首或各州的君主[6],但對元首的議論則是豁免於司法檢控的。[7]

內容

當前版本的《1948年煽動法令》於2015年6月4日被國會修訂,由11個部分組成(包括6個修正案,其中部分修正案並沒有生效)。

  • 第1節:簡稱
  • 第2節:釋義
  • 第3節:煽動傾向
  • 第4節:犯罪
  • 第5節:法律程序
    • 第5A節:法院禁止他人離開馬來西亞的權力
  • 第6節:證據
    • 第6A節: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3A,293和294條
  • 第7節:煽動性刊物的無辜接受者
  • 第8節:發出搜查令
  • 第9節:暫停包含煽動性內容的報紙
  • 第10節:法院禁止發行煽動性出版物的權力
    • 第10A節:以電子方式發布有關煽動性出版物的命令的特別權力
  • 第11節:無逮捕令逮捕


「煽動性傾向」定義

《1948年煽動法令》第3節有明文規定「煽動性傾向」一詞的定義:[8]

  1. 導致憎恨、藐視或對任何統治者或任何政府產生不滿。
  2. 唆使公民或居民以不是法律所允許的手段去改變法律已經規定的事物。
  3. 導致憎恨、藐視或對馬來西亞或各州司法行政產生不滿。
  4. 導致公民之間產生不滿。
  5. 促使馬來西亞人口中族群與族群之間或階級與階級之間產生惡意及敵對情緒。
  6. 質疑受到《聯邦憲法》第三章或第152、153或181條款保護或規定的任何事項、權利、地位、職務、特權、主權或君權。

2015年,時任首相納吉領導的國陣政府通過加強《1948年煽動法令》程序,推出一項新的反恐法案《煽動叛亂法》,恢復無限期拘留而不審判的制度。修訂後的法案規範被視為煽動騷亂或宗教緊張的言論,還允許政府刪除網上的煽動性材料[9]

2024年,內閣批准修訂《1948年煽動法令》程序,防止涉及種族、宗教和王室(Race, Religion & Royalty)的3R政治敏感課題。[10]

爭議

2014年9月5日,多達128個非政府組織發表文告成立「廢除煽動法令運動」(GHAH)組織,要求聯邦政府廢除《1948年煽動法令》,並嚴正抗議政府繼續使用具壓迫性、殖民元素和違反民主的《1948年煽動法令》。此外,他們也認為煽動法令的詮釋太廣,讓政府能輕易濫用,以對付任何對政府、領袖和執政黨作出正當批評、發表民主言論的人士冠上罪名。[11][12]

2014年12月,肯雅蘭全民黨呼籲時任首相納吉·阿都拉薩兌現他在2012年7月11日許下的承諾,廢除《1948年煽動法令》。肯雅蘭全民黨認為《1948年煽動法令》是執政當局用來打擊政治異議,維護其集團利益的政治工具。煽動法可以有廣泛的詮釋,可以隨執政當局的標準來注釋。只要有不滿現執政者的行動、言論、演講、出版物的內容、傾向,都可能被定罪,加以逮捕。[13]

2020年7月23日,時任內政部長韓沙再努丁在國會下議院以書面回答民主行動黨全國署理主席哥賓星提問時表明,政府不會廢除《1948年煽動法令》[14][15]

2024年10月,安華政府內政部長賽夫丁納蘇迪安披露,雖然已在憲報公布2015年修訂案刪除了《煽動法令》第3(1)(a)條文中的「或任何政府」字眼,使得批評政府不再構成犯罪,但該條件至今仍然沒有生效。賽夫丁也列出煽動傾向罪名,同時解釋稱警方在調查3R案件時,以《煽動叛亂法》、《刑法》以及《通訊與多媒體法令》為指導,而自2022年至2024年9月30日,警方共調查了506起3R案件,其中42起案件被訴諸法庭[16]

注釋

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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