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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谷市連環殺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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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谷市連環殺人案是指2015年(平成27年)日本埼玉縣熊谷市內一名秘魯男子從熊谷警署逃跑後在9月14日及16日連續殺害6人(包括2名小學女童)的重大刑事案件。
案發前日
2015年9月13日中午12點半左右,一名秘魯男子(無業)闖入了熊谷市內某居民家中,居民詢問「你來做什麼?」,該男子用手模仿打電話的動作,口稱「警察、警察」,然後用手拍打錢包說「錢、錢」。居民隨即向熊谷消防局玉井分局報案,接報後玉井分局將有關情況通報給熊谷警署籠原站前派出所。下午1點45分,2名警察到達現場。 [1] [2]。
該男子用西班牙語反覆說「想回秘魯」,警察認為需要翻譯人員到場協助(在下午3點左右向上級提出申請),隨後將該男子帶回熊谷市警署等待進一步處理。 [3] [4] [5] 。在警署該男子反覆說「在神奈川的姐姐家」「想回秘魯」等等的話,警察調查了該男子的身份及隨身物品,並指示其通過電話聯繫家人,但家人也僅會說簡單的日語,男子在通話過程中更一度落淚。[3] 。
下午3點,警員發現該人在洗手間內啜泣,但多次詢問無果。該男子又提出吸菸的要求,一名警員於是陪他到玄關外面的吸菸區。半小時後警員指示男子返回警署,該男子突然掙脫警員的控制,往警署前面的17號國道逃跑,並消失在馬路對面的家庭餐廳附近,一名警員上前追捕但一無所獲。該男子的隨身物品包括現金3400日元、護照及手機等仍留在警署內。[3] [4] [6] [7] [5] [8] [9] [10] [11] [12] [13] [14] (有雜誌調查稱該男子是在吸菸區趁警員背過身的時候逃跑的 [2] )。
警方查看了該男子手機後發現,該男子在事發前有與多名外籍人士的通話記錄,與對方溝通得知該男子曾經向朋友抱怨自己「會被殺死」 [15]。警方認為逃跑男子目前雖然沒有犯罪嫌疑,但該人基本無法用日語交談,隨身物品亦遺留在警署且行蹤不明,可能會引發其他意外事件。在下午約3點38分成立了一個7人搜索小組,3點50分擴大至20人參加。另外亦指示留守警員如有該男子的親屬來訪,除了要求與該男子取得聯繫,也須派人到該男子親屬家中調查 [3] 。
同日下午5點09分,有距離警署約500米的住戶報警「家中儲藏室闖入了一個外國人,出聲警告後那人就逃跑了」,約5點34分,在距離該住宅270米左右的另一棟住宅亦報警稱家中闖入了一個看上去像中東人的外國人。也接到目擊報告說疑似是入侵者的男子在被闖入住宅附近的路上向一名男性上班族索要錢財,有氣無力地說「錢,錢」,上班族表示拒絕後又偷偷走向附近停放的小轎車,上班族出聲質問,該男子再次從現場逃離。又接居民報告稱,下午4點40分左右在儲物室發現一名穿長袖T恤、牛仔褲,淺黑膚色的形似外國人男子,該男子兩手空空,神色慌張,嘴裡說著「KANAGAWA(即神奈川)」,居民詢問發生什麼事情時,該男子突然翻過住宅的柵欄並往住宅街方向逃跑。警方據此認為逃跑男子在這一系列報警案中有重大嫌疑,在下午6點40分警犬亦到場進行搜索(雖然該男子自警署逃跑後警方馬上申請警犬協助,但因埼玉縣沒有警犬,故搜查行動開始接近3小時後警犬才加入),警犬在搜索400米左右因氣味消失而被迫中止,搜查行動直到晚上8點40分左右仍無結果,之後警方派出兩台警車在市內巡邏警戒。到16日該男子自殺未遂後將其逮捕歸案[16] [4] [6] [17] [18] [3]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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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過程
9月14日下午,警方接報熊谷市見晴町內有一男一女(夫妻關係)在家中遇害(第一案件) [20] [4] [21] [22] [23] ,報案人稱經常與女性受害者約會一起散步,當天下午5點發短信給對方,並收到答應的回覆[3] [24]。6點05分報案人來訪時發現慘案。警方在夫妻房間的牆上發現用血寫成的類似英文字母的文字,調查後認為是兇手所為。[25]
9月15日,警方以13日接獲的非法入侵案件嫌疑人為由取得了該男子的逮捕令,但未將該可疑男子情況通報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門,事後警方給出的理由是「一般來說入屋盜竊事件資料是不公開的[26]」
9月16日,一名單身女子發現在家中遇害(第二案件),該處距離石原站以北約400米,在第一案件現場西北方向約1公里。警察接報時間為下午4點23分,到場發現屍體時間為4點50分。在第二案件現場西面約80米的民宅中再有一名母親及其兩名女兒(均為小學生)遭到殺害(第三案件)。5點14分左右,警員來到發生第三案件的民宅打算了解第二案件的情況,看到民宅內雖有燈光,但多次敲門無人應答,認為情況可疑。在該民宅周圍察看的時候,約5點27分發現一名男子手拿菜刀出現在民宅的二樓。5點33分左右,警員反覆勸告無效,該男子用菜刀多次割腕後從窗口跳下自殺,頭部遭到重創且失去意識。警員將其控制後緊急送往醫院,當時男子身上穿著受害者的衣服[27](第三案件的受害者是在該男子被送往醫院後才發現的),手上的兩把菜刀亦被沒收。[28] [4] [29] [23] [21] [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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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該男子送往醫院後一度昏迷,至9月24日恢復意識。並在10月8日出院。當天,警方以第一案件嫌疑人身份將其逮捕,11月4日以第二案件嫌疑人逮捕,11月25日以第三案件嫌疑人逮捕[3][30][31][32][33][34][22][28] 。但該男子否認了警方對他提出的殺人及盜竊的指控[30][35][36][34]。
根據警方調查,所有受害者均被菜刀殺死,4名成年人屍體上帶有多處不同刀傷,2名小學生則因一刀刺中要害造成大出血死亡[37],調查人員認為兇手帶有強烈的殺意[38]。另外發現,年僅10歲的受害小學女童兩手曾被類似細繩的東西綁住,嘴上貼了膠帶,脫下來的內褲上也遺留有精液[39]。所有受害者遺體都有被藏匿起來的跡象,現場的三所民宅亦發現存在第三者進食的證據(據了解兇手曾在受害者夫婦家中喝了啤酒)。在第二案件發現獨居女性的遺體時,家裡的空調和燈均處於打開狀態,警方推測兇手可能曾在此處逗留一夜[40][41][42]。案發現場均未發現門窗鎖有破壞的痕跡,但在玄關和窗戶發現有男性運動鞋的腳印並一直延伸到室內,警方懷疑兇手以未上鎖的民宅為作案目標[43]。
9月14日警方接到目擊報告說一台屬於受害夫婦的小轎車在單行道上逆行,隨後發現該車輛停在距離受害夫婦家約200米的停車場。另外亦有報警稱停車場附近有自行車被盜,失主稱「14日晚上10點還看見自行車停在原來的地方」,15日在熊谷市石原發現該失車。警方推斷兇手殺死受害夫婦並將轎車開走,棄車後到荒川河岸附近潛伏,再伺機盜竊自行車離開[44][45]。
精神鑑定
12月7日,根據嫌疑男子在案發前有「會被某人殺掉」之類的奇怪言行、被逮捕後作供說「感覺自己一直在上班,回過神來的時候已經在醫院了」等證詞,埼玉縣地方檢察廳(以下稱埼玉地檢)向埼玉縣地方法院申請對嫌疑男子暫時拘留(拘留期限從2016年3月8日至11日,後延長至5月13日)並作精神鑑定,以協助判斷案發時該男子是否擁有刑事責任能力。同時將嫌疑人從熊谷警署移交至埼玉縣看守所[46][47]。
埼玉地檢於2016年5月13日作出鑑定報告,認為嫌疑男子在案發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48]
2016年5月20日埼玉地檢正式起訴該嫌疑男子[48],起訴罪名從一開始的謀殺罪改為搶劫殺人罪及屍體遺棄罪[49][50]。這是日本裁判員制度引入後首次審理受害者達6人以上的重大刑事案件。
審理及判決
埼玉縣地方法院在2017年4月10日啟動本案的庭前調查工作[51][52],並同意了被告的辯護律師再次進行精神鑑定的請求[51][52]。
經過另外一家醫院再次進行精神鑑定,判斷被告患有精神疾病[53] [54] 。
在四輪庭前調查工作結束後[55],2017年12月4日,埼玉縣地方法院宣布該案將於2018年1月26日開庭[56]。預計在3月9日作出宣判[57][58]。案中控辯雙方圍繞被告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產生了激烈的辯論[57]。
2018年1月26日(平成30年),本案正式開庭,法官為佐佐木直人[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
在開庭陳述中,公訴人指控「被告以搶奪錢財為目的將6人殺害」[63][62]「被告藏匿受害人遺體、抹去現場血跡等行為,表示他具有一定的反偵察意識,並清楚認識自己的違法行為」[71][63][62]。而且被告「雖然存在被害妄想,但並沒有出現幻覺或幻聽等現象」[71],主張被告擁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63][62]。
公訴人進一步指出,「在第一案件受害者家中發現與被告一樣的腳印」「通過鑑定遺留在現場的糖果上的唾液DNA後,得出與被告DNA一致的結果」[71]。
另外,被告在庭審中一直盯著受害者家屬所在的旁聽席[72],當法官催促被告站起來時,被告亦未聽從,據當時參與旁聽的一名女士稱被告因「態度不佳」而被主審法官警告[66]。被告辯護律師當天並未表示認罪[65]。
法官詢問被告「對起訴書內容是否有異議」,被告以長達數分鐘的沉默回應[62],之後又說出「我也把杯子放在頭上了[60]」之類與案件無關、意義不明的話[62][63]。
被告辯護律師村木一朗指出「無法就案件對我方當事人進行詢問」「即使當事人犯罪成立,但他已經處於精神錯亂的狀態」,主張被告無罪[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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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9日本案第二次開庭[73][74]。第一案件受害者夫婦的長子在庭上陳述了失去雙親至今的心情,「他們還沒見到孫子的出生,我一直非常難過,本來打算努力工作來報答雙親的養育之恩」[74],並稱「希望對犯人處以最嚴厲的懲罰」[73],判決被告死刑。另外,案發時的報案人、受害夫婦的朋友亦出庭稱,「絕對無法接受無罪判決」[73]
2018年1月30日本案第三次開庭審理[75][76]。第三案件的受害者家屬出庭稱被告「絕不饒恕,如果可以的話,希望法官能判決他比死刑更重的刑罰[75],讓他加倍體會我們所承受的痛苦」[76]。
2018年1月31日本案第四次開庭審理[77][78]。當天出庭作證的是救治被告男子的醫生[77][78]。醫生作證稱「被告恢復意識後曾斷斷續續發出聲音,過了一會兒,他說『我殺了兩個人』[77][78]」。隨後被告的姐姐亦出庭作證稱[77][78],「我們在老家家境不好,父親常對我們家暴,有一次我的哥哥把一條狗殺掉之後,將內臟帶回家了」「剛來日本的時候我們住在一起,弟弟(被告)曾說有黑影出現令他一直失眠,感覺家裡有不好的東西」「在法庭上我跟弟弟目光交匯的時候他一點表情都沒有,就像是變了個人一樣」[77][78]。
2018年2月1日、2月2日分別進行本案第五[79]、第六次開庭審理[80],案發時負責搜集證據的前熊谷警署警官出庭作證[80]。證人稱「被告因涉嫌入戶盜竊,被帶到熊谷警署接受調查,在警署內打電話給住在神奈川的姐姐[80]」,「被告當時情緒十分激動,我們詢問他發生什麼事並想接過電話溝通的時候,被告立刻掛斷了電話。另外一名警官應被告請求陪他去了廁所和吸菸區,隨後掙脫了警官的控制逃跑」[80]。
2018年2月6日、2月7日分別進行本案第七[79]、第八次[81]開庭審理,被告的姐姐再次出庭作證。她證實被告曾在案發前給她打過電話[81]。另外被告也在案發前兩天內多次通電話,最後一次是在2015年9月13日上午。被告來電說「住在公寓一二樓的秘魯人和巴西人說過殺人之類的話[81]」;當被問及被告在案發時的狀態,姐姐稱「弟弟當時看上去非常焦慮,滿嘴胡說八道,我覺得是睡眠不足導致壓力過大[81]」;法官詢問姐姐被告的性格特點,姐姐回答「(弟弟是)見到兩個人吵架都會過去勸和的一類人[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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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月9日進行本案第九次公開審理[82][83][84][85][86][87][88][89][90]。唯被告在開始詢問十分鐘內對辯護律師的詢問均低頭不語[89];當辯護律師問被告「是不是在日本殺了人」[82][84],被告多次用西班牙語回答稱「不記得」[90]。
此後公訴人再次詢問被告同樣的問題,被告回答「殺了幾個人」「不是我干的」[82]。公訴人又詢問「在案發前你自述被黑社會成員追殺[90],你說的黑社會成員他們衣著是怎樣的,有什麼明顯特徵」,被告回答「我殺了6個人[82]」;隨後受害者家屬律師再次詢問被告「你是否說過,你殺害了6人?」,被告又回答「我沒有說過這種話」[82];除此之外,被告在庭上反覆說「那種文化怎麼樣都無所謂了[90]」「我的耳朵聾了,眼睛也只剩下一隻,連牙齒都沒有了[87]」「我被迫吃了人肉」「貓在自言自語」「天使掉下來了,我一直在耳鳴」等等與本案毫無關係的發言[90];然而對於案件的提問一直表示沉默,對話完全無法進行[85][90]。 在第三案件中失去妻子和一對女兒的受害者家屬在庭上向被告提問[83]:「你認為家人重要嗎?」,被告回答「很重要」,受害者家屬繼續追問「如果你的家人全部被殺了,你有什麼想法」,被告對此沒有作出明確的回答[83]。
2月13日進行本案第十次公開審理[91][92]。根據辯護律師的請求,對被告進行第二次精神鑑定的醫生出庭作證。該醫生稱「被告從案發至今存在精神分裂的症狀」[91];被告目前「日常行動及對周圍反應遲緩,存在幻聽現象」[91];關於被告在案發前的精神狀態,醫生根據被告當時的言行得出分析稱「被告認為自己是在迫在眉睫的危險逃離過程中,誤傷了受害者,被告作出這種行為可能是因為當時精神狀態十分不穩定,是衝動殺人」。而被告在犯罪過程中藏匿受害者遺體及藏匿被盜手機和車鑰匙等行為,醫生則認為「在被告存在精神分裂症狀的情況下,必須慎重判斷被告對其自身犯罪的認知程度」[91]。
2月14日,本案進行最後一次公開審理,精神科醫生再次出庭接受質詢[93][94]。醫生稱「被告即使在犯罪過程中患有精神分裂症,一般來說仍然明白殺人是不對的這一淺顯道理,可以說他能夠判斷是非」[93][94];另一方面,關於被告是否知道自己正在犯罪,醫生稱「被告能理解到殺人這一行為,但我不知道被告的動機是什麼」[94];法官引用了被告「被某人追蹤」「要被某人殺死」等證詞,提出被告是否可能因被害妄想或精神錯亂導致本案發生,醫生認為「如果沒有妄想症或精神錯亂的話,我想就不會發生兇案了」;法官又詢問了醫生對於被告在案發現場翻找錢包、藏匿遺體等行為的看法,醫生回答無從得知被告這樣做的原因,「因為被告本人從未親口解釋過」;最後,醫生表示「無論是公審前的精神鑑定,還是公審過程中對被告的詢問,我都無法明白被告的真實想法」[93]。
2月19日,受害者家屬在本案結案陳詞前上書請願[95][96][97][98][99],表示「無法原諒被告」,希望對被告處以極刑[100][101][102][103][104][105][106][107]。
公訴人在結案陳詞中表示,「被告藏匿受害者遺體,抹去血跡等隱瞞自己犯罪事實的行為,表明被告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108]」「對於蓄意傷害他人生命,達到自己目的的行為絕對無法接受」「被告的作案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和犯罪後果特別嚴重[109]」,請求法院對被告判處死刑。
另一方面,被告辯護律師在最終辯論中稱「公訴人主張的搶劫殺人罪,是由於我方當事人認為自己被某人追捕,為了躲避危險而進入受害者的家中,是下意識的反應」「搶劫殺人罪不成立,應以謀殺罪·盜竊罪起訴[106]」;另外辯護律師主張被告「在犯罪過程中受精神分裂症影響,已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無法對其行為定罪」,認為被告已處於精神錯亂的狀態,應當判定其無罪[106]。
本次公開審理中,由於被告一直作出意義不明的發言以及無法回答有關案情的詢問[110][111][112],因此在最終辯護中被告並無發言[104],本案一審至此全部結束[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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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9日,埼玉縣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被告死刑[113][114][115][116][117][118][119][120]。
在公開判決書中,地方法院採信了公訴人主張,認為被告犯罪動機明確,「清晰知道在施行危害生命的危險犯罪」;採納現場調查的「檢出唾液中的DNA與被告一致」的證據,被告與受害人的死亡存在直接關係,認定被告即為本案犯人[121];對於關鍵判決中對被告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法院則根據被告有盜竊受害者的轎車及財物、藏匿受害者遺體意圖隱瞞犯罪事實的行為,認為被告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對辯護律師的「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當時處於精神錯亂狀態」及「由於妄想症對犯罪行為造成一定影響」的主張不予採納[122][123]。
第三案件受害人家屬在閉庭後的記者會上表示,這個判決「意料之中[124],想跟(去世的)太太和女兒們匯報判決結果」,但他稱犯人「至今沒有向我們(受害者家屬)謝罪」「我們絲毫沒有減少對犯人的憤怒和憎恨[122][123]」。
其中一名參與判決的裁判員也出席了記者會,他表示「難以判斷案發時被告的精神狀態,法官和各位裁判員對收集的證據逐件分析、討論,希望能作出客觀公證的裁決」「我們還需要反思警察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如何改進工作方法、如何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122][123]」;另外還有裁判員發表評論說「被告可能在案發過程中都做出了他認為正確的行動,但我真誠希望事後他向受害者家屬道歉[122][123]」。
第三案件中遇害姐妹所在小學的校長在接受《琦玉新聞》採訪時候稱,「敝校兩名學生的寶貴生命已逝去,這是無法改變的事實,希望他們在天之靈能夠安息[125]」。
被告辯護律師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服,他批評判決「讓人發笑」,認為不應將被告判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126][122][123],並向東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2019年(令和元年)6月10日,本案在東京高等法院開庭二審。辯護律師再次圍繞被告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展開辯論[127][128]。第一次為被告做出精神鑑定的醫生出庭作證。該醫生在庭上表示「毫無疑問被告在案發前已處於精神分裂病發狀態,現在病情的進一步惡化導致被告無法回答有關案情的任何問題……案發時被告可能處於妄想症發作階段……一審時我還能與被告(在看守所)進行面談,但現在已經做不到了[129][130],在看守所內應當是病情加重了」,還提到被告曾說過「不能判處無期徒刑嗎,這種日子還要持續多久」[131]。
被告在開庭前曾用西班牙語說「我駕駛直升機降落了」等等與本案毫無關聯、意義不明的句子。然而對審理過程中的提問一直沉默不語[130]。
2019年8月1日,二次二審開庭,被告在庭上反覆作出與案情無關的意義不明的發言;當受害者家屬代理律師高橋正人向被告詢問是否向受害者表示道歉時,被告回答「為什麼(我要道歉),日本應該向我道歉」[132]。
2019年9月10日進行最後一次二審開庭,被告辯護律師在結案陳詞中表示「我方當事人處於精神錯亂的狀態,並無刑事責任能力,亦無法參與整個案件審理過程,應判決我方當事人無罪並停止審理本案」,請求東京高等法院駁回一審判決[133]。
2019年12月5日,東京高等法院公開作出二審裁決,駁回一審的死刑判決,改判被告無期徒刑[134][135]。法官認為「被告在妄想症影響下,認為自己被跟蹤,為躲避跟蹤者進入受害者家中,誤認受害者就是跟蹤者,並將其殺害[136]」「被告犯下的嚴重罪行,本應被判處死刑,但被告因精神分裂症引起嚴重妄想,應視作限制性刑事責任能力人。一審中認為被告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判斷並不適當」[137]。
被告辯護律師對法院未認定被告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表示不服,就二審判決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訴[138]。另一方面,由於東京高等檢察廳並未在二審上訴期限前提出上訴請求,因此已無可能再次改判被告死刑[139]。東京高等檢察廳的久木元伸次檢察官就未提出上訴一事發表評論稱「經過我們對(高等法院)判決內容的審查,從案件的重要性、受害者家屬的感受等多方面的考慮,我們很遺憾未找到適當的上訴理由[140]。
2020年9月9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駁回被告人上訴請求[141],被告方對此提出異議。同月24日,第一小法庭再次駁回被告申請,判決無期徒刑定讞[142][143]。
民事訴訟
2018年9月14日,第三案件的受害者家屬入稟埼玉縣地方法院[144],以「埼玉縣地方警察在案發時並未告知周邊居民注意防範,亦未採取手段阻止事態惡化,導致我的家人被害[145][146][147]」為由起訴埼玉縣地方政府(埼玉縣地方警察的組建主體),並申請國家賠償金6400萬日元。原告稱地方警察在案件中存在瀆職行為,希望被告能「承認過失並道歉」[145][148]。
原告認為警方在事件中存在的過失有以下幾點:
- 首先,警方在2015年9月14日發現第一案件受害人遺體7小時後正式通緝兇手,基本鎖定了作案者就是前一天從警署逃跑的男子,且判斷其存在繼續作案的危險。埼玉縣警方至少應該在當天向居民通報「(縣內)發生了殺人事件」「有一名需要配合警方調查的外國人從警署逃跑了」「發生了非法入侵的案件」等情況[145];
- 其次,地方警察雖然在稍後時間通報了夫婦被殺害的第一案件,但是卻沒有告知市民關於「男子逃跑」的詳情[149],也沒有通過防災電台、警車巡邏或公告等形式引起市民注意,未盡告知義務,有玩忽職守的嫌疑[145]。原告認為假如當時告知市民有關該男子逃亡的情況,很可能防止後續悲劇的發生[149];
- 最後,在案發1-2個月後曾與警方的調查人員進行溝通,問及警方「為什麼沒有提醒居民注意防範」,對方回答說「因為案發當時警方正專注於搜查工作所以忘記了」。警方應當對此負責並道歉[150]。
另一方面,埼玉縣地方警察在結案後發表的調查報告書中稱未告知周邊居民關於兇手逃跑情況的原因是「(當時)兇手與夫妻被殺事件的關聯性尚不明確」,貿然通報「不是一個適當的對應手段」[151]。
2018年11月30日在埼玉縣地方法院開始對本案進行審理,被告方·埼玉縣地方政府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152][153]。
2019年4月26日,根據原告的申請,法院對負責信息發布的熊谷市作出調查。當中指出,埼玉縣地方警察聲稱當時「已經委託市教育委員會(發布有關情況)了」,但如今卻沒有找到通過防災電台發布通知的有關記錄。警方對兇手的介紹只是「遇到麻煩的外國人」[154]。
2022年4月18日,埼玉縣地方法院在宣判中指出「不能斷定警方(當時)鎖定了兇手身份」「即使通過防災電台等手段公告有關案情,也不能確定是否有效,因此無法判斷該措施可防止後續慘劇的發生」,最後以「地方警察沒有義務提供有關(案件)情況」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155]。原告在閉庭後對記者說:「案件變成這樣的結果,無顏面對妻女」[156]。警方則表示對判決結果不發表任何評論,但希望受害者能夠安息,並對受害者家屬表示深切的遺憾[155]。
關於被告的情況
- 在案發前兩天申請辭職的時候也說過「有身材高大的男子跟蹤我,我再也不來工廠上班了」[161];
- 被告的前日本同事稱被告「幾乎聽不懂日語,除了上班會說一句『你好』,其他時間基本一言不發。好像也沒有朋友,吃飯的時候也一直是一個人待著」[161];
- 被告雖擁有日本姓氏,但該姓氏是2003年在秘魯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並非真正的日本人。朝日電視台的一名主持人認為「在日秘魯人似乎覺得使用日本姓氏會使自己在本地獲得尊重和優待」[162]。
辯護律師的反應
2015年11月,被告辯護律師曾以「頭部受傷或手術或導致精神疾病發作及惡化」為由向埼玉縣簡易裁判所申請精神鑑定。但在11月2日被簡易裁判所認為「現在沒有做精神鑑定的必要」駁回申請。理由是調查得出的錄音錄影和住院診斷結果都保存在醫院裡[163]。
秘魯政府的反應
2015年10月9日,秘魯駐東京領事館總領事與該男子進行了約1小時的交流會面,對其健康狀態和刑事案件程序進行確認。總領事在會後表示對本案「感到強烈的痛心與遺憾,與所有在日秘魯人感同身受」,並希望埼玉縣警方能夠查明真相,「妥善處理事件,彰顯社會正義」[33]。
對警察做法的批評
儘管警方堅稱本案的處理手段並無失誤,但來自社會各界批評仍然此起彼伏。甲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渡邊修指出,「從警署逃跑的可疑人員舉止異常,為防止引發更嚴重的事件,警方有義務儘快將其抓捕歸案」「在當今社會警方除了打擊犯罪行為,如何預防犯罪也是一門必修課,必須改變警察的辦案思維」;刑案記者、前神奈川縣刑警小川泰平也認為警方處理不力,「處理涉外案件的時候,牢記外國人可能會突然逃跑這一鐵則。假設該外國人涉嫌非法滯留,為了逃避強制遣返很可能會不惜一切逃跑。我辦理過的一宗案件中曾聽過有外國人在交通繁忙的1號國道上橫衝直撞,真是不要命了」「當地警方應視該男子為重大作案嫌疑人,向周圍居民通報有可疑的外籍人士出沒,並派出巡邏警察加強周邊警戒」[164][165]。
在警方內部同樣存在認為警察失職的聲音,一名熊谷縣警署的高級幹部稱,當時該男子置手機、護照等隨身物品不顧逃跑,應當認識到案情並不簡單,「把本事件列為特殊案件對待,必須找到該男子下落」。日本警察廳首長金高雅仁在聽取本事件的報告後指出,在協助調查階段「並無該男子犯罪的嫌疑與證據,無法採取留置措施」,但他也承認「本案造成了嚴重的後果」「需要從預防犯罪的角度仔細看待本次案件[166]」。
埼玉縣地方警察的工作改進
10月29日,埼玉縣地方警察回應大眾關切,發表了一系列工作改進措施。其中包括[167]:
- 快速配置翻譯人員;
- 加強110報案與警署調查案件的聯動機制;
- 儘快在本地警署配備足夠數量的警犬[168];
- 必要時向市民通報有關情況;
- 通過防災行政電台告知市民避免不必要的外出、關好門窗等具體措施。
2015年12月-2016年6月,熊谷市通過警署、自治會聯合會、市町村三方共同建立「熊谷模式」機制[169],對轄內可能出現的可疑人員、犯罪通報等信息進行通報[170][171]。
本案導致的其他影響
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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