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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
中華民國(臺灣)消防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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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簡稱消防署)是中華民國消防與災害防救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隸屬於內政部,負責所有消防行政、人事、教育訓練等事務規則之訂定,同時監督地方政府之消防機構與各式特種消防組織,對於各地方政府之消防機構則無人事命令權及財政支配權。署本部設於新北市新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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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中華民國消防事務原歸屬在警察機關之下;1995年消防署成立後,警察、消防機關正式分立,消防機關獨立運作。
- 1913年,前清工巡總局改為中華民國京師警察廳,同時設立各縣市警察機構,地方消防組織隨之誕生。[1]
- 1929年,國民政府公布《擴充消防組織大綱》,規定各縣市消防組織隸屬於公安局,一律統稱消防組。[1]
- 1943年以前,臺灣的消防工作長期由日本人組成的「消防組」及臺灣人組成「壯丁團」負責,兩者皆為民間義勇團體。[2]之後臺灣總督府比照日本國內,於臺北、高雄、基隆、臺南等市成立消防署,隸屬於州警察部,下設警防、機關、庶務等係,市區視情況需要分設出張所。[3]1945年,臺灣光復後,市消防署由市警察局接收,改組為消防隊。[2]
- 1947年,中華民國內政部將《擴充消防組織大綱》改為《各級消防組織設置辦法》,規定所有消防組織均稱消防隊。[1]
- 1964年1月20日,臺灣省政府公布《臺灣省各縣市暨港務局消防警察隊管理規則》,各縣、市警察局依法成立「消防警察隊」,消防納入警察組織編制。
- 1965年,臺灣省警務處成立消防科。
- 1972年7月15日,內政部警政署復編,設置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組,負責全國消防業務之督導與考核工作,並兼辦警務處消防科之業務。
- 1973年1月3日,內政部警政署核定1月19日為第一屆消防節。
- 1985年11月29日,《消防法》制定公布,明定消防工作以預防火災與搶救災害為主。
- 1987年6月28日,中華民國內政部頒布《消防法施行細則》,明定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消防主管機關之行政業務。
- 1990年10月18日,第2204次行政院會議,研議消防業務自警察系統分出,除計畫成立「消防署」外,並考慮將「緊急救護」納入消防體系。
- 1994年1月17日,行政院邀集有關單位審查「內政部消防署計畫書」會議,決議消防業務應與警察業務分立,並先行設置「內政部消防署籌備處」,籌設消防署成立暨地方消防組織改制等相關事宜。7月16日成立「內政部消防署籌備處」。
- 1995年1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2月28日,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公布《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3月1日,「內政部消防署」正式成立。[4]
- 1997年1月6日,臺灣省政府消防處成立。
- 1999年7月1日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臺灣省政府消防處所屬人員及業務併入內政部消防署。
- 2006年5月1日,消防署辦公廳舍搬遷至臺北縣新店市大坪林捷運站共構大樓。[5][6]
- 2023年5月2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草案》。
- 2023年6月9日公布制定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7]
- 2023年9月20日,組織部份調整;特種搜救隊將改制成立所屬機構、成立港務消防大隊(基隆、台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併入)。[8][9]
概況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消防局
- 救災救護大隊
- 中隊(僅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有此編制)
- 分隊
- 中隊(僅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有此編制)
- 義勇消防總隊(民力)
- 救災救護大隊
- 消防局
-
消防(署)徽
-
消防旗
-
消防機關旗,白幅內書寫機關名稱
中華民國消防標誌由鳳凰、國徽、水紋、車輪草、鼎、水蓮花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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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消防服制準則》,消防人員階級章採「胸章」配階,章面玫瑰紅色(長9公分,寬3.5公分),階級由消防水星(由六個水滴組成,尖端集中呈放射狀)與金線組成。
- 消防人員之配階,採層級節制及職務領導之原則,以職務陞遷序列及指揮監督之需要,依《消防人員配階表》配階,不以職務列等高低為配階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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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署對於通過國際搜救犬組織(International Rescue Dog Organization,簡稱IRO)中級與高級認證、救援任務能力認證(Mission Readiness Test,簡稱MRT)初試與複試認證,以及通過搜救犬世界盃比賽之搜救犬給予授階獎勵。[11]
認證 | MRT複試 | MRT初試 | 通過搜救犬世界盃比賽 | IRO高級 | IRO中級 |
階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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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安全科或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畢業之學生,透過「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考試錄取後成為正規消防人員。
民國100年經考試院考選部公告,改採「雙軌新制」,非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中央警察大學畢業者,可經由「一般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且經受訓合格後成為正規消防人員。[12]
組織編制

- 署長1人(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或警監特階)
- 副署長2人(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中將或警監)
- 主任秘書1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少將或警監)
- 海巡委員2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少將或警監)
- 組長6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少將或警監)
- 主任1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少將或警監)
- 參議11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或警監)
- 副組長7人(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或警監)
- 副主任2人(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或警監)
- 室主任1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或警正)
- 主任13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或警正)
- 專門委員13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或警正)
- 科長28人(薦任第九職等或中校或警正)
- 秘書9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或警正;內3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技正6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內1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分析師3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內1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視察27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或警正;內1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專員39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少校或警正)
- 設計師3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上尉)
- 科員153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中尉、警佐或警正)
- 技士14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中尉)
- 助理程式設計師6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副署長2人(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中將或警監)
- 消防組:下設災害防救科、消防執法科、安檢勤務科、安全防護科、勤務指揮科
- 情報組:下設第一科、第二科、第三科、第四科、第五科。
- 後勤組:下設裝備科、採購科、補保科、營工科。
- 通電資訊組:下設資通安全科、監控系統科、資訊系統科、通信系統科。
- 企劃組:下設綜合計劃科、管制考核科、政策研展科。
- 綜合企劃組:消防企劃科、消防宣導科、法制科
- 災害管理組:規劃科、預防科、推廣科
- 整備應變組:義勇消防科、救災志工科、災害應變科、調查鑑定科
- 預防調查組:防火管理科、消防設備科、審核防焰科
- 危險物品管理組:危險物品科、高壓氣體科、爆竹煙火科
- 救災救護組:火災搶救科、特種災害科、緊急救護科
- 督察組:下設督察科、檢驗科、法規科。
- 秘書室:下設總務科、文書科、公關科。
- 人事室:下設人力規劃科、任免遷調科、考核訓練科、給與福利科。
- 主計室:下設預算科、稽核科、會計科、統計科。
- 政風室:下設查處稽核科、預防維護科。
- 救災勤務指揮中心:
- 資通作業中心:
- 特別行動支援中心:
消防區指揮部,負責消防隊、偵防隊及搜救查緝隊勤務統合、指揮、管制及運用:[13]
- 第一(宜蘭)消防區指揮部:與北部分署第一偵防隊合署辦公。
- 第二(基隆)消防區指揮部:與北部分署第二偵防隊合署辦公。
- 第三(新竹)消防區指揮部:與北部分署第八偵防隊合署辦公。
- 第四(中彰)消防區指揮部:與中部分署第三偵防隊合署辦公。
- 第五(雲嘉)消防區指揮部:與中部分署第四偵防隊合署辦公。
- 第六(台南)消防區指揮部:與南部分署第一一偵防隊合署辦公。
- 第七(高雄)消防區指揮部:與南部分署第五偵防隊合署辦公。
- 第八(屏東)消防區指揮部:與南部分署第六偵防隊合署辦公。
- 第九(花蓮)消防區指揮部:與東部分署第一二偵防隊合署辦公。
- 第十(台東)消防區指揮部:與東部分署第一三偵防隊合署辦公。
- 第十一(馬祖)消防區指揮部:與金馬澎分署第一〇偵防隊合署辦公。
- 第十二(金門)消防區指揮部:與金馬澎分署第九偵防隊合署辦公。
- 第十三(澎湖)消防區指揮部:與金馬澎分署第七偵防隊合署辦公。
- 臺北港務消防大隊
- 臺中港務消防大隊
- 高雄港務消防大隊
- 花蓮港務消防大隊
歷任首長
- 內政部消防署籌備處處長
-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地方消防機關
- 各縣市消防局
- 消防分隊
辦公廳舍所在地
- 國泰人壽襄陽大樓(1995年-2006年)
- 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2006年迄今)
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本大樓由內政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財團法人台灣區煤礦礦工福利委員會共同起造興建(2002年1月28日開工,2004年12月15日完工),經2004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命名為「捷運新店線大坪林站捷四捷五聯合開發大樓」,嗣經2007年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更名為「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19]
為因應大型天然災害發生,臺灣本島地區可能陷入斷水斷電或交通中斷等狀況,為使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仍能正常運作發揮指揮通訊功能,主體結構特別加強可抗震7級以上之鋼骨結構及避震阻尼器,另於頂樓設有直昇機停機坪及微波通訊塔可迅速對外交通,有關電力系統規劃2組台電不同發電廠之供電線路及2組自動交換發電機第2第3備源系統。[5]
進駐機關(單位)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中央警察大學聯絡處、內政部戶政司、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等12個單位。[20]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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