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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准許使用兒童於工業工作的最低年齡公約

1937年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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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准許使用兒童於工業工作的最低年齡公約(英語:Minimum Age (Industry) Convention (Revised))是1937年6月22日第二十三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一項公約,又稱1937年最低年齡(工業)公約(修正),是國際勞工組織第59號公約(C059)[1][2]公約於1941年2月21日生效。[3]

快速預覽 確定准許使用兒童於工業工作的最低年齡公約, 簽署日 ...

內容

公約[4]第二條規定受僱用或工作在任何工業企業或其分部的兒童年齡不得低於十五歲。

例外

公約[4]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了兩種例外:

  1. 受僱用於所僱傭者僅為雇主家屬的企業的兒童,且獲國家法律條例准許;
  2. 在技術學校工作的兒童,且工作經政府核准並受其監督。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36個國家批准該公約,但包括中國在內的大部分締約國根據1973年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自動退出了本公約,目前公約僅對8個國家生效。[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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