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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名之同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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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名之同意案,是由中華民國立法院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對總統提名的行政院院長人選投票行使同意權。1948年至1997年間,所有行政院院長人選均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後任命。1997年第四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取消行政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規定,此後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提名不再行使同意權。

概述

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實踐中,總統以咨文向立法院提名行政院院長人選,立法院進行投票,以同意票超過半數為同意,總統在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行政院院長。本項規定意味著行政院院長需獲得立法院多數立法委員支持,加之憲法第五十七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規定,體現憲法在制定之初實際遵循內閣制精神。

1948年5月,總統蔣中正提名翁文灝為行政院院長並獲立法院同意,為行憲後立法院首次對行政院院長提名行使同意權。至1996年2月,立法院總共對總統提名的行政院院長行使同意權16次,其中蔣中正提名7次、代總統李宗仁提名3次、蔣經國提名2次、李登輝提名4次;按立法院屆次統計,第一屆立法院行使同意權14次,第二屆第三屆立法院各行使1次;按集會地點統計,立法院於南京行使前3次同意權,後於廣州行使2次(其中1次不同意),之後11次同意權均於政府遷臺後在臺北市行使。[1]除李宗仁提名居正之同意案未獲通過以外,其餘提名均獲得過半數通過。所有被提名人均為中國國民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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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次同意案情況

更多資訊 總統任次, 提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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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權之取消

1997年7月國民大會通過的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立法院對於行政院院長提名之同意權就此取消,總統得以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長;同時,賦予立法院倒閣權與總統被動解散立法院之權,標誌中央政府體制實質邁向雙首長制。同年9月,總統李登輝依據此項規定任命蕭萬長為行政院院長。連戰成為目前為止最後一位依據憲法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行政院院長。

注釋

  1. 本次表決,出席表決之立法委員為303人,按出席人數計算,同意票未過半,故同意案未獲通過。
  2. 陳誠於1960年5月第三任總統就職時循慣例呈請辭職,未獲總統蔣中正批准,繼續留任。渠於1958年7月至1963年12月間兼任副總統以及行政院院長。
  3. 嚴家淦於1966年5月第四任總統就職時循慣例呈請辭職,未獲總統蔣中正批准,繼續留任。渠於1966年5月至1972年5月間兼任副總統以及行政院院長。
  4. 連戰於1996年2月第三屆立法委員就職後,為表示行政院依憲法對立法院負責而呈請辭職,獲總統李登輝批准並再次提名為行政院院長。
  5. 連戰於1996年5月第九任總統就職時循慣例呈請辭職,未獲總統李登輝批准,繼續留任。渠於1996年5月至1997年8月間兼任副總統以及行政院院長。

參考資料

參見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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