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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州州長
美国纽约州行政首脑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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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州州長(英語:Governors of New York)是美國紐約州的最高執政官,其最初的任期為兩年,1877年延長至三年,1895年又改回兩年,1938年確定為目前的四年。
自1875年起,州長都入住位於州首府奧爾巴尼的紐約州州長官邸。
在紐約州。任何未滿三十歲者不得被選為州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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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與職責

州長有責任執行州法,並擁有批准或否決議會通過的法案的權力,也可以召集州議會,並有權行使赦免權,但叛國罪和彈劾案件除外。[3] 與構成行政部門的其他政府部門不同,州長是紐約州行政部門的首腦。[4]
紐約州州長常被視為美國總統潛在候選人。歷史上有10位紐約州州長被主要政黨提名為總統候選人,其中4位(馬丁·范布倫、格羅弗·克利夫蘭、狄奧多·羅斯福與富蘭克林·D·羅斯福)成功當選總統。同時,有6位紐約州州長曾擔任美國副總統。[5] 此外2位紐約州州長曾任美國首席大法官(約翰·傑伊和查爾斯·埃文斯·休斯),3位紐約州州長任美國國務卿(威廉·H·蘇厄德、漢密爾頓·菲什和查爾斯·埃文斯·休斯)。
任命
州長有權任命其行政辦公室成員(Executive Chamber),此類任命不需紐約州參議院確認。大多數政治顧問向州長秘書報告,而大多數政策顧問則向州務運營主管(director of state operations)報告,後者亦向州長秘書負責,使得州長秘書在實際中成為事實上的幕僚長及內閣中權力最大的職位。[6] 實際上的「幕僚長」負責排程辦公室(Office of Scheduling),但並不對其他內閣官員擁有職權。[7]
州長亦負責提名各政府部門、處、局、委員會和辦公室的負責人。此類任命須經州參議院確認。部分任命者雖被稱作「委員」、「主管」等職稱,但僅有各「部門」負責人被視為正式內閣成員。雖然其他單位負責人亦可能列席內閣會議,但並不屬於正式成員。
繼任順序
自1777年起,《紐約州憲法》便規定設立紐約州副州長一職,兼任州參議院議長,並與州長任期一致(歷次憲法修訂均保留此安排)。最初,若州長死亡、辭職、遭彈劾或離境,副州長將履行州長職責和權力。自1938年憲法起,若州長職位空缺,副州長即自動成為州長。
若副州長職位空缺,由州參議院臨時議長[8]暫代副州長職責,直到州長恢復行使或舉行下一次選舉。若州長與副州長職位皆空缺,臨時議長即成為代理州長,副州長職位維持空缺。雖然憲法並未明確授權,但根據2009年判例,州長可在副州長職位空缺時予以任命。[9] 若臨時議長無法履行職責,則由州眾議院議長繼任。
副州長與州長同為聯合競選,但提名程序分開。
繼任順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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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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