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美國聯邦檢察官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美國聯邦檢察官(英語:United States Attorney),也簡稱為聯邦檢察官,他們負責在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及美國聯邦上訴法院中代表美國聯邦政府。
Remove ads

檢察官是負責對涉嫌違反法律的個人提起訴訟的法律方,他們負責發起並監督對嫌疑人的進一步刑事調查、指導及建議對嫌犯的量刑;並且他們還是唯一可以參加大陪審團訴訟的司法人員。[1]
在美國及波多黎各、美屬維京群島、關島和北馬里亞納群島,美國聯邦政府共設立了93個美國聯邦檢察官辦公室。通常每個司法轄區都會指派一名美國聯邦檢察官;但關島和北馬里亞納群島例外,這兩地由一位美國聯邦檢察官負責。每位美國聯邦檢察官都是他所在司法轄區的首席聯邦執法官,並在《美國聯邦檢察官手冊》的指導下工作。[2] 他們監督著各自轄區辦公室里多達350名美國聯邦助理檢察官及另外多達350名支持人員的工作。[3]
美國聯邦助理檢察官是可以代表美國聯邦檢察官在刑事訴訟及某些民事案件中以原告或被告身份代表美國聯邦政府的公職人員。而在履行檢察官職責時,美國聯邦助理檢察官有權調查涉案人員、簽發傳票、正式提出刑事控告、與被告進行認罪協商和給予證人及被告豁免權。[1]
美國聯邦檢察官及其辦公室是美國司法部的一部分。美國聯邦檢察官通過美國聯邦檢察官執行辦公室接受美國司法部的監督、管理和支持服務。同時,被選中的美國聯邦檢察官還可以參加美國司法部長的美國聯邦檢察官諮詢委員會。
Remove ads
建立和法源
美國聯邦檢察官辦公室是根據《1789年司法機關法令》而設立,同時設立的還有美國聯邦總檢察長辦公室及美國法警局。該法案還規定了美國最高法院的架構;並設立了構成美國聯邦司法機關的下級法院,這其中就包括了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因此,美國聯邦檢察官辦公室的成立要早於美國司法部。《1789年司法機關法令》美國國內每個司法轄區可任命一名「學習過法律的人擔任美國聯邦的檢察官……其職責是在所在轄區內起訴美國當局認定的有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並參與所有與美國聯邦相關的民事訴訟……」。在司法部成立之前,美國聯邦檢察官是獨立於美國聯邦總檢察長的;而在1870年美國司法部成立後,美國聯邦檢察官才受到美國聯邦檢察總長(現時譯作美國司法部長)的監督和授權。[4]
任免和任期
美國聯邦檢察官由美國總統任命,[5] 任期四年;[6] 但該任命案必須得到美國聯邦參議院的確認。在規定任期結束後,如繼任者尚未得到任命確認則由原在任者繼續任職,直至繼任者獲得相應資格。[6]
截至2006年3月9日,依據美國法典第28編 § 第546節的相關規定:
⒞根據本章被任命為美國聯邦檢察官者,可任職至
- ⑴總統依據本卷第541章任命該地區的美國聯邦檢察官;
- ⑵司法部長在本委任滿120天後宣布屆滿。
⒟如果依據⒞⑵條款而任期結束,則該地區的聯邦地區法院可以任命一名美國聯邦檢察官來填補該職位,直至該空缺被正式填補為止。法院的任命令應交由法院書記員存檔。
2006年3月9日,由於小布希總統簽署了《2005年美國愛國者及防止恐怖主義再授權法》,[8] 因此第546章被進行了修正。原本的⒞與⒟小節被刪除,並新增了如下章節。
角色和權力
主管機關
美國聯邦檢察官執行辦公室為全美93名聯邦檢察官(全美設有94個聯邦檢察官辦公室,但關島和北馬里亞納群島兩個辦公室共有一位聯邦檢察官)提供行政支持,[9]這包括:
- 一般的行政協助與支持;
- 政策制定;
- 行政管理監督與指導;
- 運營支持;
- 與美國司法部轄下其他部門以及其他聯邦機關的協調。
這些職責還包括某些包括某些法律、預算、行政和人事服務,以及法律教育。
美國聯邦檢察官執行辦公室依據美國司法部長第8-53號命令於1953年4月6日成立,其目的是在位於華盛頓特區的美國司法部總部與分布在美國50個州(含哥倫比亞特區)、關島、北馬里亞納群島、波多黎各及美屬維京群島的93名美國聯邦檢察官建立起緊密聯繫。這項工作是由時任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法官的詹姆士·羅伯特·布朗寧所負責,因此他也成了美國聯邦檢察官執行辦公室的首位主管。
Remove ads
司法轄區
參考資料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